侯佳儒
养殖户倪旭龙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 年3月,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2000年9月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倪旭龙诉请海洋红公司赔偿损失163万余元。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据渔业生态监测中心的鉴定结果驳回倪旭龙的诉讼请求。后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出具证明材料认为,噪声、电磁辐射、转动阴影等新型污染超出漁业生态监测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环保处另据《辽宁省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认为可以证明中华鳖死亡与风力发电机所产生的新型污染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海洋红公司应就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海洋红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80%,赔偿倪旭龙经济损失131万余元。
本案是新型污染被认定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典型案例。侵权法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有两个特征:一是该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符合自然规律;二是该因果关系认定具有主观性,社会文化观念、习俗伦理等都影响该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案的改判对于准确认定新类型污染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