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玲 高岚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论当前法定结婚年龄的合理性
洪小玲 高岚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法律应当及时修改、完善以便与社会情况相一致,而目前我国针对法定结婚年龄的立法仍沿用了1980年的立法。事实上,与过去的三十多年相比我国当今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与前进,对立法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课题将从横向与纵向两方面,比较我国目前关于婚龄的规定与域外、历史规定的差异并分析其优劣利弊。笔者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为主,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讨论关于我国法定婚龄未来发展趋势的不同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法定 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达到的年龄。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①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②由此,我国目前法定婚龄仍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法定婚龄的制定从实践上对控制我国的人口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思想的变化,这一制度在我国是否仍然适用,值得探讨与商榷。
西周时期,一般以成人的年龄为最低的结婚年龄,男为20岁,女为15岁。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周礼•地官•煤氏》中则规定: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唐代法定婚龄整体较低。唐玄宗开元《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二十二年,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太宗时婚龄为男二十,女十五,开元年间降到男十五,女十三;宋代时,男为15岁,女为13岁;③明太祖洪武《礼部志稿》卷十二规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清朝变法之前,与明朝有相似的规定;④抗日战争各边区婚龄规定不尽相同,如陕甘宁边区初期定位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晋察冀边区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⑤
由此可知,在古代制定的结婚年龄普遍是比较低的。这与我国当时是农耕社会需要增添人口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不无关系。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法定婚龄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纵观国际社会,2003 年全世界 108 个国家官方的法定结婚年龄, 大多集中在男 18岁、 女 18岁,和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目前是最大的。
笔者采用问卷形式,调查研究了我国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认识情况。调研的主要目的包括了解我国公众对婚姻的不同观念及其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知悉度、对是否合理的不同看法,并归纳整合其认为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原因、对调整空间的认识,探讨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调整的可能性大小。
1.我国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了解程度
调查数据显示,约90%的受调查者知道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只有约15%的受调查者表示知道我国现行法定婚龄为世界上最高这一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大部分公众只知悉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下限的规定,而并不了解其他国家的规定,对域外各国法定婚龄普遍较我国低没有明确的认识。
2.我国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合理性的看法
约81%的受调查者认为我国法律对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合理,并有约76%的受调查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与国情基本相适应,而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与国情非常适应、不适应的人数各占比10%左右。可见我国大部分公众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下限持认可态度,认为其合理并能基本适应我国国情。
3.我国公众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
在认可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被调查者中,约七成表示达到这一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适合缔结婚姻,因此觉得我国现行法定婚龄合理。同时,约17%的人认为这一规定和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和人口发展情况相适应,因而具有合理性。
被调查者之所以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不合理,原因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投资人们也开始意识到,共享单车盈利模式短期无解,而巨头们认为,共享单车很难单独存活,只有进入到巨头的大生态之内,才有其商业回报上的价值和意义,饿了么就是一例。
(1)现实生活中未婚先孕、早婚早育的情况较为普遍,现行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占比20.78%)。
(2)公民可以承担完全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同时,理应享有结婚的民事权利(占比16.89%)。
(3)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较高与事实上青少年生理心理的早熟不相符(占比6.6%)。
(4)域外各国法定婚龄普遍较低,我国现行的规定不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占比4.08%)。
4.我国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调整的看法与期望
数据显示,约86%的受调查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有调整的可能性,其中认为这种可能性居中的人占到约58%,认为可能性较大的人占比约20%。同时笔者对我国公众期望中的结婚年龄下限做了调查,发现六成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最合适的法定婚龄应在22—24岁之间。
通过调研,我们大致了解了我国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认识情况,及其对今后调整法定婚龄的看法,主要归纳如下:
首先,大部分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有基本的了解。其次,较小部分公众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具有合理性并能基本适应我国国情。最后,大部分公众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有调整的可能性,且认为法定婚龄应当降至18—20周岁的人相对较多,大部分人理想中的法定婚龄与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持平甚至还要更低。
以上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公众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持可以修改的态度。
“治国先齐家,”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影响着国家的安定与健康发展。而法定婚龄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不仅仅关系到公民私人领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合理确定法定婚龄显得十分重要。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论》中说:“法律规定结 婚年龄之最低限度者,在于防止早婚,良以精神上及肉体上尚未 成熟之男女结婚,不独有损于当事人之健康,并使其所生子女之 体质低劣,而且亦往往难以履行其对于子女之教养义务也。然如 规定结婚年龄过高,则难免招致私通淫奔之风,增加非婚生子女, 转为伤风败俗之因。”在实践中,法定婚龄的确定往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才能保证其合理性与可行性。通常来说,影响法定婚龄确定的因素可分为两类,一为自然因素,二为社会因素。
所谓自然因素,即男女双方的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在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一方面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使得他们无法很好地解决家庭问题,承担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双方都具备成熟的身心条件是健康婚姻成立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由于人们的生理心理发育状况受到社会环境、自然因素、地区发展水平等的影响,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规定的法定婚龄也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大纬度地区与高纬度地区等之间的规定都会因为自然因素的差异而存在差异。
社会因素,即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一国或地区相应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国家法律、人口状况、民族习惯等社会条件。为了使法定婚龄适应本国国情,其确定就要对社会因素予以合理的考虑。如我国在农耕经济的生产方式下,形成了早婚的传统,并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提倡。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曾下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⑥又如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正是以25年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人口增长状况为主要依据制定的。由此可见,社会因素是自古至今都是确定法定婚龄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是依据多年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增长速度确定的。一方面,当时较多考虑了社会因素而忽视了自然因素,没有充分考虑个体的生理心理需要,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经济人口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制定时依据的客观情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社会需求不断改变,法定婚龄适用的标准也发生了改变。这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是否还合理、是否应该调整、如何调整等问题的讨论与争议。2012年3月,人大代表黄细花在两会上提交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她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导致社会中高龄产妇、未婚同居等现象不断增多,这无疑隐藏了诸多社会隐患,带来诸多社会问题。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普遍存在的低龄事实婚姻人群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⑦此举一出,大家各抒己见,有人赞同,有人反对。笔者在此归纳社会各界对法定婚龄调整的不同意见,并整合各方理由,旨在为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该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过高,应当修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降低法定婚龄。其理由主要有
(1)法定婚龄过高,有违人们的身心发展规律,使其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无法得到正当满足。(2)法定婚龄过高,与我国早婚传统、民间习惯与国际发展趋势相悖。(3)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早婚现象十分普遍,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4)从法律角度上,公民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同时却不能享有结婚权利,不利于群众理解和接受。因而,降低法定婚龄,使其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的相关规定相符是必要的。
持该观点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虽然高于其他国家,但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必要再去调整。有学者研究指出,法定婚龄在现代社会对个体的影响正在逐渐减弱,大部分人的实际结婚年龄要比法定婚龄高,这一情况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尤为突出。也就是说,法定婚龄真正影响的是少部分早婚的群体。因此,法定婚龄修改于否,意义不大。并且,法定婚龄的修改,不论是提高还是降低,都将对我国人口和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个政策的改动,其改动的幅度大与小必然会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且这种变化在短时间内的影响是无法复原的,因此,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上应当慎之又慎。
极少数人主张应提高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该观点认为,我国大部分青少年在20-22岁时还处在本科、硕士或博士学习阶段,其经济上无法独立,思想也不够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其各个方面都不适合承担婚姻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由于持这一观点的人极少,且其理由缺乏合理性,与社会发展趋势及目前的社会情况不相适应,在此不再赘述。
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学者和公众仍是支持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不论是从社会人口的发展需要还是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似乎都在证明法定结婚年龄降低的必要性。而目前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现行的立法,也产生了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不及时解决又将会阻碍社会的前进发展。立法应当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同时又与社会发展相促进。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章第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二章第六条
③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四版第二章第二节p63、第五章第三节p157
1009-0592(2012)05-257-02
洪小玲(1996-),女,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在读;高岚芝 (1997-),女,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在读。
本文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
⑤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四版第十二章第四节p403
⑥许浩. 论中国妇女法定婚龄的演变[J]. 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6,(02):30-33.
⑦参见林霞虹 陈翔:《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http://legal. people.com.cn/GB/188502/17282326. html,201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