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晓雪
【摘要】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付款工具,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实务中频繁发生的拒付案例,无疑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并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分析信用证拒付的原因,并据此提出防范措施,对于降低拒付风险、保护出口商利益、维持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尤为重要。
【关键词】信用证;拒付;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
在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高达70%。但与此同时,我国出口商信用证拒付率也高于其他国家。因此,如何防范信用证拒付成为我国出口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信用证拒付的原因
信用证遭拒付有多种可能。有统计资料表明,绝大部分信用证拒付是因为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存在“不符点”导致的。其次,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为拒付埋下了隐患。另外,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及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风险均对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产生直接影响。
(一)“不符点”导致信用证拒付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把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受益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相符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才能收到货款。否则,受益人将因为“不符点”遭到开证银行的拒付。产生不符点的原因,按照责任方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点:
1.出口商本身原因
(1)出口企业本身的业务操作能力对单据的质量有直接的影响
出口企业业务员对信用证、UCP600缺乏了解,对信用证流程一知半解,对单据的制作缺乏经验,没有建立完整的进出口业务操作框架,导致在交付银行单据时,频繁出现单据制作粗糙、漏交、错交的情况,极大地降低了交单效率,拖延交单时间。除此之外,业务员因业务水平有限,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认真审核信用证中的付款条件,即没能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逾越了合同条款,自己能否满足买方提出的条件,就盲目投入生产、完成出货,这样就为之后的不符点埋下了隐患,也错过了修改信用证的最佳时机。另外,出口企业过分信任买方。当信用证需要修改时,买方往往以口头承诺或其他书面承诺代替,并以修改信用证需要时间和费用为由使卖方放松警惕,而卖方也完全相信买方,殊不知银行只根据相符交单付款,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承诺,最后卖方只能面临不符点拒付,甚至很有可能钱货两空。
(2)出口企业本身无法完成信用证所约定的基本义务
在信用证下,卖方必须完成交货、提示相符单据才能收到货款,这也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若卖方由于生产原因,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出货不及时、短运、包装不足、货物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也会产生不符点而遭到拒付。
2.银行方面的原因
信用证之所以被广泛使用,是因为买卖双方可以依托银行这一中介,依赖信用证的独立性保障各自的利益。而实务中,信用证的独立性并不绝对,审单银行往往因其天然的利益导向性和风险规避性成为利益相关的一方,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变其审单标准,从而确定不符点存在与否。银行审单标准通常分为三种,分别是“字字相符标准”、“实质相符标准”和“严格相符标准”。银行采取何种审单标准,以及对该审单标准的把握尺度有多大,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
(1)申请人资信状况以及资金运转状况。当情况不利时,银行往往偏向于自身和申请人的利益,采取“字字相符”的审单标准,为摆脱付款责任而无理拒付,甚至将单据交由申请人审核,听从申请人的决定。
(2)国际经济形势及市场行情。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或者市场行情不好时,开证銀行为避免风险,往往提高审单标准,故意从单据中挑毛病,这时,银行审单不仅仅只考察单据本身,更多的还考虑了经济环境和市场行情,也就是说,拒付并不等于交单不符。
(3)银行经营理念及对自身声誉的考虑。开证行需根据经营理念,在自身利益和声誉中做出权衡,寻求一个均衡点,从而来决定审单标准的严格与否。
3.第三方机构原因
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往往包含由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单据,这类单据常见的有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原产地证、船证明、熏蒸证等。因此,若第三方机构对单据制作不熟悉,也可能成为交单时的不符点而被拒付。
综上,导致不符点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有的是受益人通过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能够避免的,有的是第三方导致的,有的则取决于国际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等出口商难以控制的因素。
(二)软条款导致信用证拒付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加入某条款,这一条款是受益人无法独立完成的,据此条款,申请人或开证行能够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买方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占主动地位,受益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极易造成受益人在提示单据时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申请人在信用证中附加开证后暂不生效条款,受益人为避免风险,只能等到申请人的生效通知才敢投入生产,准备出货,而申请人往往拖延生效通知时间,导致受益人逾期出货或逾期提示单据而遭到拒付。
2.商品检验软条款
常见的商品检验软条款有“单据由指定专家出具并签署,并与银行的签名样本一致”,以及限制办证机构等。受益人要想收到货款,必须提供符合该软条款的相符单据,而这些单据能否取得往往取决于进口商的货物检验结果,进口商可以单方面判断货物质量,从而完全控制信用证拒付与否。
3.装运软条款
申请人往往利用最后装船日、船公司、起运港、目的港等内容对受益人加以限制,或者在信用证中规定关于货物装船的一切信息以申请人的指示为准。这些装运软条款使受益人的主动权转移到了申请人手中,申请人获得对装运的控制权,从而限制受益人相符交单,使其遭到拒付。
4.单据软条款
申请人可能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单据相符的非常规条件,这些条件是受益人无法实际操作的。比如,信用证要求除发票外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而有些出口地政府要求除发票外所有单据必须显示发票编号,这时信用证要求与出口地政府要求相矛盾,导致受益人无法相符交单。
5.付款软条款
开证行的责任是对相符交单进行付款或承付。如果信用证中存在付款软条款,开证行便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而不受受益人相符交单的约束。
(三)开证行资信不良及政治经济风险导致拒付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对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到货款有直接影响。实务中,存在一些不具备银行信用的公司,冒用开证银行的名义给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用商业信用代替银行信用。在这种由资信不良的“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下,受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很有可能面临拒付。
另外,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风险也是出口企业在实际交易中不能够忽视的。如果在交易过程中,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的政治变动或经济波动,一方面,进口商可能采取某些极端措施来保全自身,导致贸易终止或失败,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另一方面,银行信用也不是坚不可摧,开证行可能面临停业、倒闭或破产,根本无法实现银行信用,也就无法履行付款责任。
二、防范信用证拒付的措施
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付款工具,而实务中银行拒付的案例屡见不鲜,开证行甚至为了避免风险而特意寻找不符点进行拒付,这无疑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的地位,当拒付率过高时,信用证丧失其作用,而成为一种拒付工具。因此,出口商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范信用证拒付,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提高信用证从业人员素质
信用证业务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则的了解,熟练掌握UCP600和ISBP这两个实用工具,并将理论知识不断在实务中加以运用,从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二)了解开证行和客户的资信状况
受益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就应充分审核客户的资信状况,从源头避免拒付风险。另外,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同样十分重要,对受益人能否顺利收到货款有直接影响。受益人主要有四种方式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一是向卖方银行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往往包括开证行的信用等级、资产、排名等;二是向贸易同行进行询问,了解开证行在业内的口碑;三是通过网络收集有关开证行的资料,根据相关资料作出判断;四是向专门调查资信水平的机构或咨询公司进行查询。在了解开证行资信状况后,卖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因开证行资信不良导致的拒付风险。
(三)制定完善的结算条款
国际贸易的正式生效是从签订销售合同开始的,买卖双方应在销售合同中订立一个完善的结算条款,明确规定卖方在提示单据时应提交的单据种类及相关要求,以约束买方在申请开证时对付款条件的设计,避免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出乎卖方意料的限制性条款。
(四)仔细审证并防范软条款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认真及时地审核信用证中的付款条件,并与销售合同比较,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逾越了合同条款,若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受益人只有满足信用证上的付款条件才能收到货款,因此受益人应确定自己能否满足付款条件,即确定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若存在前文所述的五种软条款或其他软条款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以避免交单时出现不符交单而遭到拒付的风险。若买方不同意修改,且受益人愿意接受软条款时,受益人应遵照该条款,并自行承担其带来的拒付风险。
(五)谨慎制单并严格审单
对于受益人直接出具的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等,受益人在制作时应做到完备、准确、及时、简单明了;而对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据,例如提单、保险单、检验证等,受益人应在发现错误时及时要求第三方机构修改或重新制单。在交单前,受益人应仔细审核全套单据,核对各单据之间、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货物之间是否相符,以避免产生不符点而遭到拒付,若发现错误而交单期仍宽裕,受益人应及时修改或重制单据。
(六)把握信用证时效
把握信用证时效需要注意的就是信用证的三个时间限制:最后装船日、交单期、失效日。
1.最后装船日
装船延误是非常严重的不符点,因此卖方在与买方交易时,应充分考虑从货物备妥到装船所需的时间,并争取为自己预留尽可能多的时间。如果卖方赶不上最后装船日,则应向买方申请修改信用证,请求延展船期,并同时修改交单期和失效日。另外,信用證修改需要大概一周左右时间,所以延展期应尽可能长一些,因为如果延展期过短,卖方在得到修改通知之前不敢发货,而等到修改通知后,又可能来不及出货。
2.交单期
交单期若过长,可能导致货到单未到,给买方造成麻烦;若过短,可能卖方来不及制单和提示单据,给卖方带来麻烦。因此,信用证中的交单期一般为15~21天。当信用证未做具体规定时,UCP600默认为21天。
卖方应在交单期限内尽早交单,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在议付行发现不符点时,卖方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单据;二是因为,当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时,卖方甚至可以在交单期允许的情况下修改单据并在修改后再次提示单据。
为做到尽早交单,卖方首先应将除运输单据之外的其他单据在出货之前备好,出货后请求船公司尽快出单,这样便能在获得运输单据后的第一时间连同其他单据提示交单。
3.失效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为失效日。开证行有权利拒绝接受过期信用证,因此,卖方应对信用证的失效日给予充分关注。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如果信用证在出口国境内到期,那么卖方只需在到期日之前向议付行提示单据即可。如果信用证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则意味着卖方需要在到期日之前将单据寄送到开证行所在地并提示单据。卖方只有把握好信用证失效日和失效地点,才能避免拒付的风险,顺利收到货款。
(七)谨慎选择卖方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
受益人在选择通知银行、议付银行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通知行是否会为受益人预审信用证,并就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提出修改信用证意见。
2.通知行是否会为受益人提供装船前融资,即受益人可以在装船前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通知行贷款来获得融资,生产货物。
3.议付行能否以严格且合理的审单标准为受益人审核单据,并在发现不符点后及时通知受益人并提出修改意见,保障受益人安全收到货款,避免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后受益人来不及修改而造成的损失。
4.议付行能否妥善保管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并尽快将单据提示到开证行。信用证结算过程,也是单据传递的过程,议付行应避免单据发生遗失和损坏,并尽快向开证行提示单据,一是为受益人争取时间针对不符点修改单据,二是加速受益人的资金周转。
5.议付行是否会对开证行的无理拒付据理力争,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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