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湘
近日,電台報導一則簡訊,議員歐安利和鄭安庭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要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新《土地法》區分處理可歸責和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保障不可歸責的承批人,相應延長土地批給期限。行政長官崔世安前往上海前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兩立法議員提交的新《土地法》修法提案已交給行政法務司進行分析。而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及後回應指,已接收該提案,在進行分析前還要走翻譯程序,會由整個政府討論和決定是否修法的問題。
針對這個消息本人是感到心里一寒——該不該修改新《土地法》爭議持續數年,如今再有議員高調提出修改法案,究竟肚裏撐的什麼船?
其實再談修法之說,真的是老生常談。不妨回歸當年(2008年)正式啟動《土地法》修法時的原意——本澳土地資源珍貴,善用土地資源為社會共識,希望加強政府對土地的監管力度,提高土地承批人發展的積極性,避免囤地。而修法也被說作杜絶前歐文龍司長土地批給上濫用職權及收受賄款,對特區政府及本澳社會帶來極大的破壞和傷害之一大法器。
那麼,究竟新《土地法》有何威力?按照新《土地法》自2014年3月1日實施以來,有幾大看點:一、規定國有土地批給須“強制性”公開招標,二、換地須符合“等價”原則,即政府收得土地的價值,須與批給土地的價值相若。三、規定不可轉為有償批給,同時更不可改變用途,亦不可將權利轉讓。四、規定土地空置逾25年,政府便有權收回。翻查有關資料可知當年的第一輪公眾諮詢,議題涵蓋批地方式、批地面積、批地期限、修改批地用途、批地的轉讓、溢價金訂定、批給程序、監察履行批地合同的機制等。到2011年第二次大型公開諮詢,同時聽取來自法律、經濟、金融、建築、工程、城規、環保、地產、青年、文化歷史和傳統社團等40多個團體的意見。可以鐵定說,這樣一份吸納廣泛社會意見的法案,自然堪稱凝聚了充分的社會共識的好法,然而,好法是不是就一定是經得起考驗的呢?這是當時所未有想像到的。
然而,這樣一部千呼萬喚的新法在如期實施後,隨著多幅長期閒置的批租地浮出水面,尤其自14年末的海一居收地事件、15年中南灣湖C5及C6地段面臨收地後,一眾地產商利益代言人,大聲疾呼:都是新《土地法》的錯,更揚言新《土地法》違反《基本法》,是強搶民產,劍指要修法!從而掀開了針對有關“土地法”的爭議不休,大抵都在規定土地空置逾25年要不要修法的焦點上。故而,形成兩種壁壘分明的聲音,至今爭議仍未平息的跡象。
而是次,議員歐安利和鄭安庭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就是見證,其實,在多元社會中,出現兩種極端的聲音,是很正常也很常見的,畢竟社會本來就是由一個個的利益群體構成。在新法下,彼此利益受到影響的利益代表者,紛紛針對:何為閒置地?何為可歸責和不可歸責?連環保報告等等都歸究為政府和新法的錯,甚至“二十五年限期”也成了嚴重影響市民和投資者對澳門樓市信心的阻礙。
可以確定的是,倘政府輕易打開修法的大門,此例一開,必將為日後不同名類的“修法”樹下榜樣。而且,缺口一經打開,加上立法會大費周章修法,耗時耗力,最終何止架空《土地法》的立法精神,恐怕連神聖法律所訂的遊戲規則亦或被摧毀於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