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罗志华
医疗公安局“如何干”决定“怎么看”
文丨罗志华
曾任军队医生多年,现任地方卫计部门干部
怎么看待医疗公安局,不能仅依据表面信息一概而论,更应该看它的具体做法。不管是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还是保障市民平等就医权利,医疗公安局的“干法”决定“看法”,相信只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并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这一做法就不失为一种创新。
近日从媒体获悉,继全国首个旅游公安局、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公安分局成立后,又一特色公安局在辽宁省锦州市挂牌成立,新挂牌成立的特色公安局专为处理涉医相关问题。医疗公安局已于12月14日正式开始接警,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可接受报警。
由于过去没有类似做法,医疗公安局一旦出现,难免引发不同的看法。质疑者认为,医疗纠纷未必严重到需要专门成立公安局的地步,且社会矛盾存在于方方面面,针对医疗可设公安局,是否也可设立教育公安局、体育公安局、文化公安局呢?此外,公安部门需保持身份中立,有卫生部门参与的公安局,很难确保中立身份,不能“一碗水端平”,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会存疑。
客观上说,医院等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该不存在异议。不要因为医院纳入了事业单位序列,就否定其公共场所的属性。在医院里,人员来往频繁,身份关系复杂;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零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医患之间就可能会发生“磨擦”,轻则产生医疗纠纷,重则引发暴力伤医事件。可见,医院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处理医闹等事件,执法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而且执法的经验也至关重要。比如,在一个城市里活跃的职业医闹总是那些人,当不同医院分属不同的公安部门管辖时,职业医闹的信息无从交流,“闹了这家闹那家”就成为可能。
更重要的是,近年来在处理伤医事件时,有些基层民警的处置办法受到质疑。比如将伤医事件当成普通冲突处理,将伤医者与医生作为对等的冲突主体来调解纠纷,现场处置的方式与力度欠妥、要么不及要么过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对遏制伤医和保护医务人员不利。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来专门处理涉医事件,这类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但这一做法也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从名称上看,“医疗公安局”这个叫法就多有不妥。我国有铁路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等专业性较强、隶属于相关部门的公安局,这些专门公安局的设立需经过严密的法律程序和设立权限。也许,当地设立“医疗公安局”的本意是想建立一个专职的警察队伍,类似于旅游警察、反扒警察等专业性警察一样。因此,“医疗公安局”有降格成“医疗警察”的必要。
从服务内容上看,其职责应严格限定在影响医疗秩序的治安事件,不应介入具体的医疗纠纷。假如警察把与医疗相关纠纷或冲突都揽于一身,则不仅没有能力应对好技术性较强的医疗纠纷,而且也很容易出现“拉偏架”等现象。因此,这类警察处置医疗冲突时不宜深度介入,仅应该立足于预防和处置医疗系统出现的治安事件即可。
尽管将医院纳入治安管理,目前尚未通过立法明确,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探索和实践。特别是,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怎么看待医疗公安局,不能仅依据表面信息一概而论,更应该看它的具体做法。不管是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还是保障市民平等就医权利,医疗公安局的“干法”决定“看法”,相信只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并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这一做法就不失为一种创新。当然,寻求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难解的根本之道,还是需要从进一步深化医疗改革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