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与规治研究

2017-07-12 15:58丁聪聪
运动 2017年5期
关键词:裁量权判罚裁判员

丁聪聪

(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理论与方法探索

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与规治研究

丁聪聪

(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内容分析法等方法,对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分析裁判员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依据规则授权、默许授权、弥补规则中的不足等现实依据而存在。认为规则的完备性、自由心证的因素、裁判员的心理素质、司法难以介入是影响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因素。针对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提出了有效的约束和规治措施,以规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自由裁量权;裁判员;规则

一方面是严苛规则导致的球场乱象,一方面是“摒弃”规则带来的和气融融,这是当前裁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鲜明反差。体育竞赛中规则体系的完备性确保竞赛的规范化运行,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比赛的顺利开展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层出不穷,如何约束和规治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即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

1 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在《牛津大辞典》中的解释为:酌情地做出决定,并且保证在决定做出时的正义性、公正性、正确性和合理性。法律赋予法官权力或责任,让其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自由裁量,或是根据情势,或是在规定的限度内。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作为规则的执行者同时也拥有自由裁量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体育裁判在体育比赛过程中,在体育规则授权裁判予以自由裁量权以及缺乏规则规定或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实现比赛公正,根据比赛项目裁判规则的原则和精神及具体的比赛情况,对规则做出合理解释,以自身判断对比赛的事实、规则适用、判罚等实体问题和相关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力。

2 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依据

2.1 规则授权

体育竞赛中裁判员会拥有规则明确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篮球赛规则第34条就明确规定:“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两次罚球。”这就明确了裁判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比赛结果主要参考队员在球场上的比分结果和裁判员的判罚,比赛中的各种情况也确需裁判员进行事实认定,鉴于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及结果的公正性,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也确有存在的必要。

2.2 默许授权

竞赛中存在一定的突发情况,由于突发情况的不可预测性,裁判员的有些裁量权是不能明确细致加以规定的。这种授权是在规则不能对具体细节加以细化的情况下的无奈举措。例如,比赛结果的宣判时间。因此,这种授权也叫做默许授权。

2.3 弥补规则中的不足

竞技比赛的发展与规则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运动项目的发展过程会不断促进规则的修订,同时,规则的完善过程也会促进运动项目的新发展。这些新发展包括运动场地及装备的改变、技战术的创新、规则的增修。上述变革主要是为了在规则的有效作用下,促进运动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规则的增修,也是对运动合理性及竞技水平的完善,力图消除在场地及体育装备领域可能造成的不公正性。首先由于技术、战术的发展变化,运动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裁判员的难度也在增加,在有的比赛中,可能会出现新的比赛战术和技术,而新的技战术是没有规则可寻的。其次,规则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是对已认知的情况的一种限定,简单地说,规则就是对常态的规制。因此,规则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存在的疏漏和盲区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情况的出现,给予了裁判员自由裁量的空间。

3 影响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3.1 规则的完备性

规则是抽象的,特别是体育规则,它存在于比赛之外,靠裁判者来执行。比赛的有序开展在于规则的完善落实。规则的完善性是为了保障体育裁判的公正性,是体育裁判者做出自由裁量的基础依据,但是规则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体育竞赛过程是置于一个动态的强烈语音干扰的现实世界中,有时裁判者认定的事实也未必就是真实的事实,一些突发的新情况是规则难以预测的。因此要对规则不断进行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理可依,以理服人。

3.2 自由心证的因素

自由心证制度指的是“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由于录像回放技术只能作为裁判员判罚的辅助手段,再加上比赛过程的即时性,在有限的时间内,裁判者做出判罚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及对比赛规则的掌握,裁判员的判罚结果基本上都是依赖于个人的内心认定。在一些大型比赛中,都有录像设备,运动员享有回放权力。对裁判员也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作为一名裁判员必须具备“重大赛事经验、判罚的识别力、人格、直觉证明、规则的内心确认”等能力。而这些因素都有很大的主观性,需要裁判者依靠“理性”进行事实认定,自然就会影响裁判员对裁判结果的准确认识。

3.3 裁判员的心理素质

作为体育裁判员,扮演着公平正义的最后守门人的角色,他们是当之无愧的“体育法官”。他们在比赛进行中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整体形象。因此,对比赛各方而言,其立场理应是中立的,而不应该是违背公正的,更不应该是有损这一群体尊严的。著名的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就曾经说过:“作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在审判中,要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是不可或缺的,即使是经过严格选拔的裁判员,也有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领导的介入、朋友的情面、同行的竞争等,上述多种因素都会影响裁判员的执裁心理,进而诱导其做出客观不足的判罚。

3.4 司法难以介入

针对体育比赛中存在的“黑哨”问题,以及在新闻媒体报道中各种带有主观色彩的评论也大大弱化了裁判在民众心目中的威信,再加上法律对其界定较为模糊,裁判者的职业归属不在国家公务人员之列,出现自由裁量权失范的情况时,一般都是行业进行内部问责,而司法取证的难度也比较大,司法机关也难以介入,难以对裁判者这一群体形成有效威慑,导致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有效规制和监督。

4 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治路径

4.1 完善现有规则体系

完善立法,从立法角度加强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惩戒力度,突破行业自行解决问题的界限,对于藐视规则和法律严重者,可允许司法的介入,借助司法和行政的压力处理裁判权的滥用现象。对于违反比赛规则的裁判员不但要承担行业内部的惩罚,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利用司法的震慑力,进而增强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是保障裁判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最强有力的后盾,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裁量权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进行。虽然体育比赛方面的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定,已经非常完备,但也有不足之处。因此,完善体育比赛方面的裁判制度,成为法律急需调整的地带,它的必要性既是体育行业的内在要求,又是各主体诉诸于行业内部救济及外部仲裁的有效依据。

4.2 完善裁判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赛事的公平和效率,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裁判者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十分必要。一是就目前裁判者的遴选制度而言,要严格把关。选拔职业裁判要求其业务能力强、心理素质过硬、职业素养高,制定出具体的奖惩办法、考核制度,对裁判者进行定期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明确划分权责归属。提供条件保证裁判员进行业务钻研及执裁,加强执裁能力及心理素质的锻炼,严控自由裁量权的伸缩性,保障权利的规范执行。二是就裁判员自身而言,要梳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提升个人职业素养及个人自律意识,力排外界因素的干扰和诱惑,从思想上清除主观滥用的诱因。注重提升自身能力,提高自身执裁力度,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出判罚。

4.3 加强运动竞赛的管理

为了保障比赛的连续性,对于滥用裁判权的恶性裁判事件,运动员很难在有效的时间内依据程序对裁判结果进行申诉,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研究认为首先应积极应用科学技术辅助裁判执裁。例如,网球比赛中的“鹰眼”技术;篮球、足球比赛中的“镜头慢回放”;国际体操联合会采取的“量化指标打分”。其次,应积极推进职业裁判。裁判员的身份也是一种职业,要保证这种职业的稳定性。不能今天作为一名监督者,明天就变成一名裁判者。最后,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裁判员,为了更好地进行惩戒和预防,各项目协会应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过错追究,这对于裁判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良好形象的树立具有积极意义。

4.4 自由裁量权的公开透明化

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职权范围内,对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予以弥补,他们以合法性、合理性、公序良俗为出发点。运动竞赛中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则是裁判员内心主观意志与赛事规则相结合的外在表现。将自由裁量权的执行程序公开透明化,也是对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明确限制,有利于大众媒体及群众参与监督,在一定范围内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起到约束和规治效果。

5 结束语

利用多种手段对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和规治是时代的选择,既要保障现有规治手段的正常运行,还要开发多样化的方式和方法以突破当前的实践困境。当前对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依据及影响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进行了详尽的阐释,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多卓有成效的理论和方法被应用于约束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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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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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51X(2017)03-036-02

10.3969/j.issn.1674-151x.2017.05.018

投稿日期:2017-01-11

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基金项目(qd14194)。

丁聪聪(1983—),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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