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冬梅+文禹衡
国家数据主权安全不同于传统的领土、领海、领空主权所指向的传统安全,数据主权指向的是非传统安全,其特殊之处在于没有物理空间边界,在数字社会中所涉及的诸多领域无一不需要数据支撑与表达,这些领域的安全业已被总体国家安全观所统摄。因而,有必要从主权高度构建一套能够保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规则制度体系,即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数据主权”。
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随着“数据驱动发展”理念的全球化,我国将大数据的研究和产业化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然而,我国在不断推进大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缺乏数据科技实力、没有相应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盲目地开放和共享本国的数据资源,有可能将数据大国的优势异化为威胁总体国家安全的风险。在发展大数据产业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应理性正视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权安全风险,构建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數据主权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
(摘自《红旗文稿》201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