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继光?叶靖
未成年人普遍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对未知事物充满兴趣,但他们往往缺乏基本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自制能力弱,容易受诱惑。为此,各类网络媒体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努力为青少年提供有益身心的网络信息,为他们输送有价值、有意义的“精神食粮”。
过去十几年里,我国网络化进程保持了持续发展的态势,互联网与青少年的生活日渐密切,青少年在我国网民群体中占据重要地位。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10—19岁的网民在全部网民中占比为20.2%,10岁以下群体占比则是3.2%,两项数据之和为23.4%,在7.31亿的网民规模中约占1.71亿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当下,互联网增加了青少年的信息获取途径,也成为他们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青少年的娱乐生活;與此同时,青少年对互联网也表现出信任度高、依赖性强、参与度高等特点。在此背景下,网络媒体理应担负起维护青少年上网安全的社会责任,在保障青少年信息获取安全、网络交往安全和生活方式安全等多个方面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一、提供有益信息,当好传播载体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环境,为他们学习、生活、娱乐、认识社会、参与社会等提供各种重要信息,网络上传递出来的诸多信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变着青少年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等,其作用有时甚至超过学校、家庭教育的影响。
最近几年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网络娱乐类应用软件最受青少年网民欢迎,视频、网络游戏和网络小说的青少年用户数量都非常庞大。从2016年兴起的网络直播也引起了青少年网民的浓厚兴趣,大批青少年成为网络直播的狂热粉丝。这些网络应用软件表现出一些共同特点,吸纳图、文、声、像等媒介要素于一体,并且引进了AR、VR等最新的多媒体展示手段,达到了可看、可听、可感、可互动的交流效果,给网民带来各种感觉上的刺激和冲击力。
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网络上的各种不良信息容易刺激、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正确的观念、情绪和行为。未成年人普遍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对未知事物充满兴趣,但他们往往缺乏基本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自制能力弱,容易受诱惑。为此,各类网络媒体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努力为青少年提供有益身心的网络信息,为他们输送有价值、有意义的“精神食粮”。
网络媒体在这个方面最基本的底线责任是避免有害信息对青少年成长造成危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网络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课题组2015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动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图片、视频和游戏。其中未成年人所接触的网络色情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图片占57.7%、视频占36.8%、游戏占27.1%;未成年人所接触的网络暴力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图片占54.5%、视频占47.9%、游戏占27.2%。[1]众所周知,在网络上公开宣扬、渲染各种色情、淫秽、恐怖、暴力等信息,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已经被纳入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范畴,我国也制定了系列法律法规禁绝其社会危害。
网络媒体进一步承担其社会责任,则是尽力杜绝类似“空壳信息”给青少年成长带来消极影响。现阶段,“二次元”网络文化通过各类互联网娱乐应用在青少年网民中广泛传播,其内容主要是表现漫画、动画、游戏中的架空世界等,其世界观、人生观与现实生活存在某些差异,而青少年网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普遍处于形成期,如果过于沉迷于“二次元”内容,则可能对现实生活产生错觉,形成不恰当的世界观、人生观,对于他们今后进入社会会形成消极影响。因此,网络媒体对此应当重视,尽量避免这些虽然没有危害、但缺乏正面意义的“空壳信息”干扰青少年。
网络媒体更加积极地发挥自身的社会功能,则是把大量有教育意义、充满正能量的信息借助互联网的新颖形式传播出去,达到入眼、入耳、入心的育人效果,使青少年群体喜闻乐见,从中受到良好的启迪和感染,乃至照亮他们的人生前程。
二、保护交往安全,夯实沟通平台
如今,互联网已然成为众多青少年参与社会、开展交往沟通的重要平台,因此有必要确保平台的安全性,避免青少年由于在这一平台上与他人交流而发生个人隐私泄露、财产受到损失等情况。
据新闻报道,一名13岁的少女在两月内连续打赏某网络男主播25万元的消息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其实此类信息并非偶然,各地不时有相似报道披露出来。此外,不少青少年渴望在网络上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信息,为此他们会将自己的身份证、信用卡、护照等私密信息上传到网络空间,甚至在别人的引诱下将自己的私密照片发送给对方,这些行为很容易导致姓名、住址、账号、肖像等隐私信息泄露。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容易给青少年造成潜在的威胁乃至实际的损害。生活中不乏出现过未成年人因泄露隐私而遭受侵害的案例,致使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侵害。
对于此类现象的发生,网络媒体通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从加强网络建设、净化网络空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网络媒体仍然可以有所作为,其职责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交往观念,防范不必要的风险;二是通过技术手段、在线监控等,及时切断伸向青少年的“网络黑手”,避免未成年人受其侵害。
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交往经验匮乏,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于网络交流与沟通中潜在的威胁认识不足。整个社会都应该重视提高青少年的网络媒介素养,网络媒体在这个领域更是责无旁贷:首先,主动与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在青少年群体尤其是中小学生当中开设互联网媒介素养课程或讲座,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媒体,教育学生对接触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分辨和甄别,通过各种途径判断信息的正确性、客观性和可信度,防范于未然。其次,对于青少年经常浏览的网站强化技术监控,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有未成年人上当、受骗的风险,能够及时通过字幕、后台提示的方式进行提醒或警示。
此外,可以借助现有的大数据技术,减少青少年免受不当网络交往的损害。例如,可以将某些有劣迹的上网者纳入“黑名单”,运用技术手段隔绝其与青少年的网络交往,提前开展预防;另外,在网络交流中,通过合法的监控技术,一旦发现有人试图利用网络交往诱骗青少年提供照片、银行卡等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禁言、切断网络传输等干预措施,避免侵害行为发生。
三、倡导健康生活,预防网络成瘾
现阶段,很多青少年将互联网视为自己非常重要的生活、娱乐阵地,一些人长时间流连于网络当中,玩游戏、看视频、刷微信等已经成为很多青少年每天的“必修课”。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加入到“低头族”的行列,手机成天不离手,随时盯着屏幕看,甚至进教室、过马路也不肯放下手机……可以说,手机、网络已经不再是他们学习、娱乐的有力工具,反而成为主宰他们日常生活的“主人”,这些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沦为了网络的“奴隶”。
国内曾有医学机构制定出“网络成瘾”的判定标准: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症状出现已经达到或超过3个月。表现出这些症状的人对于网络产生了强烈的依赖,网络已经成为他们追求安全、健康生活的负累:长时间“宅”在家里或宿舍,无法离开手机或电脑,不愿意跟老师、同学和家人等一起交流、活动;即使大家凑在一起,也是各自低头看手机,相互间交流与沟通极少,人际交往淡漠……从目前情况来看,处于这种境况的青少年不在少数,其身心健康尤其是视力往往受到较大损害。
要帮助青少年摆脱“网络成瘾”的困境,使他们重新拥有健康、丰富的现实生活,网络媒体义不容辞:第一,通过行业自律,在网络游戏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市场准入等环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从游戏总时长、游戏具体情节等方面加以控制,设计出能够有效减少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网络游戏;对于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介入的网络游戏,则采取限制游戏对象措施,隔绝青少年的接触。第二,网络媒体要有社会责任感,不是极力鼓动青少年进入网络,而是鼓励他们适当离开互联网,追求更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2016年初,有“微信之父”之称的张小龙曾公开表示,希望每一个微信用户都能够尽快地离开微信,“如果你每天在微信里花太多时间,我们很担心”[2]。第三,开展持续的信息传送和观念灌输,促使青少年明白虚拟空间的网络生活始终无法取代社会实践,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拥有网络社交所不具备的诸多功能,例如提升情感、释放压力、形成开放人格等。
四、强化媒体自律,积极践行责任
如上所述,网络媒体在维护青少年获取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交往安全及养成安全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应当承担职责,发挥自身的建设性作用。要促使网络媒体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定是一股重要力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将受到法律惩治。但法律只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网络媒体对于青少年须承担的大部分社会责任并不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之内,需要采取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手段来敦促网络媒体履行职责。对于网络而言,来自外部、强制性的“堵”始终难以奏效:电影可以分级、电视台可以限制节目播出时段,但这些规定对于网络、手机媒体等几乎没有作用;实名制的规定也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消解。因此,网络媒体要真正担负起自身对于青少年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外界力量主要在于引导,促使其发挥出道德自律的作用,自觉确立积极的社会责任意识。
从理论上说,网络媒体加强社会责任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新兴的网络媒体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公众媒体的特性,与传统媒体一样都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这就注定了它们从诞生那天起就担负着为社会、为大众服务的责任,要把追求社会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真正困难的是,面对人数众多的青少年网民群体,网络媒体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市场出现严重背离的态势:网络直播吸引大批未成年人参与、打赏无疑可以增加人气和收益,但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考量,这显然不值得提倡;大量的青少年网民是网络游戏的主力用户,但理智告诉人们,一些网络游戏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网络视频、网络剧有了众多青少年观看,对于广告商自然更具有吸引力,但未成年人长时间盯着屏幕看,视力受损,社会实践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要让网络媒体自觉放弃现实的经济效益、真正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是,面对如此“两难抉择”时,网络媒体必须作出正确的选择——站在道德自律的高度,坚守社会效益的阵地。固然,法律只惩治有害、违法行为,但社会却期待网络媒体真正对于青少年安全、健康成长有益,能够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健全,这是关涉到社会未来发展的战略性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网络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状况及危害[EB/OL].(2015-11-11)[2017-3-25].http://www.cycs.org/kycg/qsnflyj/201511/t20151111_72720.html.
[2]陈小雁.微信之父张小龙:希望每个用户都能尽快离开微信[N].广州日报,2016-01-20(3).
【庹继光,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叶靖,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小学高级教师】
责任编辑︱赵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