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形式掩盖下的不公平

2017-07-05 02:13李正宇
敦煌研究 2017年3期

李正宇

内容摘要:一般认为,契约相关的双方(或多方)关系是平等的。但关系的平等,并不等于利害得失上的公平。本文通过对敦煌文献S.6829V、S.6537V、P.3155V、P.3964等敦煌契约文书分析,发现其中就有一些很不公平的约定,笔者称之为“公平形式掩盖下的不公平”。

关键词:敦煌契约文书;公平形式;不公平的约定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3-0082-04

Abstract: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two(or more)parties of a contract are equal, but an equal relationship is not equivalent to equality in terms of gains and losses. By analyzing various Dunhuang manuscripts, such as S. 6829V, S.6537V, P.3155V and P.3964, the author has found some contracts of high inequality, a phenomenon he has called“the inequality beneath equal forms.”

Keywords: Dunhuang contractual documents; equal forms; unequal contract

一般认为,契约相关的双方(或多方)关系是平等的。但关系的平等,并不等于利害得失上的公平。敦煌契约文书中就有一些很不公平的约定,笔者称之为“公平形式掩盖下的不公平”。举例说明如下:

1. 借贷、买卖、雇佣契约,多属借方、卖方、出雇方及保人、见人之承诺与具结

《卯年(835)张和和预支

麦价承造栛蓠契》

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为无种子,今于永康寺常住处取栛蓠价麦壹番驮,断造栛蓠贰拾扇,长玖尺,阔六尺。其栛蓠限四月廿五日已前造了。如违其限,栛蓠请倍(赔),麦壹驮倍(赔)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张和和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麦主

取麦人 张和子年卅一(朱印)

保人弟 张贾子年廿五

见人 氾老(画押)

见人 康赞(画押)

见人 齐生(画押)[1]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S.6829V,为吐蕃统治敦煌末期预支工价麦承造栛蓠(即芘蓠)的契约(笔者在《敦煌学导论·附载·敦煌文献选讲》中曾断此件所署“卯年”为公元823年,时当吐蕃统治敦煌中期。今觉未稳,改定为公元835年)。文书末尾为契约关系人具名及签押。契约关系人首列“麦主”,乃出麦令人打造栛蓠者,实即“永康寺常住处”,但此处并未出署其名;次列“取麦人”,即获得小麦、为麦主打造栛蓠(芘蓠)的人张和子(张和子即张和和);又次列“保人”,即为获得小麦、打造栛蓠的人作担保者,为张和子之弟张贾子;最后列“见人”,或云“知见人”,今云“见证人”,见有氾老、康赞、齐生三人。

我们看到,“麦主”项下无署名、无签押。表明麦主在契约文本中本应有之而实可省略不具。但取麦打造栛蓠的人及保人、见人则须署名、签押。这是由于这件业经签订的契约文本,将由“麦主”收存,以备后验,而“取麦人”和“保人”“见人”没必要保存、备验。

由此可知这件文书,虽名为当事各方共同签订的《契约》,而实际上却是“取麦人”(即打造栛蓠的人)和“保人”“见人”共同向麦主出具的责任保证书,只对“取麦人”和“保人”“见人”具有限定和约束意义,而无须对“麦主”加以限定和约束。这一现象反映出受付双方之间身份地位的不平等。

2. 借放良之虚名,获甩脱之实利

S.6537V《家童(僮)再宜放书》

夫人者,禀父母而生,贵贱不等者,是因中修。广兴善行慈果,中(终)获得自在之身,随心(身)受报。贱者是曩世积业,不辩(辨)尊卑,不信佛僧,侵邻(凌)人物,今身缘会,感得贱中,不是无里(理)。(欣)喜横加非狂(枉),所修终不等,细思合知。下品之中,赤(亦)有两种,一般恭勤孝顺,长报曹主恩;一类更憎(增)深愆,长作后生恶业。耳闻眼见,不是虚传。向且再宜,自从归管,五十余年,长(常)有鞠养之心,不生懈怠之意。执作无有亭(停)暇;放牧则不被(避)饥寒。念慈(兹)孝道之心,放汝出缠黑网(“黑网”疑当校作“离网”,与“出缠”对言。盖“黑”当为“离”。“离”为“里”同音借字,“里”又讹作“黑”,形近而误)。从今已往,任意宽闲,选择高官,充为公子。将次(此)放良福分,先资亡过,不历三途;次及现存,无诸灾障。愿后代子孙更莫改易,请山河作誓,日辰证知。日月倾移,誓言莫改。(下缺)[1]92-93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S.6537V,为晚唐时期敦煌某富户解放家奴再宜的契约。此契谓再宜为主人“执役”“放牧”50余年,主人體念再宜“恭勤孝顺”“鞠养之心”,决定解除其奴隶(贱民)身份,放为良民,任其宽闲自在。

这里需加指出:假设再宜10岁时进入“主人”家为童奴,从此为主人服役“五十余年”,则“五十余年”后的再宜,已年届60余岁,年老力衰,即已丧失服役能力,甚至可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时,主人却“念其孝道之心”,解放其奴隶身份,“从今已往”将其推出家门,自谋生路,“任意宽闲”,或“选择高官,充为公子”。这实际上是再宜被榨干油水之后被一脚踢开,却美其名曰放贱从良,反而作为主人的一大善行,并以此善行为先亡、现存及后代子孙祈福消灾!此契深刻地揭示了这种放良“善行”虚伪而残忍的实质。文中关于贵贱皆缘宿业、果报乃由生修的议论,透露出佛教教义与奴隶主阶级意识形态互相对接的关戾。

3. 承租者乘人之危,出租者无奈被坑

P.3155V《唐天复四年(904)僧令狐法性出租地契稿》

天复四年岁次甲子捌月拾柒日立契,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百姓僧,乃身虽出家,却常住俗家,不住寺院。其僧籍虽列名佛寺,而户籍则隶于乡司。僧籍既属佛寺,故得称“××寺僧”;户籍既入乡司,故亦称“乡司百姓”,即本件所谓“百姓僧”。晚唐至宋,敦煌多有此种僧人),有口分地两畦捌亩,请在孟授阳员渠下界(阳员渠为敦煌西部干渠孟授渠的子渠,流溉敦煌城南田园)。为要物色用度,遂将前件地捌亩遂共同乡邻近百姓價(贾)员子商量,取员子上好生绢壹匹,长尺,捌综绁壹匹(古以丝线或蔴线、毛线80条为一综。捌综绁,即640条经线织成的宽幅绁布),长贰丈五尺。其前件地,租与员子贰拾贰年佃种。从今乙丑年至后丙戌年末(“乙丑年至后丙戌年末”,即唐昭宗天祐二年至后唐庄宗同光四年,为公元905年至926年,其间适为22年),却付本地主。其地内除地子一色(地子,属租庸调之外的土地附加税,据池田温先生研究,归义军时期大约亩征8升。地子除应纳粮外,还须纳草、纳柴),余有所着差税,一仰地主祗当;地子逐年于官,员子逞(呈)纳;渠河口作,两家各支半。从今已后,有恩敕行下,亦不在论说之限。更亲姻及别人称忍(认)主记者,一仰保人袛当,邻近觅上好地充替。一定已后,两共对面平章,更不休悔;如先悔者,罚□□□□见纳入官。恐后无凭,立此凭俭〔验〕。

地主 僧令狐法姓〔性〕

见人 吴贤信

见人 宋员住

见人 都司判官氾恒安

见人 衙内判官阴再盈

见人 押衙张

都虞候索[2]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3155背。这是一件非常特殊的出租地契,土地所有者,反而成为被剥削者。田主令狐法性8亩农田出租22年,仅仅得到贾员子付出的租价“上好生绢壹匹”“八综绁壹匹”(古以丝线、麻线或毛线80条为一综,本卷之“捌综绁”,乃谓640条经线织成的幅面较宽的绁),还要承担租出的8亩农田22年间所应纳的差税,以及8亩农田22年间所应负担的水利义务工(渠河口作)的一半。如此微薄的租价远不抵田主令狐法性为22年8亩土地即将付出的水利义务工“渠河口作之半”的代价;而令狐法性还要承担22年8亩农田除地子之外其他的差税。贾员子则白白占有别人8亩农田22年的使用权及8亩农田22年的土地产出的收入。为使这一不平等租佃关系合法化,所以,承租人要求田主出具契据和担保。于是就有了这件特殊的租典契约。

前述《张和和预支麦价承造栛蓠契》中“麦主”的契约身份,相当于本件《令狐法性出租地契稿》中的“地主”。但《张和和预支麦价承造栛蓠契》的“麦主”可以不署名,而《令狐法性出租地契稿》中的“地主”,则必须署名,其中因由颇具深意。从中可以看出唐代末年,新兴地主在并不夺取他人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何巧妙地敲剥遭遇不幸的小土地所有者,《唐天复四年(904)僧令狐法性出租地契稿》为我们提供了一件十分难得的物证。

4. “人无雇价”属实,“物无利润”虚诳

P.3964《乙未年(935)塑匠都料赵僧子典儿契》

乙未年十一月三日立契,塑匠都料赵僧子,伏缘家中户内有地水出来,阙少手上工物,無地方觅。今有腹生男苟子,只(质)典与亲家翁贤者李千定。断作典直(值)价数。麦贰拾石,粟贰拾石。自典已后,人无雇价(人无雇价,谓被质典的苟子为李千定服役六年不收工钱),物无利润(物,指李千定借给赵僧子“麦贰拾石,粟贰拾石”六年,不收利息)。如或典人苟子身上病疾、疮出、病死者,一仰兄佛奴面上取于(以)本物(此谓苟子若病患或身死不能服役时,由苟子之兄佛奴偿还所借“麦贰拾石,粟贰拾石”),若有畔上及城内偷劫高下之时,仰在苟子袛当(此谓苟子为李千定服役期间有偷窃、抢劫之类行为,责任则由苟子承担)。忽若恐怕人无凭信,车无明月(“车无明月”,当校作“车无日月”。《周礼·冬官考工记·辀人》云:“轮辐三十,以象日月也。”“车无日月”,犹云车无轮。S.1920《百行章·····信行》曰:“车因轮转,人凭信立。”契文“人无凭信,车无日月”即化用此义),二此(辞)之间,两情不和,限至陆年。其限满足,容许修赎;若不满之时,不喜(许)修赎。伏恐后时交加,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只(质)典身 男苟子(画押)

只(质)典口承 兄佛奴(画押)

商量取物 父塑匠都料赵僧子(画押)

知见 亲情 米愿昌(画押)

知见 亲情 米愿盈(画押)

知见 并畔村人 杨清忽(画押)

知见 亲情 开元寺僧愿通(画押)[3]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编号P.3964,是一件以人及人工为质的特殊典当契约。年代为后唐清泰二年(935)。塑匠师傅赵僧子,由于遭到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宅内地下水涌出,急需工料治理,乃以亲生儿典给亲家翁无偿服役6年为条件,借得麦粟各20石,6年以后,仍需拿出20石麦粟赎回儿子。从中可以看出后唐时期技艺匠人的困苦处境,以及封建剥削的又一新花样。

本契载明:塑匠都料赵僧子向亲家翁李千定借麦20石、粟20石。借贷期限6年,但不计利息,属无利出贷,即此契所谓“物无利润”。借麦粟人赵僧子则将亲生儿苟子典押给李千定6年。典押期内,苟子为李千定无偿服役6年,即此契所谓“人无雇价”。字面上尽管写明李千定借出的40石麦粟“无利润”,但苟子须为李千定无偿服役六年,实际上等于向李千定付出了高额的利润;而苟子为李千定无偿服役6年之后,仍要在借贷限期6年之后向李千定付还麦粟40石,则苟子为李千定无偿服役6年却真是“人无雇价”。

由此可知,本契所谓“人无雇价”是实,“物无利润”实属虚诳,其中的不公平则被悄然加以掩盖。

上揭诸例表明,古代契约有时偏袒优势一方而刻薄弱势一方,并非总是公平持正、一视同仁的。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敦煌古文献编辑委员会,英国国家图书馆,等.英藏敦煌文献:第11册[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98-199.

[2]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2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53.

[3]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0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