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

2017-07-03 09:02蔡江
青年时代 2017年16期
关键词:综合治理现代化

蔡江

摘 要: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即为社会转型,其突破现有的社会模式给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着诸多挑战。文章主要对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市场化、法制化、社会化的转型措施。希望在促进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发展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转型社会;现代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基于现阶段国内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计划经济色彩浓烈化,以及长期以身份制为运作基础等实况,提出了社会转型的建议。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探索性是极为显著的,加剧了多样化社会问题与矛盾形成的概率。治安模式的建设与实施,是降低与防治犯罪出现的有效对策。本文以转型社会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为论点,展开相关论述。

一、基层社会治安特征

一是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的问题,加大了治安管理的难度;二是失地人口数目增加,失业率逐日攀升,使治安管理存在诸多隐患;三是犯罪主体年轻化特征显著,基层社会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四是犯罪方式多样性问题,此时基层治安工作应该践行科技化发展路线;五是群众民主、自主理念不断加强,信访、调和工作质量被削弱。

二、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现出系统化特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影响其运行效率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归根到底是做好个体教育与引导的工作[1]。只有在个体道德素质提升的情况下,其才会知法懂法,此时犯罪率才会被压缩。现阶段,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法制观念不健全;二是防治体系缺乏完善性;三是素质教育工作力度不足。

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

(一)市场化

综合性始终被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征与优势所在。在社会转型不断提速的进程中,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取代,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性”目标的实现绝非是计划经济手段作用的结果,而是主动践行市场化路线,将社会治安工作的市场吸引力彰显出来,借助不断运行的市场机制,去达到建设现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目标,这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的有效措施。

通常情况下综合治理工作的市场化可以做出以下的诠释:一是资金来源途径务必体现出明确性,无论是企业还是纳税人均应该拥有支配治安服务的权利,政府机关应将自体职责发挥出来,将辅助性社会资金供应给治安项目,宗旨在于减缓社会群体的经济负担。若有群众需要私人保镖这类特殊治安服务,其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2]。二是政府可以借助招投标的形式,将资质深厚的保安公司择选出来,使其具备对某区域管理的责任,政府机关只负责投入资金采购某保安公司服务。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行的私人保安公司、监狱机制所取得的治理效果是极为可观的;三是政府机关借用扶植、栽培、引导等方式,以市场运转为为媒介,达到对额外治安服务管理的目标,此时基层大众不仅仅获得最基础的治安服务,也能够以市场为媒介获取到高质量治安服务内容。

(二)法制化

从很大程度上讲,法制化程度可以被视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转型发展的标识。总结长期的工作经验,可以发现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线路的开通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其也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党中央实施的政策体制所取得的成果是差强人意的,但是各基层机构积极学习由全国人大编制与发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是不可忽视的工作环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目标的实现初期,各省市应先率先落实地方综合治理土作法规体系的工作任务。只有在立法机制优化的情况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够被整合进法制轨道中,践行依法管治的路线。与此同时,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该体现出严格、紧凑特征,其主要是受治安管理工作性质所影响。此外,在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不同地域文化间的差异性,以亲近的方式方法达到强化群众自律性的目标,使其主动的进行自我思想道德教育,为“十大平安”建设目标的实现注入活力。

(三)社会化

社会化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型的一类可行途径之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程中政府机关的职责给予高度重视,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权利赋予给政府,政府机关权职目标的实现对社会化方式表示出强烈的依赖性[3]。可以被笼统的理解为政府机关将自体基础型治安服务的一些权责移交给某些社会组织,以此途径构建出由国家政府组织引导、社会防治、个体预防以及有偿治安服务体系的多元性防控机制。本文所提及的社会组织,可以是政治国家,也可以是由市民社会构建出的多样化组织,但通常为企业与社团,常见的有社工组织、保安公司、私家侦探社等。

应该重点做出强调的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化与分解、平摊政府社会治安工作责任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性。比如过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每一时段均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规则等,可以片面的认为其将治安责任平摊,寻常企业与个体好像被强制性的施加一定的職责。所以上述管理方式的应用是值得推敲的,但是绝非不是怀疑“谁主管,谁负责”规则实施的可行性,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其均可以被看作是“目标管理”模式,发挥的作用还是正向的。伴随着社会转型速率的不断提升,原属于“计划经济”模式的成果应该转型到社会化、市场化进程,这是对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追随。

四、结束语

总之,国内社会转型阶段,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将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转型为法度体制,以及构建长效型管理运转体制,这均是值得研讨的问题。务必要以建设和谐社会需求为基点,从实践与理论层面出发,践行市场化、法制化、社会化管理路线,从根本上处理上述问题。

参考文献:

[1]尹寒娇.依法治国提高地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能力[J].学理论,2015(07):19-21.

[2].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城西探索[J].国家治理,2015(26):45-48.

[3]张文.新形势下基层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探讨——以南昌市为例[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5(04):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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