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优惠率统一标准不容忽视

2017-06-29 08:08樊剑华
审计与理财 2017年6期
关键词:利息优惠医疗保险

■樊剑华

社保基金优惠率统一标准不容忽视

■樊剑华

近日,笔者在社保基金专项审计中,发现银行在计付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时,没有执行优惠利率,审计查补该项存款 2012年至 2014年漏记利息3977.65万元。其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那么,银行为什么会漏记利息呢?

究其原因:

其一,政策规定不熟悉。因为社会保障基金中只有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了执行优惠利率,而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都没有执行何种优惠利率的规定,而造成优惠利率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不准。

其二,商业银行混淆利率。因为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本身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故意混淆利率,避高就低,导致利息计算不准。

其三,管理部门责任心不强。因为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财政和人社部门作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该熟悉各项社保基金利率,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但由于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及时与银行对账或有其他私心与银行共同舞弊,导致利息计算不准。

社会保障已经实现社会全覆盖,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全成熟的今天,按规定社保基金在留足两个月基金支付量后,应购买国债或定期存款,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应按规定的优惠利率进行计息,这是实现保值增值唯一途径。因此,社保基金优惠利率统一标准不容忽视,笔者建议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计息账户;相关部门做好部门间衔接工作,完善政策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容易操作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优惠利率标准和依据,明确计息办法;同时要扩大优惠利率覆盖范围,将仅限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惠利率覆盖到所有社会保障基金,使所有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作者单位:南昌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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