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刘保
城市地下管网的智慧化建设
文/杨刘保
城市地下管网是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现状不容乐观,管理技术相对落后,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的推进,未来城市地下管网系统建设应以提高信息化智慧化、实现综合系统管理为方向,为智慧城市建设起到更好的支撑作用。
城市地下管网;智慧化;智慧城市
城市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场域,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产与聚集的中心。作为人类生活的聚居区,城市承担着重要的新陈代谢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需要各种配套的基础设施来辅助完成。埋设于城市地表以下的各类管线,即城市地下管网,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给水、排水(污水)、燃气、热力、广电、电力、通讯、工业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在城市的新陈代谢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网担负着输送能量、传递信息等工作,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现代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重要保证,被称为城市的“运输线”和“生命线”。作为城市发展的“里子”工程,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庞大的城市地下管网依靠人工或简单自动化方法已经难以进行有效的运行和管理。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老式的城市地下管网迫切需要进行智慧化改造和升级换代,新的城市地下管网需要进行智慧化建设,从而为智慧城市建设起到更好的支撑作用。
实现城市地下管网的智慧化建设是智慧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和保证。而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现状不容乐观,管理技术相对落后,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管网种类繁多,总体规划不足
当前,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网既有生活性管网,也有生产性管网,还有各类辅助性管网,种类较多的城市地下管网规划、施工通常由各主管单位自己负责,综合性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欠缺,与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进行无缝化对接较少。特别是在当前诸多城市大开发、大建设、大改造,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提升型转变的关键阶段,各类管网新旧交替,改造较多,许多地方为了埋设新管线不得不将马路挖开,同一条路会反复填了挖、挖了又填,由此造成“马路拉链”现象等“城市病”难题亟待破解。
●统一管理缺乏,系统配合不足
各种类别不同、性质各异的管网的管理权限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这种分散化管理使得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很难考虑到其他管网的规划和布局。绝大部分城市都缺乏统一的管理平台,也没有专门针对地下管网的管理机构,各管理部门只对自身管理权属范围内的管网及相关业务有所掌握。同是给水管网,既有为居民家庭提供用水的管网,也有为工业生产提供用水的管网,在北方,冬季还有为居民家庭供热的用水管网,这三类给水管网还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部门间缺少密切的配合,遇到交叉供水问题时解决起来耗时费力,效率低下。而且,目前的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手段单一,基本上沿用过去的人工管理手段和简单信息化管理方式,越来越多的城市地下管网其隐蔽性特点使得人工监测和检修的难度大大增加,这种传统的管理以及靠人工来完成监测与检修的手段和方式费时费力,准确性不足,已经不能满足新一轮城市建设特别是智慧城市建设对分析和解决复杂管网问题的要求。
●信息沟通不畅,数据共享不足
目前,尽管有部分城市开展了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工作,但大多只是针对其中某几类管网,并没有涵盖所有地下管网,不系统不全面。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内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网络化程度不高。第一,以往储存的地下管网管理资料以及施工图多以纸质版为主,电子化存储很少,而纸质版资料不易保存,受时间、环境、人为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纸质版资料破损甚至遗失,因此,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的准确性较差,统计数据失真较多。质量较差的地下管网信息带来的问题就是数据实时更新和有效管理困难。第二,由于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数据分散在不同的权属管理部门,各管网管理部门掌握着不同管网的埋设、传输等信息资料,彼此间的信息数据不流通,加上地下管网管理平台建设的落后,导致各类管网的信息数据相对封闭,无法有效集成,形成了互相独立、彼此割裂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孤岛”,难以实现地下管网资源的有效共享,数据利用率较低,这种失真、“孤岛”状、利用率低的地下管网统计信息数据不能及时有效地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和参考。第三,由于缺乏相应的沟通机制,各管理部门的这种管网数据“孤岛”状态使得实践中数据互补、协同成了最大问题,一旦遇到问题需要协作解决时很难进行综合性的会商研究和系统分析。
●管网问题频发,应急能力不足
近年来,由于设施老化、陈旧,加上当初埋设的管线质量标准较低,城市地下管网问题频发,自来水管道爆裂、污水管道堵塞、燃气管道泄漏、城市积水内涝、施工挖断电缆、石油管道爆炸等问题常常见于报端。很多人也在思考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问题,诸多声音和讨论指向了城市地下排水系统,这说明城市地下管网已经严重落后于当前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这些事故一再刺激城市居民的神经,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威胁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日渐突出的城市地下管网问题,对城市治理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当前信息化的程度和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从2014 年山东省德州市成为全国首个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城市开始,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了地下管网智慧化建设的探索。提高为城市的生存与发展肩负着重要支撑和新陈代谢作用的城市地下管网的信息化智慧化程度、实现综合系统管理是城市地下管网系统建设的方向,也是未来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地下管网优先设计,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有效对接
对于原有的各地下管网的信息进行重新统计,重新标注,生成统一的、综合性的地下管网数据信息。在新的城市规划建设,特别是在城市的扩展过程中,对地下管网要进行优先设计,确保地下管网建设满足新规划的城市空间的需要,满足城市地面生产和生活各系统的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图、施工图,对于管网的埋设长度、深度、经纬度等数据信息要统计准确,避免出现城市道路反复挖掘的“马路拉链”现象而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2015年7月,住建部宣布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十堰、包头、沈阳、哈尔滨、苏州、厦门、长沙、海口、六盘水、白银等十个城市成为首批试点城市。随后,2015年 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要求所有管线入廊。《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其中第一项措施就是编制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未来,城市建设和发展,特别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各管线单位要及时向公用局、规划局和建委上报年度计划(含五年计划)。
●建立统一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建共享
高标准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化管理技术与管理平台,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解决各专业管网独立管理问题,便于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网进行全盘统筹和整体分析。对于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对于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技术化、网络化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和平台,并建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或在市公用局内部增设专门的部门对平台进行有效管理。平台建立后,要大力加强各类地下管网的基础数据库建设,规划局、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向平台上报原始的地下管网规划和建设数据,各类地下管网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平台上报管网新建、改造、移除、报废等信息,使得地下管网信息平台能得到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动态性。数据要向各城区、各开发区和各管网管理部门开放,从而为其进行地下管网的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信息支撑,不仅能实现系统管理,还能实现联动分析。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平台安全管理和业务流程管理、完善平台建设、杜绝技术漏洞、出台法律法规等严防地下管网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带来信息的泄露,确保地下管网的数据,特别是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管网的信息安全。以互联网为平台建立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可以改变传统的完全依靠图纸作业以及开挖道路查找故障的模式,实现地下管网的实时监测和数据资料的集中与共享,使地下管网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消除各管网管理部门信息“孤岛”的现象,为城市道路等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提供参考,减少施工过程中因不明管线位置而挖断管线的事件发生。
●出台相关的处罚机制和考核办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城市地下管网智慧化建设是重要的惠民工程,也是推进城镇化发展、有效预防城市灾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破坏城市地下管网的个人、团体或单位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确保整个地下管网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比如,对于城市道路反复挖掘的“马路拉链”问题,各管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挖掘复原施工单位的约束,出现问题的企业要拉入黑名单,对优秀企业要予以表彰;可考虑制定出台《城市道路挖掘复原工程管理办法》,建立道路挖掘率等量化指标,通过量化指标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复原施工里程,并通过行政审批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各城区、各类园区、各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的城市道路进行排查,发现挖掘复原不完善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道路恢复要按照“谁挖掘谁复原”的原则执行,无法找到责任主体的可以纳入旧城更新改造盘子,要对盗挖问题进行处罚。对于无意中破坏城市地下管网的个人、团体或单位要进行警告或相应的罚款,对于恶意破坏城市地下管网、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团体或单位,要进行严厉惩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诉讼、刑法等法律手段解决。
责任编辑解梅娟
F299﹒2;F49
10﹒13784/j﹒cnki﹒22-1299/d﹒2017﹒03﹒003
杨刘保,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治理、社会发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