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适用范围,是为了适应未来排污许可证改革和立法发展的新要求。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与环境监察执法结合起来,是环境执法面临的新问题,此次修改增加这一内容是个积极信号。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行为类型规定为非法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而原来的“按日计罚”则只包括了倾倒这一种行为,与司法解释不完全一致。这样一来,企业出现倾倒以外的违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行為,可以追究刑责,却没有相应经济处罚,这显然不合理。
实际上,现实中违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更为多见,理应纳入“按日计罚”的范畴。修改后,刑事责任、经济制裁同时进行,行政手段与刑事追究打好组合拳,让企业真的感到痛。同时,修订后的“按日计罚”规定,也将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一对应,有利于保持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也得到环境监察一线工作人员的肯定与支持,修改后将有利于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