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

2017-06-23 16:36郑苗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特点困境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诉求。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能够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客观公正。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规律,同时从国外法律制度中吸取经验,结合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特点,逐渐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其对于促进法律制度完善,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也遇到了一些瓶颈,阻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出发,结合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进行探究。

关键词 法律援助 特点 困境 原因

作者简介:郑苗苗,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4

法律援助制度最初起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最早在英国建立。多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十九世纪就纷纷建立起了自身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在其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全世界约有140个国家建立起了自身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我国在1994年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计划,此后,法律援助得到了广泛实践。在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和《刑法》中,法律援助制度若干内涵得到了较为成熟的司法解释(这也标志了我国正式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为切实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国务院在2003年又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针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做出了规定,解决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分别是慈善阶段、政治权利阶段和福利阶段。

一、法律援助制度特点分析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明确给出法律援助制度的解释,因此可以说,法律援助是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不成文”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或组织,这些机构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这些法律援助机构或组织为存在着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帮助。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初衷在于保障每一位公民(主要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援助主体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每一位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相关规定的公民、团体或组织,他们都有享受政府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不是被动接受外来的“法律援助施舍”。法律援助的主体为政府,这就使得法律援助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慈善行为和部分律师的个人慈善行为:政府有权依法制定相关规程制度,其享有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同时,相比于“权力政府”,政府更应该发展成为一个“责任政府”,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依法维持社会持续,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从这一点看来,法律援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

(二)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是一种基于总体法律框架下的一种行为,其源于法制,服务于法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国家司法实践的制度化、系统化和公正性。法律援助行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到受援助者的经济情况给予其法律原则上的平等救济,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援助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具有司法保障性,其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机关的司法行为,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必须为”的行为,即政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无偿性

法律援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法律规定,受援助者无须对所接受的法律援助履行相关义务(尤指支付法律援助费用)。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的做法是,一切由法律援助所产生的经济费用由政府承担,这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所采用的方法。

(四)专业性

法律援助具有专业性的特点。法律援助由专业法律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一般来说,法律援助为受援助者提供包括法律咨询、非诉讼和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具有专业性和严肃性,同样的,法律援助也是区别于其他援助行为的,其必须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的有效的援助服务。专业的法律人士包括了律师(专职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组织(妇联、工会等)、事业单位(法律院校、法律研究机构)等,这些法律人士可利用自身职业资源为需要援助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国家政府的责任与义务、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法律援助的专业性。法律援助中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国家是保障社会运行的机器,政府是这台机器的操作者,人民赋予了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政府有责任、有义务遵照其职能人民服务,保障社会各界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法律目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目标,为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平等司法待遇奠定坚实基础。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执行者、参与者,其除了要落实这项制度之外,还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这里所谓的社会各界包括了志愿律师、法律基层工作者、高校师生等,只有通过多渠道的法律援助,才能切实为需要援助者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法律服务。同样的,法律援助具有专业性,受援助者一般涉及到民事或刑事纠纷,不论是在非诉讼还是诉讼案件中,提供给受援助者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

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其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还缺乏足够的印证。法律援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必然需求,其适应了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因此,探究法律援助困境,寻求解决策略对于促进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1996年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建立以来,经过了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在2008年时,年受理案件已达55万件之多,为社会各界提供了430余万次法律咨询服务。然而在法律援助制度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建设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度建设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援助制度目前仍将其归类为一般的行政法规,属于法律中的下位法,其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相比,仍缺乏许多重要的法律职能。由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这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难以有空间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二是與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间衔接不够紧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分都与法律援助制度密切相关,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到施行的全过程都需要各部门的广泛参与,这些部门都颁布了一系列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便缺乏紧密的衔接,甚至某些法律法规在施行时出现了矛盾和抵触,这直接导致了法律援助制度难以顺利开展。三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性不够强。各级部门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而这些法律援助制度缺乏足够的规范性,法律援助制度重复性多、规范性少,以致其在施行过程中显得“模棱两可”,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得以稳定施行的关键是设置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当前,我国仅建立起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框架,在许多法律援助机构细节管理上仍存在着一定的空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缺乏明确的工作职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仅仅是为了指导、监督低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其并不实施具体的法律援助;而低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虽负责当地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宜,但却空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头衔,并未安排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造成了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二是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规范性。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可以分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两类。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机构虽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但其存在着机构管理和运行脱节的情况,使得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缺乏规范性,从而影响到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司法资源短缺

上文已经提到,法律援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甚至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为,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施行必将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奠定坚实基础。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表现出起步晚、起点高、发展迅速的特点,其是一项由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一项法律“公益性”事业。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快速发展,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司法资源短缺也成为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最大瓶颈。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司法资源的短缺必将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资源短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本身就是一门保罗万象的学科,法律之下衍生出诸多“子法”,例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由于法律援助涉及面较广,这使得许多公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显得较为茫然(他们的法律知识都相对不足),同时,社会弱势群体需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而法律援助机构的现有工作人员难以提供大量的法律援助服务,这是造成人力资源短缺的原因。二是资金困难。法律援助服务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由于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性的,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兼有社会公益支持)。而政府财政拨款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投入若干资金于法律援助工作中,司法部将国家财政拨款列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但这一项财政拨款并没有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中,也就是说,政府投入到法律援助机构中的资金是一个不确定值,没有所谓的“最低经费保障”。同时,我国当前处于一个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地方经济上,其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则显得相对较少。因此,人力资源和资金的缺乏制约了我国发展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总结

综上,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性、全方面的工程,其需要政府全面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发展。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并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朝霞.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长白学刊.2008(1).

[2]王楠楠.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暨南大学.2011.

[3]冀星.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与解决分析.卷宗.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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