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宪法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权威性建设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宪法权威的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对法律和制度的冷漠不仅关乎着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公民自身权利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并非仅停留在表层的认识上,应从思想观念以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树立宪法的权威。从宪法权威性构建路径而言,除了对宪法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外,如何从公民思想观念以及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和建立何种保护体系等方面着手,才能有效实现宪法权威性目标的构建。
关键词 宪法权威 宪法意识 宪法适用
作者简介:郑欣,北京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06
宪法的内容和规定关乎着每一个公民最密切的自身利益和国家各项制度的建立,建设法治国家不仅是为了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对于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建设同样重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公民的思想观念中树立了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才能不断提升个人的能力从而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并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因而采取何种方式树立宪法的权威,通过何种路径从哪些方面进行,是现阶段实现建设法治国家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宪法权威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
我国《宪法》于序言中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宪法权威性性及其根本法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于法有据。何谓宪法权威,理论上存在诸多解读,有观点认为宪法权威是指宪法的绝对至上的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也有观点认为宪法的权威在于神圣性、稳定性以及救济性和正当性的含义中 。根据上述理论,宪法权威的内涵除了对于其形式上的要求即通过立法对其地位予以规定,实质上仍需满足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要求。
(二)宪法权威的表现
根据宪法的权威的内涵来看,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宪法的权威性应于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并肯定其根本法的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和规定内容的最基本最重要性,于条文中确定的宪法权威性是静态的宪法权威性的体现。第二,宪法的权威性体现于宪政过程中的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性除了条文规定中的静态,其动态和运行亦为宪法权威性的体现。宪法权威的动态主要包括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应体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保证社會生活的运行处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第三,宪法的权威性体现于思想观念中。树立宪法的权威观念是宪法权威能够存续的思想基础,公民的宪法权威的意识决定了其构建宪法权威社会的思想前提,树立宪法权威的思想包括理解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知晓宪法规定的内容,信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性等表现 。
二、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现状
尽管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其根本法的地位与作用,然而就现阶段我国宪法权威性的基本情况而言,存在多种问题亟待解决,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集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长期处于束之高阁的状态。对于宪法的理解,社会公众仅能够明确其作为根本法的地位,然而宪法应被信仰以及宪法的效力及其宪法中规定的内容,公民并不关注,对于宪法权威性认识不够,同时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效力等级等方面的内涵,多为表现漠视的态度。对于宪法关注的程度远不及于国家政策 。其次,我国长期的历史原因和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法治国的观念的树立尚未普及,除了“官本位”或“个人主义”的思想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用观念往往架空了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道德观念或风俗习惯发挥的作用与效力强于宪法和法律。除此之外,不良的社会风气如贪污腐败、追名逐利或金钱至上等观念对宪法的权威性的冲击和影响较大,甚至党政机关的知法犯法等行为导致宪法权威性的严重缺失和社会公众不信任宪法和法律以及寻求不合法的途径满足个人私利。
(二)导致宪法权威性缺失的成因
1.经济状况
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形成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态。市场经济带来了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相继产生了唯利是图和金钱至上等错误观念,对于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认识不如寻求快速致富而实用,社会公众对于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政治逐步表现为冷漠的态度,宪法权威性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分内之事而同自身利益关联不大。另外,由于区域发展不平等的现实状况,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追求经济建设和物质生活水平,而经济落后的地区的精力则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甚至温饱的解决方面问题,容易忽视对于政治生活权利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观念的建设,因而经济基础的不平衡导致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宪法权威性建设亦为艰难。
2.思想观念
思想观念作为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历史和社会两个方面,就我国历史长期存在的陈旧思想观念而言,封建社会中对权力的追求在当今时代仍旧存在,官本位等绝对权力思想以及特权政治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对于宪法和法律中的规定置若罔闻甚至知法犯法等情况绝非少数。就家庭方面而言,由于家庭受教育情况以及对法律制度认识存在的局限性,甚至在重男轻女的思想长久的存在的农村地区,在接受教育的认知上更倾向于儿子而非女儿,更有多数家庭因经济条件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接受教育转而终止。教育方面的因此,思想观念作为不平等受教育权的成因起着较为长久的影响。
三、构建我国宪法权威性路径的思考
(一)树立宪法权威观念
宪法的权威观念的树立是构建我国宪法权威性的思想基础,由于我国宪法中最重要的章节即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关乎着公民最基本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因而作为“写满公民权利义务的一张纸”的宪法,树立宪法权威观念亦为对公民自身权利的保障。树立宪法权威观念必须信仰宪法和法律,否则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仅仅成为一句空谈而非能够实现其权威的地位,通过建立公民对宪法的普遍信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同时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以及普法措施宣传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逐步建立宪法至上和权利本位的观念,从而在思想上和观念上建立人人遵守法律,维护宪法权威的,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念。据此可知,只有时刻保持宪法对下位法等部门法的指引与规范作用,才有可能落实并最大限度的从思想观念上实现宪法的权威性的树立。
(二)宪法规定上进一步细化具体权利义务
宪法由于其根本法的地位的缘由,在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较为概括笼统,其中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措施并未进行规定。因而单纯的赋予权利,而不苛责的法律规定是缺乏保障性和操作性的,这也是宪法中权利义务的规定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可回避的一项问题。然而,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决定了其仅能就权利义务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过于细化。但是就宪法在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而言,可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后,对其违反或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指引性规定,对宪法的下位法以及法律规范和部门法进行细化的规定,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从保护的主体、保护的程序以及违反平等受教育权的后果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将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对接,形成宪法上有据可依,下位法规定全面,在法律上形成一套完备的体系,由此全面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
(三)提高宪法的法律适用性
宪法上的权利义务总是处于睡眠状态,相关规定长期以来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得到适用,究其原因在于宪法鲜少的规定了违反权利或出现侵犯权利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而仅赋予权利却缺乏权利的保障及侵犯权利的惩罚措施,必然将导致该项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无法发挥其作用。因而,宪法对权利的保障缺乏司法适用性,仅以一种观念或道德上权利义务的形态存在,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无法得以适用是现阶段权利条款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仅以静态的法律规定存在,无法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其保护权利的功能。为了打破宪法对权利保护的长期搁置状态,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可从允许进行宪法诉讼的角度入手。然而在近些年来的适用宪法的案件中,比较突出的如齐玉苓案件,青岛高中生起诉教育部等案件来看,有关宪法诉讼活动已开始初露端倪。这不仅意味着公民开始意识到寻求宪法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也意味著对宪法的规定尝试作为权利请求的依据,宪法的束之高阁的状态开始于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保障作用。宪法的规定从静态开始走向动态,不仅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多了保护的途径之外,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亦得到体现。因而,鼓励和支持宪法诉讼活动,就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从宪法上建立权利的保护体系
从宪法对权利的保护的构建上看,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方面,于宪法上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因宪法对权利规定尚处于原则性规定,且宪法中确定的权利属于社会普遍性权利,因而于宪法上设置专门保护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或委员会,除了受理违反公民权利的案件之外,同时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即审查与公民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定,由此建立从程序到实体,由内到外的审查保护机制。第二个方面,就违反公民权利的行为设置宪法法庭进行审理,设置宪法法庭不仅仅是为了仅审理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目的在于,由宪法法庭审理的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合乎其性质与地位,同时对于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法庭的设立,其审判结果因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而更具有法律上威慑力,因而宪法法庭的设立及其裁判结果,对公民的权利够作出更完善更有力的保护。据此,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以及设立宪法法庭审理公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更现实的保护意义。
四、结语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权威性的建立对建设法治国家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和作用。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宪法权威的缺失问题不可小视,公民的思想观念中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的认识仍处于冷漠和鲜少关注的状态。无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文化教育以及个人的思想观念等角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性有着历史和多重社会现实的原因。宪法中的内容涵盖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无论是从公民个人而言还是从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以及建设法治国家而言均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从现有的宪法的条文对权利的保护过于宽泛,倾向于宏观性与原则性的概括式规定,同时未对权利的侵害行为的后果以及如何惩罚进行规定,因而宪法长期处于一种权利规定的状态,保护的力度远远不够,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显然不符合宪法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要求以及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此种情况下,通过从思想观念上树立宪法权威意识,在宪法条文中对权利规定进一步具体细化上,提高宪法的适用性以及建立宪法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并建立宪法法庭作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途径,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机制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实现宪法权威性的巩固以及在全社会中得到有效全面的进行宪法权威性的建立。
注释:
韩大元.论宪法权威.法学. 2013(5).
王星举.关于我国宪法权威树立的初探.法制与社会. 2010(7).
曾瑜.论树立宪法权威.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
赵杨.论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及建构途径.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梁宏.维护宪法权威的思考.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