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国凤
摘 要
榜样教育法是一种“立足先进、注重真实、感召行动”的教育方法。基本特点表现为强调价值取向性、强调真实可触性、注重行为引领性、发展自觉自律性。在运用榜样教育法时应坚持榜样人物选择的时代性、注重榜样的人性化、注重榜样教育的多维可能效应、重视以特质为核心的榜样深度学习等基本原则。在运用中还应注意加强正确认识与落实榜样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要将榜样教育与少年儿童的生活世界緊密联系,要注重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落实榜样教育,以及要积极建设榜样文化以促进榜样教育的长效性。
关 键 词
榜样;榜样教育法;少年儿童
榜样的利用在人类历史上由来已久,最早始于模仿的需要,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都会通过适当树立或宣传某些具有先进性的人物作为示范,以促进少年儿童的学习与成长。近现代以来,随着心理学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的发展,榜样教育在对少年儿童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广受重视。
榜样教育法本质上是一种“立足先进、注重真实、感召行动”的信仰教育方法,通过借助“他人直接力量”对少年儿童进行教育,促进其道德生长。
一、榜样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一)强调价值取向性
榜样本身蕴含“先进性”之义,即在强调榜样的时候总是指“那些广为人知的、品质高尚的能引起他人学习、敬仰和模仿的人物”[1],总是倡导人向真善美、积极努力等好的方面发展。所以,榜样教育法本身是一个十分注重榜样的价值取向性的信仰教育方法。在借助榜样进行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总是会传递一定的政治、道德、社会、生活乃至职业等方面的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本质上是多类别的,符合少年儿童在信仰发展与形成过程中的多种需求。不仅如此,榜样人物身上在蕴含价值性的同时,也承载着一定的理想性,即人们总是希望少年儿童能借助榜样身上所昭示的先进力量去实现在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上的理想目标。
(二)强调真实可触性
“榜样力量的释放以榜样的真实性为根基。”[2]榜样是特定现实下的具体可感的人物,包括历史人物和现实人物。作为一种理想式的存在人物,榜样的教育力量首先存在于少年儿童对其的“触摸”中,这包括精神触摸与直接触摸。精神触摸,主要是指少年儿童借助于书本、音像、网络、古迹、口述等教育影响因素感知榜样人物的存在与行为,尤其是对历史榜样人物或遥远距离的现实人物。直接触摸,就是指少年儿童在日常生活场景中,能与榜样人物面对面接触并感知其身上的力量。事实上,无论是哪种触摸,榜样人物都一定是真实生动的存在,是作为一个“人”的普通而自然的存在。也就是说,虽然榜样人物较之一般人来讲具有更多的崇高性或理想性的人格,但也必须是真实的人,是社会中普通个体的存在,这样其他的普通社会个体才能在其身上感知并寻找相通处,获取自身思想或行为改变的基本支撑力。
(三)注重行为引领性
榜样是“学习和赶超的目标”[3]。一般说来,只是在心理上崇拜的偶像人物,还不足以成为榜样。榜样与偶像的差别不仅在于先进性和代表性,还在于榜样必须能引领人的行为,并使人的行为发生积极改变,一如“榜”字原意为“辅弓弩”,即“矫正弓弩的工具”。有研究指出,衡量榜样教育有效性的指标有五个,其中一个便是践行度。“践行度,指受教育者在自己的行为中对榜样及其行为所内含的精神内容的体现程度。”[4]为此,榜样教育法的使用最终指向的是少年儿童信仰行为的发展性改变。当然,过程和结果在这里同样重要,要想有好的榜样教育结果或效果,就必须对榜样教育运用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加以认真思考。
(四)发展自觉自律性
在少年儿童信仰形成与发展问题上,自我认知与自觉践行最为重要。虽然榜样教育的实施是以少年儿童借由外界力量推动着的榜样认知为起点,但是榜样教育的运用更在于通过外界榜样人物以及教育者引导力量的介入,来促进少年儿童对照自身并反省自身,主动提升个体的觉察意识,在认同榜样人物为人处事原则、规范或精神信念等的前提下,自觉洞察个人行为或重构自身行为,促进自我走向完善。因此,榜样教育是通过改变少年儿童的认知、观念、思想与信念,发展其自觉自律的意识,最终通过具体行为的出现体现出教育的影响与效果。
二、榜样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切忌僵化思维,注重榜样人物选择的时代性
有调查研究显示,少年儿童对传统榜样人物,如“雷锋、王二小、小萝卜头、张海迪的认可度不高”[5]。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从根本上来讲,这并不是当今的少年儿童迷失了发展方向,借美国人类学家米德(Margaret Meed)的“三喻文化”理论看,是时代不同了,少年儿童所处的时代环境变了,许多东西无法感同身受,又达不到理性分析的思维程度,因此部分传统的榜样人物超越了少年儿童现实的经验世界。为此,就教育者而言,榜样人物的选择不能固定化,甚至僵化。祖辈父辈的榜样人物固然可以保留,但要通过祖辈父辈的各种方式的解读,把其精神实质传递给少年儿童,更重要的是,要用心优先选择现时代榜样人物,这不仅仅是因为榜样人物本身具有时代性特点,也在于现时代榜样人物既可以凝结永恒的价值观,也可以反映当下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更可以被少年儿童所接触或有直接接触的最大可能性。不仅如此,选择现时代的榜样人物还可以增进少年儿童与教师、父母或其他社会人士之间的对话,进而更大程度增加少年儿童对榜样人物的心理认同感,并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影响。
(二)打破对榜样人物的神化思维,注重榜样的人性化
榜样人物是具有理想性人格的存在。在榜样利用过程中,由于教育目标之所需,往往会更加凸显榜样人物的优点与先进性,但也会走向极端导致榜样人物被“神化”,成为远离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存在。因此,在运用榜样教育法时,不要人为拔高榜样的形象,不要把“人”进行神化式宣传,而是应立足真实,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境,正确引导少年儿童去观察、认识或学习榜样人物身上蕴含着的精神与品质。只有当榜样被少年儿童认同为“自己身边的有血有肉的人”,是和“自己有着相近性的人”时,才有可能激起少年儿童学习与仿效的欲望。正因为榜样人物是“一种精神、道义和人格的力量,其本身并没有强制力量”[6],所以在运用榜样教育法时,必须积极打破榜样人物“高、大、全”的神化形象,增强其可信度,要以真实、亲切、现实作为基本原则遴选榜样人物,并引导少年儿童认识、观察、感悟、思考榜样人物的完整形象。榜样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教育方式,必须按照教育的规律来进行。一如雅斯贝尔斯所认为的教育就是“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的观点,榜样教育效果的达成亦在于心灵之间产生碰撞,信仰与精神之间产生沟通与影响。不过,这要基于心理认同机制而发生,而心理认同的教育性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不是人与“神”或人与抽象符号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避免泛道德主义,注重榜样教育的多维可能效应
榜样教育不在于道德说教,既不能用道德“绑架”榜样人物,也不能用道德“绑架”教育。榜样教育在于通过促使少年儿童对现实世界中曾经存在过的或正在存在的多元化人物的认识、理解与思考,去把握蕴含在其身上的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正向精神理念与价值追求,进而把这种精神与追求内化于自己的认知与信念中,并能在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去实践。所以,一方面少年儿童从榜样身上获取的精神与信念、价值追求必须能够应用于他自己的经验世界,另一方面这种精神与信念、价值追求不一定是道德层面的,还可以是智、体、美、劳等其他层面的。正所谓“有限的榜样,无限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榜样人物身上的先进性本质上折射的是一种思想信仰及其追求,而这种信仰及其追求可能是道德信仰,也可能是政治、哲学、价值观、社会观、生活观乃至财富观等方面的信仰,这些都有可能被少年儿童所感知、体悟并效仿作用于自身。
(四)超越直接性模仿,重视以特质为核心的榜样深度学习
有研究指出,对于榜样的学习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人物为核心的学习,另一种是以特质为核心的学习。前者由于榜样发挥示范作用而导致受教育者多为直接性模仿与全盘接受式学习,而后者则是理性非情绪化的学习,由于推介和接受的是榜样人物身上的精神与品质特质并受其激励,因而能真正促进个人成长。[4]也有研究认为,在运用榜样教育时,应坚持“批判性原则”,并认为传统的榜样教育虽“提供明确的示范信息和学习内容”,却“无益于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为此应鼓励学生对榜样作“理性判断”,要提高其“多元认同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以及“多元化地看待”的视角。[7]这些研究实际上都在说明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榜样的教育意义不在于简单的模仿照搬,而在于通过心理、思维、观念、信念等方面的碰撞使少年儿童的精神品质发生改变,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少年儿童的发展。此外,榜样教育的运用必须从少年儿童这一主体的需要出发,必须从促进少年儿童信仰发展这一教育目标出发,信仰发展需要什么样的特质因素,就要树立什么样的榜样以供少年儿童学习与反思。
三、榜样教育法的运用策略
(一)正确认识与落实榜样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
榜样教育对象的主体是少年儿童,必须结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和社会性发展特征来选择与运用榜样。有研究认为当前的榜样教育逻辑“强调外在灌输,忽视客体内心认知”[6],这道出了传统榜样教育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所在,即过分重视榜样自身的“优化”,忽视了榜样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现代教育理论的共识是以学生为本,榜样教育也要遵循这一基本规律,要做到能以少年儿童为本。为此,一是要透彻研究、把握各个年龄段或学段的少年儿童的身心与社会性发展特征的表现,这是发现与树立少年儿童榜样的前提之一;二是要明确少年儿童在学习榜样中的主动性与自我实践的创造性,榜样教育必须打破传统以认知为主的目的导向和教育手段,重点要通过不同方式的引导去帮助少年儿童进行正确的理解、体悟,并能有意识地在个人生活世界的范围内去践行;三是要充分调动少年儿童对榜样学习的积极性,不仅要通过正面教育形式去进行,更要注重以隐性的日常教育形式来进行,要积极化有形榜样于少年儿童日常生活中,从少年儿童视角出发,设计少年儿童能主动参与、喜欢参与的各种方式来开展榜样教育。
(二)要将榜样教育与少年儿童的生活世界紧密联系
当实施榜样教育时,必须先树立榜样。在榜样树立过程中,首先要打破的就是功利化倾向,即打破榜样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方式”[6]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榜样虚假和榜样远离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等问题。一定要使所树立的榜样与少年儿童作为人的思想与生活的现实相契合。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当教育者在树立一种榜样时,也是在试图建立一种要少年儿童为之努力的“理想”,而“理想在建造的时候必须与现实的人的生活有关”[8],否则就不能实现。为此,其一是要注意榜样的树立机制,榜样必须是自然而然“长出来” 的人,而不是被刻意“拔出来”的人物,这也就是说榜样一定是扎根在普通人的生活世界中的人物,否则就容易陷入高不可攀或神化地位而削弱对其的学习与效仿;其二,对榜样人物的呈现与运用,不必苛责或故意隐瞒其身上的瑕疵,而是要有血有肉地加以呈现,榜样的精神与力量能深入少年儿童内心并影响少年儿童思想与信仰的原因,恰在于其是在对一个丰满人物的整体认知中形成的。一个榜样的价值是多元的,每一个生活中的榜样人物都能对不同少年儿童产生不同侧面或层面的积极影响;其三是要从日常生活的多个层次、多个侧面发现可作为榜样的多元化人物。生活世界本身是多层面和多侧面的复杂性存在,不同少年儿童在个人精神世界、信念世界发展过程中,也会遭遇到不同层面或侧面的困惑或危机,这就要在少年儿童有所需时,能提供给其多样化的榜样人物,并引导少年儿童通过对比不同榜样人物身上的不同特征来进行自我认知、自我调适,进而仿效榜样,改变自身。
(三)注重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落实榜样教育
对榜样的敬仰可以促使人模仿,但“模仿可以是朴素的和自然的,也可以是深思熟虑和有意识的”[9]。如果说,前者是表层模仿,那么后者则是实施榜样教育的主要目标所在。教育者总是希望少年儿童对榜样的认识不流于浅层,能在内心深处认同、接纳所树立的榜样形象,产生心理共振和情感共鸣,并追随榜样的足迹去行动。这一效果的产生除了有榜样人物的选择等因素外,还与榜样教育的方式有直接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去除单一化或简单化的榜样教育方式。为此,其一是针对少年儿童的心理与社会性特征,尽可能采取零距离的直接接触榜样人物的方式进行,比如邀请榜样人物现身说法、参观榜样人物的生活与工作场境、参与榜样人物的一些公共活动,或者以通信、微信、微博、关注公众号等方式与榜样人物建立起直接联系;其二是要积极借助于传统或新兴媒体,以征文、沙龙、摄影、微电影、活动设计等方式促进少年儿童之间、教育者與少年儿童之间、少年儿童与社会其他人士之间等对榜样人物的事迹与精神品质进行大受众面交流,共同探讨榜样人物的价值,这样不仅可以促使榜样人物的形象更加丰满,也有助于帮助不同少年儿童在不同方面加深对榜样的认知,增进其对榜样的理解,进而提升效仿的自觉性;其三就是还可以提供或设计供少年儿童在自己身上展现榜样精神特质的场域或活动机会,用“表现性评价”方式去激励与推动少年儿童完成自身的精神成长与行为改变。
(四)积极建设榜样文化以促进榜样教育的长效性
榜样教育的长效性是当前学界与实践领域颇为忧虑的一个问题。究其背后原因,并不是教育者提供的榜样数量不够,宣传不够,也不是少年儿童本身不去学习,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在于少年儿童榜样文化的缺失。一般而言,榜样文化是在系统总结先进榜样人物的事迹、高尚品德及先进精神等基础上形成的激励他人学习效仿并奋发向上的思想文化,本身应具有思想体系完整性、价值导向稳定性、实务操作一贯性、教育指导明确性等特点。但从目前来看,榜样文化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特别是在对少年儿童榜样文化的培育和建设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机制不健全、实务操作缺失等问题。为此,一是要深刻认识榜样文化建设的意义,厘清榜样文化中的特质因素,理顺并深入进行少年儿童榜样文化建设的发生机制、社会机制、心理机制、教育机制等整体研究;二是打破现有榜样文化建设中更多体现着成人对文化的创造与成人意志的局限,积极落实少年儿童参与创造的主体地位。“儿童也是文化的创造者”[10],少年儿童虽然对成人有依赖性,但儿童自己的生活和文化又是不同于成人文化的特殊存在,少年儿童需要在自己参与创造的榜样文化中获得发展;三是要引导包括少年儿童在内的公众合理区分榜样人物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既不神化也不魔化榜样人物的生活,推动并营造一种理性看待并尊重榜样人物日常生活的社会氛围与文化,保持榜样教育的平常心,如此才有可能取得榜样教育的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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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