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军垒
刑满释放犯担任银行董事长
2012年5月28日挂牌开业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氏德丰村镇银行”),除开展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业务外,以“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为市场定位,致力于打造风险防控和可持续经营的“农民银行”和“创业兴家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无疑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
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由三门峡银行发起设立。三门峡银行前身是三门峡市商业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012年1月12日更名为三门峡银行。2014年12月26日,三门峡银行重组合并为中原银行。这是一家总部位于郑州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中原银行旗下拥有9家村镇银行。时年49岁的杨振富,不但是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及股东,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衣着光鲜的杨振富竟然是一个刑满释放犯。杨振富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01年4月15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年7月初,三门峡银行职工网上举报,三门峡银行相关人员2012年提拔因经济案件而受到刑事处分的杨振富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2013年11月25日,经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会通过,杨振富辞去董事长职务。在杨振富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一年半的时间里,杨振富的诈骗手段,登峰造极,让人咂舌。
“借款”5850多万元
2013年年初,张甲听三门峡市陕州区某公司的李某说,他朋友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杨振富,在银监会认识人,能审批村镇银行,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就是他找人审批的。张甲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朋友吕甲,吕甲经引荐认识了杨振富。吕甲和杨振富见面后,杨振富说他能托关系审批三门峡市义马、陕州区等几个地方的村镇银行,有好多人都想往村镇银行投资,市场前景看好。吕甲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向侄子吕某说了之后,吕某也很感兴趣,就托吕甲、李某促成这事。
2013年3月初,李某介紹吕某和杨振富见面,派头十足的杨振富侃侃而谈。他称,自己可以从国家主管部门争取到一个村镇银行指标,该村镇银行由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发起,占村镇银行35%的股份,确保吕某入股另外65%中的股份,成为银行的正式股东,2013年9月底能够取得银行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式开业。同时,杨振富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吕某借给他2000万元,卢氏德丰村镇银行作担保。吕某见有银行担保且自己有求于杨振富,遂同意。
2013年3月17日,吕某同杨振富签订了期限为6个月的借款合作合同。双方约定,杨振富帮吕某争取一个义马市村镇银行指标,确保吕某成为正式股东,并在2013年9月底开始营业。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吕某按照约定将2000万元资金汇入杨振富在建行的个人账户内。这年8月份,杨振富故伎重演,对吕某说,他又从主管部门争取到一个焦作市修武县村镇银行的指标,10月底开始营业。让吕某再借给他1600万元,并确保吕某入股该银行。对杨振富深信不疑的吕某,再次与杨振富签订了一份借款1600万元的合作合同。
一直到2013年11月份,杨振富承诺的义马市和修武县村镇银行审批一事仍没有着落。吕某找杨振富催收借款时,巧舌如簧的杨振富又让吕某借钱给他,说村镇银行审批的事已经到了关键节点,不借给他钱银行的事就泡汤了。无可奈何的吕某,只好被杨振富牵着鼻子走,又陆续借给他750万元。
到了2014年,杨振富承诺的时间已经过了,入股银行一事仍遥遥无期。经吕某多次催要,杨振富归还吕某2100余万元,仍有3000余万元不能归还。吕某只好找到卢氏德丰村镇银行,银行负责人看过借款合同后说,他们不知道这件事情,合同上面所盖担保银行印章是假的。吕某又急忙来到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询问,被告之河南银监局对申请不予审批,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和吕某一样,企业家费某也是一个受骗者。2012年12月27日,杨振富对费某说,他能为其办理三门峡陕州区村镇银行的审批手续。在取得费某的信任后,杨振富以帮其申办村镇银行、自己经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以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名义与费某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借款1500万元的合作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杨振富未能兑现承诺。在费某多次催要下,2014年9月,杨振富归还费某本息1630万元。
2015年1月7日,吕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2013年3月至8月期间,杨振富向其承诺为其办理村镇银行指标,先后多次向其借款4350万元。在杨振富逾期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他找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该银行经核对后称,借款合同上的保证章并非该银行公章。同年1月26日,费某报案称,2012年12月27日,杨振富称其能帮其在陕州区开办村镇银行,以卢氏德丰村镇银行为借款人,杨振富为担保人,向费某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及杨振富均未按期归还借款。2014年10月,费某因欠他人借款,将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得知,合同上所使用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的公章是杨振富伪造的。同年2月23日,卢氏德丰村镇银行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12月,费某、吕某先后前往该行追索债务,通过对其二人提供的借款合作合同及借款担保合同查验,发现该行不存在其所提供的合同,所签合同中印章与该行印章不一致,此事件已对该行造成严重影响,要求追究杨振富伪造公司印章罪。
杨振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抓获,并于同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公安机关查证,在未经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授权的情况下,杨振富冒用该银行名义为与吕某、费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并在合同中使用虚假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印章。
身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十四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杨振富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吕某、费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法庭上,杨振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民间借贷纠纷;是吕某、费某二人主动让其帮忙办理村镇银行,在与二人约定借款时,二人都要求其用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名义借钱或者担保。自己将借费某的钱都还了,只是因为利息的事闹了矛盾。案发前,自己一直都在积极归还吕某的借款。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证明:该行自2012年5月28日开业以来一直使用编号为“4112240002014”的行政公章,期间从未更换。经查证,该行公章保管员、经办人及行主管領导从未听说过,从未见过杨振富与费某、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该单位也没有关于此借款合同和借据使用公章的任何登记备案。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使用虚假印章,骗得他人信任签订借款合作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振富合同诈骗费某1500万元的指控,因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人先后在洛阳、北京等地成立了几家商贸、投资、文化传媒公司,但是这几家公司均没有开展业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归还被害人吕某2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16年5月27日,陕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振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公安机关查封杨振富的六辆豪车、四套房产以及其在雷州惠民村镇银行所持的10%股权,被处置后将所得款在涉案数额范围内发还被害人吕某。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杨振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中杨振富和吕某的供述、陈述以及所有人证物证形成一完整证据链,证实上诉人杨振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16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