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李雨衡
摘 要:“土司体育文化”附属于“土司制度”而生,特指土司统治地区的体育形态,形成于元明清时期。在土司文化的研究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合,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对土司社会的体育现象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并对土司体育文化的理论概念、内涵结构、外延形态、核心本质进行探析研究,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体育文化;土司;土司体育文化体系;西南边疆
中图分类号:G80-054;G8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3-0063-06
Abstract:"Tusi sports culture" is attached to "Tusi system",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the physical form in the area ruled under the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and formed in the period of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n the basis of Tusi culture research, and integrating the Tusi system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the authors made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orts phenomenon in Tusi society from the special angle of sports discipline, proposed a new concept-Tusi sports culture, and further ma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theory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structure and the core essence, laying theory basis for the research on southwest frontier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
Key words: sports culture; chieftain system; Tusi sports culture system; southwest frontier
前 言
“土司体育文化”附属于“土司制度”而生,特指土司统治地区的体育形态,形成于元明清时期。本文在土司文化的研究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合,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对土司社会的发展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是土司学与体育学的对接与转换研究,属于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土司制度属于特殊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其存在的客观历史性是科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对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的体育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土司体育文化体系构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史学意义。
“土司体育文化”属于创新名词,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概念。 但是“土司体育文化”是看得到却摸不到的东西,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土司体育文化”进行理论构建。回答究竟什么项目可以称为土司体育,土司体育的概念又是如何界定的,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如何形成,其构成因素、本质是什么等诸多问题。带着诸多的疑问笔者先阐述文化这一核心主体,然后再循序渐进地深入探析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含义及结构,对数百年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进行分析,试图阐析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构建土司体育文化体系。
1 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阐析
要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必须回到其本质核心要素“文化”上来, 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本质及其具体内容是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1.1 文化
“文化”的概念是当代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石,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离不开文化一词,19世纪以来人类学家、民族学家都对其做出了各自的界定。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博纳特·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创新了“文化”一词,并把它界定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整体概念的提出,是学术界公认较为权威的定义。但是学科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对文化的解释有所差异。赵世林把文化与民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文化概括总结了人类的历史与社会生活,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记忆与符号表征,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符号,各族人民创造的文化是人类共享的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共同的文化遗产。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同的意见为:“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民族学研究中对“文化”一词的表述更为具体:文化是人们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一切财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生产技能、社会经验、知识、风俗习惯等。
1.2 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延伸出来的,附属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独特的无形产物,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不仅映射了土司时代的政治特征,也属于历史文化符號。其地域性、民族性、本土性使土司文化具有独一无二的社会文化特征,其封建性、等级性、传统性又给土司文化蒙上了政治文化的色彩。“土司文化”贯穿于元明清时期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土司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经济水平、科学文化、精神风貌、民族性格与体质的综合表现,能大致勾勒出西南土司长达数百年政治演变的历史痕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迹、文化遗存。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土司文化自然就成为不可分割的中华传统民族文化。
1.3 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 是文化的下位概念。19世纪“体育文化”一词由德国学者G.A.菲特提出,从此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可:“体育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的规律来解释文化的表现体。“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总体认知,指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能以理论逻辑的形式来反映体育客观发展的历史和人类对体育的认识。对于体育文化的研究,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体育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某一国家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反映,反过来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其实“体育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的身体活动而产生、发展、演变,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思想、政治观念、道德标准、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深层的文化理念;体现了当下主体社会文化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诸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风向标及精神象征。
1.4 土司体育文化
然而我们不能套用或直接借用“现代体育文化”的概念去定义土司体育文化,因为历史原因、统治阶级的异同、民族形态的变迁导致土司体育形态与其他体育形态不尽相同。为此,本课题沿袭学术界对“文化”解释的精髓理念重新构建 “土司体育文化”概念。
从文化形态来说,“土司体育文化”以土司统治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出现在各种文化环境中,似乎土司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出现它的影子:在巩固土司政权时,它是土司统治者利用的武器;在土司军事战争中,它是强兵练武的主要手段;在土司宗教仪式中,它是保佑众生的法宝;在土司解决民事纠纷时,它是土司执法的标准;在土司庆功享乐时它是主要的娱乐手段。同时,土司作为一个中央朝廷在地方的行政职能机构,其统治者身负重责且具有双重身份—— “上需臣服中央朝廷的管制,下需安顺土民”。所以说,土司统治者在选择某项土司体育活动时,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律令,又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文化,形成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相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
从文化范畴来说,“土司体育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不是独立的社会现象,不是游离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之外的人类活动,而是深陷在土司制度、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等社会历史因素之中。它为各种土司战争、节庆、祭祀、教化、娱乐生活服务,其影响力及出现频率是其他文化不能比拟的。另外,“土司体育文化”是土司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文化反映,是遗留的历史体育文化符号,映射了土司时代的体育特征。代表着在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统治阶级下的体育特征,是在土司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育范式,标志着土司地区最高阶级的体育形态。因此,土司六百年的特殊历程创造了世间独有的“土司文化”,“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一方面承载着“土司文化”,一方面又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载体。
总体来说,“土司体育文化”是赋有特殊政治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括了土司统治者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进行的体育活动,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创新性阶段体育,也是土司辖区社会特征、民族特征的缩影,直接呈现土司时期的体育文化历史现象。以上对“土司体育文化”的总体描述,表明“土司体育文化”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素,且缺一不可:一是时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时期;二是空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西南土司管制地区;三是人物对象,组织者必须是土司统治者,实践者为土司统治者或当地土民;四是核心要素,土司体育必须符合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于土司政权统治,而且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令制,又要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四个要素紧密联系,形成判断土司体育文化的重要标准(见图表1)。
综上所述,土司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元明清时期,一种根据土司制度的需要,融合内地汉族文化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符合当时主流社会需求的特殊体育文化。
狭义概念:土司制度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土司统治者提炼、承袭、整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还借鉴、吸收、融合外来体育项目(包含朝廷、汉族体育),从而孕育而成的服务于土司制度的民族体育观和一整套体育思想理念。具有军事特征、依附特征、阶级特征、独享特征、地域特征、包容特征、示范特征、行为特征、传承特征、变迁特征、民族特征、时代特征等。
2 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结构剖析
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其价值在于突出土司制度在土司体育文化形成中的重要功能,其概念也在于揭示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一般规律。那么,土司体育文化有哪些要素构成?它的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或者说土司体育文化以怎样的形态传承?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借鉴“文化”的四元结构主张,将土司体育文化以“行为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物质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四层次说来展开论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结构。
2.1 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
“物质文化层”主要指人们实践、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是指土司统治者利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土司政权所呈现的物质文化形态,目的是满足土司制度的需要,它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载体,是整个土司文化存在传承的物质基础。例如,民国《永顺府志》卷二载 :“司治二里许,有教场坪,土人常驻于此处演武。又西北五里,有搏射坪,又北五里曰射圃,地势均较宽敞,土人每于此搏射。”史料中记载永顺土司司治外,有宽敞平坦的练武、射箭场地,从土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可以看出土司统治者对发展体育活动较为用心。又如,土家族土司建设摆手堂,是承载土司体育文化的基础设施;傣族土司制造各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龙舟,是賽龙舟运动的必备器材;藏族土司为四十八家锅庄提供赛马马匹;土司率领土民围猎,为“放山”者提供猎枪;傣族土司为赛龙舟提供奖品等等。这些都是土司体育活动的资源需求,被赋予了土司制度特殊的政治文化,形成了我们能看到、感知的表层土司体育物质文化现象,直接反映了土司社会中土司体育发展的状况,也展示了人们智慧、才能、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的客观物质载体,是体育发展中硬件设施的直观体现,也是体育文化发展水平的有力见证。
2.2 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层
制度是社会实践发展中人们的统一认识,也是相同地域的行为规范。“制度文化”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受人类的经济活动制约。在西南边疆土司辖区,以土司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土民们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各种限制、规范、约束自我和他人的体育文化制度。土司统治下形成的特殊土司制度,纵观其特征可概括为:成文法、习惯法兼收并蓄,既有土司府衙所颁布的成文法影子,又有大量不成文的习惯法。立法依据多为数百年来形成的并被公众所默认的传统规范。主要是遵循国家制定的法令,还要依据民间存在的习惯法规,自行制定一些规则用于调整其内部关系,这样的制度惯例也如法炮制在体育行为中。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土司体育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求所决定的,导致土司体育的参与形式、裁判规则都反映出强烈的阶级性。也可以理解为在土司制度统治下人们受土司政治、文化、经济的影响约束,常年养成的参与体育活动的风俗习惯、传统礼仪、社会组织形式、规范习惯、竞赛制度、法规等。
例如,《孟连宣抚司法规》三十条规定:两人争吵闹事,谩骂无斗殴流血,经土司议事调解无用,各有各理,且不相让,就由“召龙帕萨”组织斗鸡比赛,以斗鸡比赛定输赢,输者向赢家赔礼道歉,以后不得再有纠缠。孟连宣抚司法规,规定傣家人每次遇到相互间争水、争地等纠纷,土司便用斗鸡来决定结果,避免了撕杀,防止了纠纷动乱,保证土司区长治久安。傣族土司在判定百姓纠纷时采用斗鸡的体育方式来解决,且人人信服,并愿赌服输。这样的风俗定制形成了常年固有的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另外在《南甸土司刀氏谱序》有载:“……正恐木不知所生,水不知所由出也,龙舟之制于本源之地,司民所得……”由以上的“龍舟之制于本源之地”说明土司统治者认为赛龙舟是傣族先民的“根”及“源”,是土司、土民必须得到的恩惠,定制不容置疑。
可见,封建土司统治者经营下的土司体育文化有着较为深固、鲜明、专制的制度文化,影响限制着土司地区不同阶层的体育形态。
2.3 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
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文化心理,如政治思想、道德、伦理、意识等看不到、摸不着,却又是核心理念的意识形态。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是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精神创造部分,受土司政治制度的需求要挟,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土司制度,是土司体育文化得以发展承袭的主导因素。
土司统治者的体育意识理念及体育目的是土司体育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土司统治者需要军事体育来练兵打仗、保疆卫国,于是民族武术、骑射、板鞋、象术等土司军事体育成熟发展,备受重视;土司需要世袭统治大权,必须先保证百姓身体健康,便借用民族武术、丢包等民间体育来增强百姓体质,以保“安居乐业、民平境安”;土司需要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的关系,就利用节庆祭祀中的东巴跳、嘎光、锅庄舞等土司武舞体育来安抚民心,举办组织顺应民情的体育活动,解决矛盾冲突,从而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驾护航。因此,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更多是呈现了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与价值观。土司体育理念就是统治者利用符合自身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统治的一种意识观念,始终代表着土司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以及最大利益化。
2.4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层
行为文化层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形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能促进文明、文化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通常也可以把生产力称为“技术行为”,语言称为“符号行为”,伦理称为“政治行为”。那么,在行为文化中加入体育元素,形成“体育行为文化”在本质上体现人在各种体育文化行为中形成的行为风尚,是一种基于主体的体育自觉行为、学习行为及仿效行为。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还充分体现在土司体育项目技能、技术形成及演练过程中。例如土司军事体育中的“土司兵法”或曰“岑氏兵法”。据史书记载,土家族土司曾将士兵置于虎栏之中,以训练其战斗力:“其兵素皆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呰。盔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者数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大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此,得擒,则倍赏当先者,务必擒之战亦如之。”其法以围猎为例,把敌人当作老虎,训练士兵如何同心合力把老虎打死,并将此法称为“土司兵法”运用于战争之中。这种较为特殊且残酷的土司军事体育训练方法,就是土司体育行为文化中土司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隐藏着土司统治者专制野蛮的行为文化特征。
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研究属于典型的行为文化模式研究,体现鲜明的体育行为风尚,不但强化了土司体育的形成模式,还能形成符合当下土司制度的行为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对土司及治下百姓生理、心理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论述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行为文化层”,使我们由表入里,由浅入深地揭示了土司体育文化的脉络细节。首先,从物质文化层审视了土司体育文化表层形态,然后通过制度文化层过渡到核心层面——精神文化层,逐层剖析土司体育文化的标准、价值、目的及意义。最后,行为文化层表明了土司体育文化独特的体育形式及习惯行为。四者的关系辨证而独立,形成相互转化、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四位一体结构图,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清晰地向我们呈现了土司体育文化的精髓及符号。
3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形态界定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是指土司体育文化所包含的对象、数量或范围。在西南土司区广泛流传的土司体育活动,由于地域特征及民族特征,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重合的几率相当大;同时又由于时代特征,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时间段”相重合。例如,傣族武术既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属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对象,它还归属于土司体育范畴。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范围模糊不清,要弄清其外延形态,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土司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这三个纵横交错且各不相同的名词概念。
3.1 古代体育
“古代体育”是指从原始人开始直立行走到鸦片战争以前(1840年)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中华民族体育实践活动总和。《中国体育通史》把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中国古代体育、中国近代体育、中国当代体育。其中,中国古代体育按照年代划分(从史前社会-1840年),分为原始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奴隶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夏、商、西周、春秋),封建社会时期的体育史(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古代体育史研究时代性强,均以时间为研究链条。
3.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相对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而言,指我国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它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但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定义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1986年9月在新疆举行的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术研讨会,参会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首次做了研讨,会上基本有几种看法:
第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体育活动的总称;
第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继萌芽体育后,在古代体育基础上延续下来的农牧时代的产物,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近代体育传入之前,我国各民族就已经有的那些体育活动;
第三,凡是目前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在流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包括自娱活动)内容都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范围;
第四,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三性进行概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必须是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具有典型民族特征、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體育活动。
3.3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辨析
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种体育形态的地域存在空间来看,土司体育产生于西南边疆地区,其生态环境也是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的地域空间,三者都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繁衍生存,具备共生条件。从研究时间段来看,古代体育研究的历史过程必然包含元明清时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象,而本课题特指的“土司体育”只是被大家忽略了。土司体育研究也属于体育史的研究,只是加上了特定的历史政治因素——“土司制度”。土司体育实际就是研究土司统治者如何利用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来巩固政权的。因此,可以说土司体育研究是对附有特定土司标签的古代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政治差异研究。分析完三者的属性,再来回答之前的问题“傣族武术的归属”,就容易多了。“傣族武术”是傣族先民世代相传,共同创造的民族活动,必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同时它又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看就属于古代体育,而且“傣族武术”在傣族土司统治期间,被傣族土司利用,服务于土司统治阶层,因此,是土司体育项目。
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互不分离,但又不能笼统混为一谈,彼此之间又有明确的概念甄别条件及明显的特征区分。
4 土司体育文化的核心本质辨析
本质即事物中质的内在规律性。找到事物的本质,是我们界定一个概念定义、一个名词内涵的关键。因此,要找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必须先确定“土司制度”的本质。
封建王朝对西南边疆实行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统治其实质是封建王朝伙同土司专政联合统治,使治下的少数民族群众受到双重压迫剥削。中央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和势力,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土司统治者也需要借用中央朝廷的封号和威慑力量,来提高自己的地位,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本质所在。因此,归顺朝廷,且得到朝廷的认可,独自为政,是土司本质的特征。这样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附在土司制度上的“土司体育文化”也必须兼备这样的本质属性。土司统治者借鉴、利用土司体育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就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土司体育必须有利于统治集团,如侵犯到土司统治者的利益,必然被抵制。“东巴跳”就是典型的例子。纳西族的宗教祭祀武舞“东巴跳”是纳西土司招魂驱妖、超度亡灵等各种重要节庆祭奠都必用的祭祀节庆仪式,但到了明代,纳西木氏土司对东巴跳采取了排挤抵制政策。追其缘由,主要是因为东巴教对木氏土司政权带来威胁,抵制东巴跳也是对东巴教势力的强行削弱。《东巴经》有记载:“东巴教传统的神,主神是指土酋和官,笨神是指东巴教徒。”土司和教主都尊为“神之列”,两者的地位趋于平等。东巴祭师享有与土司地位同等的特权,再加上其参政职能、世袭制度,严重妨碍了土司的独统意志,威胁到土司的集权组织。木氏土司只能对东巴教采取压抑和削弱的方法,限制东巴跳的发展。土司统治者对东巴跳“有益用之,无利剔除”的态度,就是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
另外,课题从没有“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体育文化”的假设角度来阐释“土司体育文化”的形成原因,从土司社会的特殊背景来了解土司体育文化的实质。这样来看,土司体育文化最原始且最重要的内涵其实是依附本质,其产生、发展、消亡,都必须依附在土司制度之上。“土司制度”居主要地位,“土司体育”居从属地位,土司体育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和控制,前者依附于后者。土司体育的产生、演变、发展、消亡是以土司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军事的需要为基础的,为其服务,并且受土司统治者的主观意识控制和支配、制约。这些特性自然就凸显了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
可见,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本质是土司统治者对土司体育的推行或禁止以及所采取的一切体育制度措施,其根源在于土司统治阶级依据自身根本利益进行主观的判别,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借鉴、利用,以此达到政治利益,无利或侵害到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牺牲、制止,这不能不说是土司制度的政治祸害,这也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决定的。
5 小 结
本文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理论进行详细论证,把“土司体育文化”定性为: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贯穿于元明清时期,多以战争军事体育为主,是土司贵族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进行的少数民族体育历史现象,它与土司社会的众多社会活动紧密相连,甚至其产生、消亡都与土司文化息息相关。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對土司社会的体育现象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并对土司体育文化的理论概念、内涵结构、外延形态、核心本质进行深入的探析研究,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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