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原因分析

2017-06-16 08:01玉素甫·热合曼胡尔西代姆·尕依提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医

玉素甫·热合曼+胡尔西代姆·尕依提

(轮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新疆 轮台 841600)

摘要: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是根据法定鉴定资料的鉴定人员,依据诉讼中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的活体进行鉴定,并通过最终假定结果进行审判的过程。该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及时、公正审判具有重要作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活体鉴定人员存在不了解临床医学资料、未充分掌握临床证据等因素,致使鉴定结果失误现象时有发生,影响诉讼结果。因此,本文对引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原因进行综述。

关键词: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

近年来,法医活体检验鉴定持续上涨,其鉴定数量远远多于尸体解剖。一般来说,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均为活体进行检验鉴定,如:活体损伤程度、损伤部位、损伤后果等,该活体检验涉及临床各个科室,需法医鉴定人员知识面广,在司法罪行判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由于部分法医对活体鉴定结论存在差异,致使审判人员无法处理,或由于处理不当被上告,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下面,本文将阐述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的主要原因。

1.鉴定机构多,鉴定结论不统一

目前,我国各省、市、县均可对活体进行鉴定。然由于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掌握度不同,间接导致鉴定结论大不相同,致使审判人员不知采用哪个鉴定结论,耽误罪行判定。如: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左臂损伤,初次鉴定为“轻微损伤”,通过其他法医鉴定后产生结果为“轻伤”、“轻微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均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此种反复性鉴定后仍无法统一结论的现象,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增加法医、审判人员工作量,延长审判时间。同时,还会降低鉴定人员威信。因此,活体检验时应慎重对待初次检验。

2.鉴定条文运用不当

活体检验鉴定中所使用的相关标准是活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标准,正确理解和运用此标准对于活体鉴定来说意义重大。由于法医对此标准运用不当,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笔者认为,损伤鉴定应以损伤为主,如:损伤后所引起的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等,应以损伤实际情况诊断为重伤;肢体伤残程度则需根据损伤现状判定结果。活体容貌损伤亦应观察其后果和结局。而现实中部分法医对上述描述损伤定位不当。如:肢体损伤后由于肢体肿胀、疼痛等无法活动,法医通常定位为功能障碍性重伤,此类案件送至法院后均在半年以上,肢体功能未丧失,且面貌亦未损伤。因此,将其评定为重伤实属不当。所以,法医将正确运用标准条文,既不能生搬硬套,又不能偏离使用标准,以免影响鉴定结果。

3.医学资料运用不当

活体检验鉴定中最为主要的依据是临床资料和实验结果,如:病历、诊断手册、病症诊断书等,法医活体鉴定时案件发生时间相对较长,所以,应根据上述临床资料,当然,需确保临床资料的准确性,禁止出现伪造现象。一般来说,活体第一次就诊病历和查体结果相对重要,如:轻度脑部损伤中脑震荡疾病的诊断主要为:头部伴有外伤史、意识障碍、健忘,尤以意识障碍最为重要。若检验过程中初次病历中证实为意识障碍,证实材料表明其头部被打后着地导致意识丧失,确定为脑震荡更为合适,此属于轻伤;若只是单纯性的头部外伤,未意识障碍存在,则无法证明为轻伤。临床医学资料的真伪程度需符合客观条件,待所反映的疾病史和查体事实相符合后才可采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风气不正现象,给活体检验鉴定带来影响,再加上个别临床医师不具有法制理念,随便出假证明、假报告,甚至还存在当事人拿别人检查报告鉴定现象,间接导致鉴定结果和自身真实结果不符,导致鉴定失误。此外,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经常出现单纯性医疗临床诊断结果进行鉴定的现象,不和临床辅助性检查报告、医疗资料核对,这也是导致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某青年由于纠纷被他人致伤胸部,到医院进行检查,X线检查结果为医师出具“肋骨骨折”证明。鉴定过程中则根据该检查结果证实患者为轻伤。然经再次审查发现该青年X线检查出现“骨折”肋骨缺失现象,通过再一次调查青年证明数年前进行后肋骨切除术。因此,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审查当事人各种临床辅助性检查资料,查看论证是否成立,不能单纯性的依靠诊断结果鉴定,情况允许时还应进行复查、相应调查等确诊,预防鉴定失误。

4.医学检查方法不当

近年来,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得以完善,临床检查仪器越来越先进,此现象对于活体检查鉴定来说作用突出。作为活体检验鉴定人员,需不斷充足自身知识,便于更加准确的鉴定。然由于部分法医检验鉴定人员不了解自身工作重要性,对临床检查仪器操作不当,检查方法不准确等因素的存在,致使检验结果错误繁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活体检验鉴定期间,临床医疗资料的收集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正常的收集方法需由司法人员通过法定程度收集。委托单位,常由不具备法医知识的人承办该工作,或直接从当事人手中收集。这种做法产生的结果是增加办案人工作难度,因为承办人不具备专业知识,致使其不全面;后者导致收集资料虚假现象时有发生,影响鉴定结果。如:抢劫案中,案犯父亲提供资料为当事人精神异常,虽经审查显示该报告系伪造,但造成该案件无法如期公诉,给司法部门和法医鉴定工作造成影响。

5.鉴定人员素质不一

目前,临床法医鉴定机构相对繁多,鉴定人员多,然其鉴定水平差异较大,如:部分法医鉴定人员临床医学知识掌握不充足,不了解法医学知识,致使活体检验鉴定中出现诸多错误,为办案人员带来困难。因此,鉴定机构应根据自身鉴定人员实际情况适当培训,重点培训其专业技能操作、法医学知识,便于提高鉴定质量。此外,法医鉴定设备不先进也是导致检验鉴定失误的主要原因。虽然临床先进设备越来越多,但鉴定机构所使用设备并不具备临床设备作用。所以,应重视设备的添加,另外提高法医对临床相应检查指标的认知度,并根据法医设施了解情况培训其检查设备性能、质量、检查结果阅读能力,只有这样不断提高法医操作技能,才可确保鉴定结果准确性,进而提高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质量。

6.鉴定时机选择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曾明确规定,损伤程度主要包括:原发性病变、和损伤有着直接关系的临床并发症、损伤所引发的后遗症,这三者之间关系密切。对于某一特定损伤有时可能同时出现上述现象。因此,案件活体检验时需选择合适时机,如:容貌损伤和肢体残疾程度的鉴定,必须待损伤治愈后根据其实际情况鉴定,便于预防鉴定失误;活体检验鉴定中,正确分别损伤程度和疾病之间的关系作用突出,但此鉴定较为复杂,间接致使实际案件中将疾病误认为损伤现象发生。如:头部遭受严重打击案件中,当事人去医院检查,由于医师、设备性能等差异大,有的将先天性脑部疾病确诊为损伤。所以,鉴定过程中应认真研究疾病和损伤之间的关系,预防鉴定错误,减少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7.结语

综上,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原因相对较多,不但延误案件审判,还可降低法医信誉。因此,鉴定机构应根据导致失误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通过加强法医鉴定培训力度、引进先进鉴定设备、完善鉴定条文等措施预防,从而更好地活体检验鉴定,提高鉴定准确率。

参考文献:

[1]刘建云;王英元;关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初探[J];中国医疗前沿;2012年12期

[2]汤家全;陈德京;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年03期

作者简介:

玉素甫·热合曼,男,新疆轮台县人,轮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师,从事法医专业。

胡尔西代姆·尕依提,女,新疆轮台县人,轮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师,从事法医专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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