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铮滢
摘要:我国当下在一些的交易的过程中的一些失信的情况并不是少部分人的个人行为,它是诚信规则的需求出现短缺的一个状态。所谓的诚信是指按照相关的惯例,实现诺言,让交易达到比较稳定的预期效果。如果诚信的供给欠缺,不光是法律的智力体制不完善和不明确的一些问题,它更与市场的交易的程度有一定的联系,同样被社会的信息体制所影响。
关键词:交易中的诚信;法律的治理机制;产权基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2.057
1诚信的概念
我国在进行一些市场的相关的交易的过程中,一些造假和骗局的相关表现得到广大人民的广泛关注,它所出现的不诚实已经不是个别问题,对社会共同利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并不是极个别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信任上面出现的一些相对完整的一些问题。诚实守信是进行交易的人的相关的习惯活动适合交易的另一方在相关的条例中的稳定的预期,也可以说是,依照相关的游戏中的准则来处理事情,履行自己对他人的诺言。我们所说的按照相应的规则来进行办事,换一句话也是可以对有些制度协议去进行遵循,自己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意愿遵循已经被广大的社会人群所接受的相关规则来完成交易,不管有没有提升自身的附加利益也不要试图改变相应的行为,兑现自己的诺言不单单只是体现在自己的言语上,它还体现在不乱用权利,应该依据准则来兑现自己的诺言。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要有诚实守信的品质,因为:
(1)让自身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范围扩大。如果在交往中缺乏信任,会给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诚信可以使交易的机会扩大到封闭社会以外的地方。
(2)能够让自己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如果我们在进行一些交易活的时候,一直去注意一些小的细节,不但会让交易的时间延长,而且会大大增加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当在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其自身就是很具有诚信意识的,所以我们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种相互间的信任感,从而可以缩短交易的时间,同时进行交易的相应的成本支出也会减少。
(3)信息的获取上存在差异的条件下的必要选择。在进行相关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得到的消息也是许是不准确而另一方是不清楚的,要寻找与证实这些消息,就要有许多的交易的成本支出,而且这些支出不一定是有作用的。但是,假设交易的另一方有强烈的诚实守信意识的,这样的情况下,则交易的另一方他的交易行为是被社会所接受的,这就能使消息获取上存在的差异特性消除。
(4)不完整的条例的约束。条例不可能对多钟大概出现的情况做一个确切的安排,也会出现很多的漏洞,在一些相关的条例当中有的规定是完全不能被第三方所证实的。这些条例的一些指定和实施,只能是由进行交易的双方来完成,而且在完成的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有一个信任在里面,这是完全不可能让出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来完成实施的。
2诚信的选择
信任能够保证人们交易的实行,从而得到适当的社会残留的一些收益。一旦失信(欺诈),或许就会丧失掉能够进行交易的条件,另外也可能得到一些除开交易以外的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的获得是建立在交易的对方所出现的一些损失的基础上的。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一个规则来影响人们,让他们自觉的去学者信任呢?整体上来说,信任的约束的条例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
(1)自律,也就是自己对自己的一个管理的习惯,他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素质道德的挑选,骗别人的同时让自身的消极的情感体现出来;第二是对利益的选择,以自己预期的欺骗的行为会造成负面影响而损害自身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影响。
(2)互律,是在交易的时候,交易的两方相互间的一个管理行为,着重是对别人对自己采取的一些欺诈和不信任的表现来实施报复行动,阻断了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与交易方没有任何的联系。
(3)他律,是来自于除开交易双方外第三方的制约。首先,一些小区针对相关的骗人行为习惯的防范,把欺骗者一些不诚信的交易行为传播开来,让他们丧失一些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另外,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和一些司法的机构等等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诈骗的活动进行管理与惩处。诚实守信观念能够得到长久的维护,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制约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完善,通过不诚信得到的一些利益往往是少于进行该活动时产生的成本的。所以,诚实守信表现的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是一种好的行为习惯。
3交易中影响诚信供给的社会性结构分析
社会信息结构包含社会收集,存储,传播和信息处理的相关模式。信息在诚信供应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员收集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限制双方对诚信的态度。一旦交易者收集到的信息数量较少,或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大量的成本支出,对方的违约或不诚实,欺诈成本低。第三方信息的传播是经过欺骗行业的一些信息,让欺骗者新的交易机会逐渐失去,是使诚信得到更好的维护的一个重要体制。但是,信息能否顺畅的流通与交流,传播路径是不是畅通无阻,对第三方信息传播机制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在中国农村社会个性化交易中,八卦作为信息存储和传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个性化交易的有效的机制。在一小群熟人中,人们之间的言语交流能够让所有的欺骗行为被大家所知道。在全社会很多的消息的交流和传播看法上,我国目前的一些信息体制还是比较闭塞的。消息的独断,封闭,更是政府行权利的一个基础。信息广泛传播与交流受到人为因素的制约,获取信息和验证需要很高的成本。市场经济已经普及,已变为行业重要的专业的管理信息。然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来进行传播信息商还没有完全形成起来,这限制了中国市场的诚信供给。
4交易中诚信的法律治理机制和产权基础
向我们所说的那樣,在进的交易中,交易的信任的主体从身份尊重对方的不身份变为对交易的对方的基本权益的尊重,这就是尊重知识产权。张伟英提出,“产权为人们提供了规则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利益预测以及一些相关的规则制度,拥有了可用于自身支配的物资,人们将会去注意诚信,才能使全社会的诚信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把交易的相关的规则做详细的了解,一旦在交易中的利益不是很明确,那要怎样遵守承诺,遵循的规则就变得清楚了。
如果我们改变分析的角度,诚信问题也会在产权制度上出现。但是,用于交换的财产也来自于社会成员(称之为占有)之间的合同上的联系,指全体社会各个成员间的合同联系,具有不侵犯别人相关财产的一个相关条例。本就清楚财产是归别人所有的自己还要强行占有,这就违反了自己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诺,也就是不诚实即失信于。有的人明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自己却还不知道,仍然被认为自己是遵守约定的,在财产法中是可以解释为善意的拥有原则,在罗马法中也被叫作主观的信任。财产占有的假说被分成3个条约:
(1)公民自身财产条约,指的是广大的社会人群相互理解交易的双方所拥有的相关财产权利规定,自己应该把自己的所有的财产看作成对别人的财产没有构成损害的权利保证;
(2)保护条约,就是广大的社会群众相互间对双方财产安全的确保,而且是经过一定保护取得认可的财产,根据这就要组建一个保卫的团队;
(3)结合条约,把独立的个体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分子,保证财产的条约和条约的顺利实施。
我国当下的状况是一些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对个人的一些财产进行准确的规定,保证自身的相关财产受侵犯。要使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认可和一定的保障,就要依靠相关的条例进行约束。离开了法律法规的庇护,一些财产和权利就没有好的保障。虽然存在着个人的财产是十分神圣而且也是受侵犯的,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很多的不足的问题,并没能让公共的财产得到根本的保护。
法律法规制约着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着所有的欺骗的行为都可以取得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使得不守信的支出增大大,诚实守信的作用能够表现出来。法律遍布全社会,我们都接受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给人们的诚信行为给予了共同认证的一个准则,法律是作为抽象的规则而存在的,个别人的意志上的改变不会对其造成影响,给诚实守信行为习惯提供了参考。
然而,诚实守信的法律治理机构也有自己的缺陷,在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下特别显著。
(1)法律法规是不能够凭空想象的。
法律是一个正式的规则体系,绝大多数是根据人们的处事方法与行为习惯中演变来的,根本不会是立法者自己的一个理性设计而成的,不管是哪种法律都是这样的。也能这样说,法规就是以一个社会契约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只有很少的人进行签约活动,那说明这个社会契约还没有取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它的实行也必将受到阻碍。在我国目前很多有关交易的一些习俗与体制都还没有完全成型的形势下,提升到法律上的制约有很大的困难。
(2)法律的约束性在许多的状况下是不行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需要符合具体条件,起初,在签订合同条款之前交易双方必须完成,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状态被明确定义,合同中相关的活动是对交易双方來说的,交易的双方要特别注意,而且有除交易双方外的第三方见证。只有确实满足这些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规的有效执行。
(3)法律制约不是外生与中立的。
法规的实施者要加入到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来,就会成为战略参与者,对双方的比赛结果造成影响,更不可以超越第三方。只有当法规的实施者自己主动地对一些诚实守信的决策去选择时,法规的制约才有实际的作用。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实行者自身的诚实守信问题很受人们的关注,法规的实施者自己是否具有诚信,这对法律的实施效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信息在诚信供应中起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交易人员收到的信息数量,信息处理成本的水平,对自己有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交易中相互限制自己对诚信的看法。如果交易者收集的信息较少,或者要获得足够的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对方的违约与不诚实,使得欺诈成本变低。
5结语
我们很多的人都觉得,我国现在在进行一些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的失信于人的情况绝对不是少数人自身的一个机会主义行为,是和一些诚实守信的一些规定供给情况所出现的一种十分短缺的一种现象。要不断地增加相关的一些诚信制度的供给,就应该对一些法律法规治理的体制不够完善,不全面以及条例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将原有的封闭的社会机构体系变得更加的透明化,让诚信的制度得到好的实行。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要想把诚信制度的供给情况得到不断地提高,就要在进行市场交易不断发育的情况下进行一个不断的推进和演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1,(2).
[3]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4]费希特.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13,(5):6465.
[5]江平.江平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