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波 李亚薇
新趋势下发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谢晓波 李亚薇
创新引领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发展新趋势和历史发展的重要进程,发达国家均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近些年,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创新型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其经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在20世纪初就走在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标杆国家。美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对其创新驱动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始终将创新作为刺激经济增长、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同时美国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建立了涵盖广泛、较为完善的科技法律制度体系,力图通过法律的健全来严格规范创新主体的市场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美国以发达的金融体系为依托,美国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方式极大体现了美国不断实现金融创新的趋势。80%的美国中小企业通过银行、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众筹等方式获得融资。
德国作为最具创新力的国家之一,实施创新战略旨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近年来,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2013年德国通过《联邦政府航空战略》并推出《德国工业4.0战略计划实施建议》。德国非常有前瞻性、引领性地制定整个科技研发的战略和计划,同时能够把战略部署到全行业。为评测政策有效性,德国政府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发布年度“数字德国”监测报告,德国政府根据报告中排名和指标情况适当调整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日本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之一,日本实施科技创新立国战略以来,在创新驱动发展之路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日本的发展经历了贸易立国、技术立国到科技创新立国的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国家层面都出台相应的政策促进和鼓励科技创新。日本官产学研联合紧密,它是一种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强大的科研队伍和企业的经济实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增强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机制。官产学的密切合作,使得日本在技术模式转变的早期便认准了方向,使整个日本经济获益匪浅,企业的运作与产业的构想、规划和大规模的投资行动几乎是同步进行。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韩国建立起来一套比较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韩国在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过程中,选择了在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式,即第一个阶段靠引进、第二个阶段靠自己做、第三个阶段实现超越。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韩国产业实现从模仿到自主创新的飞跃。目前,韩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开发主体,国家承担基础、先导、公益研究和战略储备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和有健全法律保障的国家创新体系。韩国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韩国在研究开发方面的一些指标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重点企业研究人员每十人注册的专利数据居世界第一位。韩国政府制定了“企业聘用海外科学技术人才制度”,规定从事新材料、电子电机、信息通讯、航天航空及生物科学等研究开发的企业,可以引进外国科研人才并给予一定的支援。
大力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国外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经验之一。政府必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从国外经验看,市场和政府边界清晰,政府主要作用是支持基础性研究、前瞻技术及共性技术研究,创新驱动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市场为导向,为企业尤其是重点产业企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而不过多干预企业的具体事务和运营。
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我国鼓励技术创新法律较少,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虽然时效性较强,但强制力比较弱,且贯彻落实不够,常存在政策互掐的现象。鉴于此,应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创新驱动,着重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等,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将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等上升为法律规范,加以固化。
完善新趋势下融资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传统的银行融资为固定资产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开辟了绿灯,在企业组织架构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现金流充沛和财务稳定更能获得银行融资。政策性金融可以适当弥补市场无法推动的空缺,但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的定位必须准确,清楚划分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作用界限。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资金投放对象更具体和细化,两者之间的分工更明确,形成互补的作用。众筹作为新兴的企业融资渠道,正在不断扩大发展,以借贷和股权投资为基础的集资形式正逐渐成为主流。面对这种新趋势,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众筹等新型金融发展的法律和监管体系,鼓励非传统金融创新,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加强创新驱动人才队伍建设。国外的经验表明,创新驱动发展离不开人才队伍的支持。为此,实施人才促产业发展战略,要坚持把发现、培养、使用、凝聚优秀创新人才作为重要任务,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有效机制,制定和实施对重点行业专业人才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政策,用良好的机制、政第、环境吸引人才和凝聚人才。
(作者单位:辽宁省工业和信息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