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转轮
瑞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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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瑞士社会信用体系机构设置、法规制度、监管模式、信用应用、失信联合惩戒等内容,分析总结了瑞士信用建设的成果经验,提出了深化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几点启示。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经过100多年探索实践,瑞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对推动我国信用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健全的机构设置。瑞士债务执行局是瑞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部门。瑞士各州均设有债务执行局,一般至少包括以下三个部门:一个是负责债务记录、备案的部门,一个负责债务执行的部门,还有一个是会计部门(债务执行局向社会提供的是有偿查询服务)。一个州可设立多个债务执行及破产区,一个债务执行及破产区对应设立一个债务执行局。
完善的法规制度。瑞士联邦议会早在1907年就通过了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瑞士民法典》,倡导全体公民的公德意识,促进全体公民的自觉自律。瑞士大多数职能部门将信用监管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并将相关内容纳入部门法律法规中。此外,瑞士作为欧盟成员国家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要遵守欧盟颁布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监管模式。瑞士信用监管模式与其他大多数欧盟国家一致,都是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瑞士债务执行局是瑞士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同时,相关的信息登记系统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是非营利的一种公共产品,对信息使用者最多只收取成本费用。
高效的信用应用。瑞士的无债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广泛应用于诸如就业、贷款、租房、开设企业等经济社会相关的各个领域。比如,瑞士大多数房东会要求租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向上一家房东了解租客的信用状况。此外,征信机构将银行信贷、商业信贷以及市场营销管理服务等领域获得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为银行发放贷款、企业招聘、民间资金往来等方面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严厉的失信联合惩戒。瑞士交通部门加强与劳动人事部门合作,对汽车超速一次要扣10%的工资。瑞士交通部门还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对汽车时速达到180公里/小时要坐牢一年;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瑞士国内地铁公司或者公交公司大多数都是自动售票,乘客自行购买车票,地铁公司或者公交公司进行抽查,抽查到一次乘车未购票者,罚款100欧元;如果乘客连续二三次都抽查到乘车未购票,除罚款100欧元外,地铁公司或者公交公司还将信息共享给其他部门,此后,逃票乘客将很难开处无犯罪记录证明,从而影响其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要注重立法保障。瑞士的实践充分表明,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尽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信用建设,出台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制度文件,但是这些制度文件毕竟代替不了法律,约束力比较有限,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信用立法工作,解决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管理体制机制、黑名单制度建设、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亟待信用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来调整优化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信用建设依法依规推进。
要注重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瑞士、国交通运输部门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文件,对超速、酒驾、违规停车等违法失信问题都有严格认定程序和处罚标准,并让相关肇事者付出沉重代价。瑞士食品监督部门对各类餐馆实施严格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过期、变质、腐烂的食品原材料将进行严厉处罚,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停业整顿3天,第二次抽查不合格停业整顿1个月,这样严厉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制度,轻可以使一家餐馆产生较大经济损失,重则可以使一家餐馆关门倒闭。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大上升空间,法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操作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行业内违法失信惩戒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要注重失信联合惩戒、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瑞士的经验表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十分正确的。目前,瑞士普通一张地铁票就几欧元,但一旦逃票被抓就是罚款100欧元(相当于票价的几十倍);如果多次失信可能无犯罪记录证明都开不出来,将严重影响失信主体的工作生活。反观国内,为何酒驾醉驾、主观故意违章乘坐列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失信事件屡禁不止?这与我国失信成本过低有较大关系,因此,我们应推动各部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大幅提升失信成本,促使信用主体在主观上杜绝失信意愿,使信用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
要注重个人权益保护。包括瑞士在内的欧洲国家高度重视个人权益保护,1995年出台实施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确立了当时世界上数据保护最为严厉的制度。2015年欧盟执委会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权益保护方面又有一些关键的变化:一是数据保护的前瞻性要求,最简化原则和数据操作的告知权;二是数据所有者(用户)的个人数据删除权。鉴于此,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个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维护各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