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云飞
摘要:公孙龙的《白马篇》作为他最著名的一篇论述,其重点就在于他提出了“白马非马”的观点。围绕此观点的争议也比比皆是,有人认为是诡辩,有人认为是合理的观点,笔者通过整理各家之言,试图做出自己的解答,白马非马并非诡辩。并且,笔者在文本解释的过程中尝试指出造成今天诸多争论的原因。
关键词:公孙龙;白马非马;诡辩;论证
在我们系统地讨论“白马非马”之前,需要对公孙龙本人及其论作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公孙龙,姓公孙,名龙,约生活于公元前320年左右至公元前250年左右。他善于辩论,跟孔穿、邹衍等儒家、阴阳家进行过面对面的争辩。可以说,公孙龙是我国先秦时代一位伟大的辩者,是先秦名学中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汉书·艺文志》将其列为名家最末,但“公孙龙子对于先秦名辩,颇多贡献”,“他最终建立了纯逻辑的正名实理论”,是先秦名家的集大成者,《白马论》、《指物论》、《坚白论》、《通变论》和《名实论》都是公孙龙的著作,也是今天我们研究公孙龙思想的主要依据。
“白马非马”最早是战国时宋国的辩士儿提出的一个命题,但是其学说没有被保存下来,后来公孙龙坚持“白马非马”说,并著有《白马论》一文。公孙龙子的学说是以孔子“正名”论为出发点的,《迹府》说公孙龙子“疾名實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所以他提出“白马非马”的论点,也是想要澄清名与名之间,名与实之间混乱的状况。正是如此,公孙龙自己也宣称,这是他思想中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命题,“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论之论尔”。正是这么著名的论断带来了今天如此多的争议。有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白马非马”是诡辩,理由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从思维辩证法来说的,另一方面是从逻辑的角度阐明的。从辩证法方面,认为公孙龙割裂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白马非马悖乎常识,白马本身就是马,怎么能说不是马呢?公孙龙根本否认白马是马的判断,认为在白马与马之间只用“非”字做系词,借助白马是白马这个单调的同语反复来证明白马非马,违反了思维辩证法。从逻辑方面来看,其中最典型的逻辑错误是“偷换概念”和“偷换论题”,在论辩中玩弄的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诡辩伎俩。整体上来说,历代学者对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或站在哲学的角度,认为公孙龙的辩论是唯心主义的,或站在逻辑的角度,认为公孙龙的辩论是充满了逻辑错误,或者从政治角度,认为他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要想解决“白马非马”这一难题,我们并不能仅仅依靠这些简单的猜测与推论,而应该既考虑文本的解答,也要考虑公孙龙本人的思想。以上对公孙龙“白马非马”的解答基本上把“非”解释成“不是”,也就是说“白马非马”变成了“白马不是马”。而支持“白马非马”的论点则是把“非”解释为“有异于”或者“不同于”,这样两种解释就导致了两类不同的观点。究竟公孙龙在哪种意义上使用的“非”,解释为“有异于”是现代的说法,而仅仅解释为“不是”又不符合公孙龙的论证。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白马论》中的阐述。首先,公孙龙指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这里明确得指出“马”这个名称是用来指称形体的,“白”这个名称是用来指称颜色的,指称颜色和形体相结合的“白马”之名不是单单指形体的“马”之名。所以说“白马不是马”。笔者在这里倾向于把“非”解释成“不是”,因为公孙龙并不是讨论白马和马这两个实物类的区别,而是在澄清作为概念的“白马”和作为概念的“马”这两个名称的不同,这种意义上来说“白马”的确不是“马”。其次,“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有的观点指出公孙龙这里说求马,黄、黑马均可致,却没有说白马也可致,本身白马就是马的一种,为什么没有算进去呢?笔者认为公孙龙这里想要强调的是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同样是黄、黑马可以算作马却不可以算作白马。没有提及白马可以算作马,并不意味着否认这个命题。所以说白马是不等同于马的。这里把“非”解释为“不等同”,因为具体提到了性质的结合,那么就不再单纯讨论概念了,而涉及到具体的类。
解释到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曙光,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并不是诡辩,那些认为他诡辩的观点似乎都是误解。然而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就在于公孙龙的论述并不是完全清晰,造成争论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非”字的多义性,一方面在于公孙龙本人的论述问题。笔者认为“白马非马”中的“非”是一个语法含义比较广泛的词,因此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结为某个单一的定义,从《白马论》的全文看,公孙龙也并不是在—个意义上使用这个字,也就是说,公孙龙本人没有对“非”做—个统一的解释。
通读《白马论》全文之后,就可以使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对用自然语言表述的命题,特别是用多义词表述的古汉语命题,不能仅仅根据常识中的习惯用词或主观猜测而把其中关键性的多义词硬性做单一的解释。对“非”字的不同解释导致了对“白马非马”观点的争议,所以我们在理解公孙龙“白马非马”的时候不能仅仅依靠主观臆测,还要通过结合他的其他思想来理解。笔者认为“白马非马”不是诡辩,而是一个充满辩证色彩和逻辑高度的命题,是一个承认个别异于一般、种名异于属名的逻辑命题,它所要求的正是不同概念的确定性和不矛盾性,即两个不同的名必然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它们是不能简单等同或者混淆的。这不仅符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也同样是符合辩证法要求的。所以说,“白马非马”在公孙龙并这里不是一个割裂个别与一般的形而上学的诡辩论命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