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珊
【摘要】众所周知,国家的存在包含着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现国际社会,国家间的人员交往频繁,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不全是本国人。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境内都有外国人。因此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问题,特别是研究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必须研究国籍问题。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定义互不相同,学者的理解也不一样。不同的观点主要有:
1.外国学者的观点。由公民与国家之间达成的外国学者对何为国籍,观点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法国学者韦斯认为,国籍关系是由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双务契约产生的。这种论点实际上受法国学者卢梭的影响,认为既然国家都是由公民的契约所达成的一个共同体,那么国籍也是一种契约。
国际法院认为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情感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相互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它可以说是构成下述事实的一种法律表现:直接由法律授予或者由于当局的行为的结果而授予国籍的个人,在事实上是与授予国籍的国家的居民的联系要比与其他任何国家的居民的联系更为密切的。
2.国内学者的观点。国内学者对国籍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王铁崖先生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固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
李双元先生认为,国籍作为一个人具有某国公民的资格,在国际公法上,它是一个人对国家承担效忠义务的根据,同时也是国家对他实行外交保护的根据。而在冲突法中,国籍既是适用属人法的一个重要连接点,又是国家对于它在外国的侨民当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原告而回到祖国来进行起诉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二、关于国籍的立法
中国是以单行法规定国籍的国家,中国最早的国籍法是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1914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曾制定了《修正国籍法》。1929年2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民国十八修订国籍法》。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废除了旧的国籍法,但是并没有立即颁布新的国籍法,而是在废除封建的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前提下,推行了一系列新的国籍方面的政策。如双系血统主义原则等。
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际法并没有以任何方式确定如何取得国籍,然而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为原始国籍或是出生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对于个人而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往往是其一生中的第一个国籍,而许多人往往以此获得了一生中唯一的一个国籍。但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规定不同,采取的立法原则和标准也不相同。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又称继有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籍。它包括两个类:一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通过本人的意愿按照一国法律之规定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的继有国籍,如自愿申请入籍等。另一类就是基于某种事实而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如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认知)、领土变更等原因而取得某国国籍。其他还有接受公职和强制入籍。
3.由于婚姻入籍。是指一国国民由于与他国国民结婚而取得他国国籍。这主要是婚姻对女子国籍产生的影响问题,因为从现代各国的国籍立法来看,男子的国籍一般不受婚姻的影响,而妇女的国籍经常由于婚姻而变更可以取得其丈夫的国籍或自动丧失原来的国籍。
4.由于收养入籍。是指一国国民因收养无国籍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为养子女,而使被收养的儿童取得收养者国家的国籍。
国籍问题不仅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个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国家、国际社会必须处理好国籍问题。近年来,不少中国新移民通过各种方法取得了另一国的护照,在国内国外取得外国国籍,而这些国家在其获得国籍时并不要求其放弃原国籍,从而造成双重国籍。但是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我们《国籍法》的规定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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