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佳钰
我对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的关注,源于其在开学、毕业典禮上对北大法学院学生做的演讲。其演讲字字珠玑,句句经典,文采斐然,激情洋溢。我曾经拜读过其著作《送法下乡》和《走不出的风景》。苏力教授对法治本土化深入剖析的研究令我影响深刻。
本次读书报告取材于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一文《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秋菊打官司》中村长困惑的背后,隐藏着中国传统政治逻辑,展现着基层民众和普通官员在政府治理模式转向法治过程中的困惑与选择。本文将从“秋菊的困惑”的前世今生,来谈谈自己对法治本土化进程的一些拙见。
《秋菊打官司》讲的是一位叫秋菊的农村妇女,她的丈夫被村长踢了下身,为此她要求村长给她一个“说法。秋菊“一根筋”认为,村长可以踢其他的地方,唯独不能踢那“要命的地方”,所以村长理应为此道歉。她几次卖掉了家里种的辣椒,不顾家里人的反对和乡里人的闲言碎语,从乡里到县里最后到了市里,结果都只能得到一纸调解协议,除了撒落在地的赔偿金得不到任何她要的“说法”。
在影片的最后一幕,秋菊望着远去的警车,露出了“困惑”的眼神。其实早在秋菊产生“困惑”之前,她就对正式法律产生了误解。苏力认为,在《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中至少有两处反映了正式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界定。一是对于秋菊的丈夫骂村长“断子绝孙”的语言,尽管秋菊认为这是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的侵权,但法律却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二是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踢她丈夫的下身,似乎隐含了这样的法律观念,即秋菊认为村长踢她丈夫不构成伤害,踢她丈夫的下身则构成伤害。对此苏力认为,我国正式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的规定忽视了人们个人智识的理解,至少是“依据那种进口的观点构建起来的”。秋菊对正式法律的误解,我想归因于三处。从秋菊的自身出发,第一,秋菊将法律理想化神圣化了。韦伯对法治的经验性分析有着独到的理解,“尽管我们习惯赋予法治褒义,但从经验层面上看法治本身是中性的,法治并不能保证每个案件的具体结果都是合情合理的”。
故事的结局是个悲剧。对于秋菊,其在讨说法打官司的过程中,公民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熟人社会、人情社会、面子社会为大背景的今日,大量的道德准则与规范被引入到人们的法律价值观之中,在秋菊所在的乡村体系下,村民的生活显然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规范体系下运作地合理顺畅。虽说村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当法律的价值观冲击了人伦观念时,人们通常会立即对于法律表现出排斥的态度,在“重法律”和“重人情”之间,多数人一般都会选择后者,“和谐”是理想的社会状态,在人们看来,无讼可以使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得以改善。就像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而产生的集体良知,一旦违背了,就会在无形中收到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在一定意义上会被流放。(最后她在丈夫的不理解中,村民的戏谑中,更在她自己的一片茫然中,由市公安局局长介绍将这件事告到了法院)很难想象,在讨说法的过程中,秋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网络已经被切断。就算秋菊最终真的讨回了说法,那还有意义吗?
对此,我有些疑惑,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呢?要是这场“官司”直接“打”的是民事诉讼,是不是村长也不会被警车带走,也就不会有秋菊的和村长的“困惑”了呢?同时,秋菊的丈夫显然有权因村长踢了他而提起一个民事诉讼,或许秋菊也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或是代表自己丈夫,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10项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赔礼道歉”——正好是秋菊的诉求。但是之后一想,如果秋菊想以“民告民”的方式告村长,其实行不通。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有行政体制才能给秋菊那个“说法”。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只能用“民告官”的方式解决。尽管有学者提出“村长不是国家干部”。但更重要的是,影片中的每个人,无论是秋菊还是村长,无论是村民还是李公安、严局长,都清清楚楚地知道,最终走到了“打官司”这一步,就是因为作为纠纷一方的村长是“公家人”,或者说,“政府的人”(在他们的眼中,“村长是国家干部”,村长变相拥有了行政权力)。
所以不难想见,即使秋菊熟读《民法通则》,即使秋菊选择的是民事诉讼,要解决的也还是同一个问题:让村长这个“公家人”给自己赔礼认错。同样道理,即使秋菊提起并且打赢了民事诉讼,村长也还是不可能乖乖地执行这一判决。因此,秋菊寻求行政救济,应该是实现其诉求的最佳途径。
在文章的最后,苏力教授针对“秋菊的困惑”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反省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的法律观;尊重人民群众的原创性(制度唯有习惯的支持才能贯彻);法律在与习惯惯例兼容的条件下达到逐步替代其的效果。
毋宁毋固,孔老夫子说,没有永恒的最终的真理。毛泽东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苏力将两者结合,在人民之间兴起,对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才是一部成功法律的要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