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
一行“批示”,本似“低调”,淹没在近日间若出其里的“落马新闻”中,应已无人注意,但在我看来,却似一只麻雀,可以解剖一二的——
株洲市明日公司老板苏某,因为要独得醴陵大道广告经营权,通过“特定关系人”找到了醴陵市委书记谢清纯。这事可得公开招标呵,但是谢书记在“明日”的报告上写下了一行批语:“正平、菊清同志,我看很好,请你们落实。”于是“有关部门”就不搞招标啦,直接把广告设置与经营使用权“落实”给了苏老板。明日公司“一路绿灯”,当然也不会忘记以“大面额”回报谢书记。
东南沿海一宗经济纠纷案,中高院二审均已判决,那可是终审之判必须执行哦,可是因为败诉方属于“本地骨干企业”,于是市委书记也是写下六字“批示”,“我们不理睬他”,致使那个胜诉的“外地企业”,至今还拿不到一文钱——“我们不理睬他”,恐怕这位书记,看斯大林的电影看多了,竟拿出了当年前线对付托洛茨基的那六个字来,这算是赤裸裸地干预甚至对抗司法了吧!
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赤裸裸的“干预”恐怕并不太多,更多的是那种“只能意会”的“批示”——比如要为某当事人打招呼,批一个“在依法的前提下予以关心”,又比如为了要“扳”一个已近审决的案子的“龙头”,批一个“应十分慎重”。这都没有錯啊,似乎也找不到什么毛病,但其中的意思啊、倾向啊、尺寸啊,你检察长法院院长如果还“拎不清”,那就太不懂事啦!多年以前,我写过《“不干预”的神通》,说了两个当年的例子:一是一位相当负责的领导,架不住老部下的“阶级感情”,决定为犯法的“世侄”出面说几句话,于是婉转命笔,说×××乃××之子,××来我处谈案件处理不当,我不了解其事,也不知道你们为何如此处理,请按我们一贯政策,妥善而慎重处理此案,并将结果告我云云。这个“什么也没说”的批示,说尽一腔“官话”,你还能不“妥善慎重”予以“改正”吗?二是某民事诉讼卷宗的右上角,竟淡淡写着一行“无主题”的话——“被告为××长之子,××长说他不管这种事,不便表态”,于是这位政法系统××长的“态”,便如此浓浓地“表”了出来,于是从立案到二审,处处无声,处处惊雷,绝不有劳“领导”费心“批示”了——三十年过去了,未料这种“不干预的神通”仍然显着它的神威呢!
当然更有不必落笔的“批示”,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收了十万现金加一根金条,欲将一宗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马书记只给×长咬了一下耳朵,×长便召集公检法三家喝酒,酒席上“不经意”地传达了马书记的耳语,于是一宗砍人五刀致死的杀人案,改成有期徒刑五年和判三缓三啦!奇怪的是马勇案发落马,再来审核此事,马书记竟“不记得了”。或许是马书记干预司法太多,自己也记不清,或许是马书记没有落下片字只语,只能“零口供办案”啦!
【选自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