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2017-06-06 03:54柳雨霖
卷宗 2017年5期

柳雨霖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凉山彝族地区特有的以德古为中心、依靠习惯法进行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问题成为研究热点。学界对于德古的作用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向有基本的共识,但对于德古的定位略显模糊,实证研究也仍需继续。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德古;凉山彝族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方向,创新科研项目成果。

昭觉县地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7.6%。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服务力量缺少,且地域分布不均,新城镇周边的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明显优于其他偏远乡镇。对此,昭觉县司法局在全县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的地区借助当地“德古”的力量,培养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规范队伍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截止2016年 9月,昭觉县司法局共发放人民调解员上岗证书110本,其中证书的发放对象包括村社三职干部、人民调解员、民间德古。

1 德古的基本研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以多样化的程序消除纷争,已达到社会和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是规范和发展自力救济,使之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协调共进,形成三力互补、满足多种需求的调整体系。德古作为熟知彝族习惯法的“司法官”,采用非诉方式解决彝族地区的纠纷,其协调作用不可否认。由于德古自身产生的原因以及彝族习惯法之于国家法的不同,在实践中,德古的定位仍很模糊,以德古为中心的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体系还需磨合。

由于没有统一的政权,凉山彝族社会是以血缘关系和人际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社会。家支作为最为重要的血缘组织,是德古调解的社会基础。德古是家支组织最重要的自然领袖的类型之一。只有善于处理纠纷、说话算数、办事公道的人才能成为德古。彝族追求和谐、愿意调解的文化背景,从而形成了以德古为中心的纠纷调解机制。

彝族习惯法是自古传承而来的不成文法。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家支之间、家支之间的纠纷的法律规范。彝人解决纠纷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习惯法与国家法不免冲突。所以,解决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关系,是建立多元化糾纷解决机制需要关注的。德古调解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合意”。从调解范围来看,德古不仅调解普通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也有涉猎。即使与刑法相悖,人们依然愿意依靠德古的调解。德古的定位和职能与现代司法的融合也需深究。

2 凉山彝族德古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德古之所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作用,一是由于民众自愿调解,二是由于德古的权威性,三是由于调解成本低。从实证调查结果来看,德古每年依习惯法处理的案件是县法院的10倍以上,这说明彝族社会的习惯法不仅仅是与国家法“互动”或“对接”来共同调控社会,甚至在某些方面取代了国家法的地位。

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也不是公务人员,在从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不计工资和任何报酬,只领取案件补贴,通过聘任,有效整合了民间调解资源。通过聘请“德古”调解员,加强了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民族民间“德古”调解行为,有效融合了司法行政资源。

德古虽然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但与法官的中立不同,由于其背后有家支作为其形成基础,在对外(民族/习惯法以外)调解时,其角色更类似于家族的代理人,争取用协调的手段实现家支利益最大化。对内调解时,由于习惯法的存在,以“合意”为首要目标,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也不是以中立的态度寻求是非真相的角色。同时,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面对新型纠纷,若德古不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一味运用习惯法去解决新问题,其裁决的有效性将会受到挑战和质疑。

3 建立诉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现代社会,司法无疑是最核心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应被全面替代。昭觉县通过对德古进行培训,以期帮助德古适应司法。这样,既能发挥德古调解及时、成功率高、经济成本低的特长,又能使其对司法有所了解,摒除一切可调的想法。同时,昭觉县在进行培训后,为德古发放上岗证,聘任其为“人民调解员”,以实现诉讼与非诉人员的对接。建立以新型德古为轴心民族特色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德古”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将传统德古调解变有偿为无偿、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德古调解在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人民调解模式。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转变,是法治理念的体现,也是习惯法与现代司法的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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