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石油运输的发展,众多油污事故的发生带来巨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使我国不得不重视避难地的建立,通过分析遇险船避难地现状,引出我国建立海上遇险船避难地的必要性,提出具体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该制度和确立主管机关,以期待完善我国的海上遇险船避难制度。
关键词:海难;遇险船;避难地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02-01
作者简介:安倩(1992-),女,汉族,山东日照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6级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引言
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海难事故逐渐减少,但因自然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避免。而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都已引起了高度重视。每年约有几亿桶的石油通过船舶在世界范围内流通,大量的石油运输,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极大的隐患。[1]通过2000年Castor号、2002年威望号、2012年MSC Flaminia等案件,看出沿海国是否给予避难准入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2]船舶在海上遭遇事故,一旦遇险船装运危险有毒有害物可能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时,沿海国往往会以海洋环境保护及海上安全为由拒绝为其提供避难地,造成遇險船因无合适地点避难而最终在公海沉没,甚至沿海国采取强行干预措施将遇险船拖至公海,使其遭受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无法挽回的海洋环境污染。
二、我国建立遇险船避难地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每年几亿吨进口石油90%通过海洋运输,而我国进口石油海运量60%以上由国外航运公司承担。这不仅使我国石油企业在与国际航运企业谈判中处于弱势,而且对我国能源运输安全极为不利。[3]随着我国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石油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由此船舶事故对我国沿海污染风险也会增加。
为我国船舶在国外能受到同等对待,现今英美等沿海国已经建立了避难地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许多国家也参照他们建立了避难地制度,这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在该问题上还没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航行于国际航线上的船舶在外国海域发生事故寻求避难极为不利。[4]
考虑到以往船舶污染事件,看出一味拒绝遇险船避难,并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渔业、旅游业损失和无法挽回的环境污染。而积极为遇险船提供避难地,不仅利于船舶的安全,也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
三、我国建立船舶避难地建议
(一)完善避难地的专门立法
当前国际公约规定不明确,是否允许外国遇险船进入我国领水避难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我国1983年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似乎允许具有污染威胁的遇险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入我国水域避难。而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主管机关有权拒绝有污染威胁的遇险船进入我国水域避难。在此问题上,两部法律存在一定矛盾。在2017年国务院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意见稿)》中,外籍船通过我国领海或进入内水时,可能损害海上交通安全或对海洋环境造成威胁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通过,但还未正式实施。我国在避难地上缺乏理论依据,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符合国情的避难地制度。
(二)确立避难地的机关
为了对遇险船的救助工作有效管理,应明确有管辖权的机构,这主要由本国海域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决定。目前我国在海事执法中存在多个单位同时管理,如涉及污染的海事事故,可能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有海事局、海洋局、环保局等,这种现象反而不利问题的解决。[5]而在《海上交通安全法(意见稿)》中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果该法案通过,有利于以后问题的解决。
四、总结
沿海国建立避难地制度是复杂问题,不仅涉及海洋环境安全和船舶利益的平衡,也涉及沿海国国家主权。随着航运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的关注,沿海国无法回避为遇险船提供避难地问题。依据IMO决议,沿海国在面对船舶要求进入避难地的请求时,不能没有理由的拒绝,应对遇险船和沿海国双方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做出接收或拒绝的决定。为我国水域环境安全和我国船舶在他国海域遇险能得到避难,我国应完善船舶避难地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王玫黎.中国船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2]刘长霞.遇险船避难准入法律问题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08.
[3]中国石油运输行业调查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EB/OL].http://www.cir.cn/R_JiaoTongYunShu/33/ShiYouYunShuHangYeQianJingFenXi.html,2017-2-10.
[4]王喻.海上遇险船舶避难地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37.
[5]张琛.海上遇险船舶避难地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