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及其连锁反应

2017-06-06 18:31张立发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法继承人

摘 要:以婚姻和血缘为重要基础的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的生活紧密相关,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笔者将通过对国内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及主流学说对此加以研究,从民法理论分析的角度去回答“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认为“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其放弃继承权并没有侵害配偶的既有利益”。

关键词:遗产的转移;继承权的放弃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48-02

作者簡介:张立发(1974-),男,黑龙江大庆人,中共党员,本科,国家公证员,现任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主任、大庆市公证协会常务副会长、黑龙江省公证协会公证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我国公民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有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侵害了其作为配偶的共同财产,因而限制对方放弃继承,那么此种做法能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还需要从多个方面予以论证。

一、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做出继承和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遗产继承。那么,遗产的所有权在哪个阶段发生转移呢?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继承开始的时候,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义务便归继承人所有,此时遗产所有权即转移给继承人。”[1]但是,此种观点将导致所有有关继承权纠纷都被定义为所有权纠纷,致使放弃继承变得不可能,如果说放弃继承的标的是遗产所有权,那么仅由《物权法》调整即可,有关继承权的侵权救济、时效制度都将失去意义。

第二种观点:主张“继承是一个过程,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不能取得遗产所有权,只有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权才转化为对遗产的所有权。”[2]其认为放弃继承的标的为放弃继承权。但是此学说将使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处于无主状态。

第三种观点:遗产的所有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的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拥有了对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是遗产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继承法》规定:因遗产继承,继承人之间意见不统一或者家庭纠纷、矛盾较尖锐的,以及其他继承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并规定诉讼的期限为二年。从我国法律规定可见继承纠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在被继承死亡时即同时取得的观点,使得该时效规定形同虚设。只要他是继承人,其就可以以所有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而不受时效限制。

综上,上述三种观点都存在问题,就放弃继承权而言,其放弃为继承权,而不是遗产所有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其便退出了继承法律关系,自始不享有继承权,从而导致继承人自始不享有对遗产的所有权;也正因如此,既然继承人自始不享有对遗产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将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而这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继承权放弃将不可避免的对配偶的财产权益造成影响。继承权放弃是否须征得配偶同意,便成为了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

二、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放弃继承的简单后果就是丧失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既可以接受继承,亦可以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必须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一旦做出放弃继承表示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反悔。放弃继承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亲自作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那么,放弃继承常出现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放弃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因继承人放弃继承,使得本不应该由下一顺位继承人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对于以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等遗嘱形式确立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会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遗嘱继承变为法定继承;

(四)对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会造成该遗产成为无主财产。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在增高。一部分人对继承中的放弃环节产生了一个新的疑问,那就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三、连锁反应的产生,追根溯源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配偶同意?”这一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困惑,究竟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构成对其配偶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从继承权的性质,期待权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方面加以剖析。

(一)继承权的本质属性

1.放弃继承遗产是否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的其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继承”。由此可见,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消灭继承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是拒绝受有利益的行为,而不是放弃既有利益的行为。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一种拒绝接受遗产利益的行为,放弃的这部分遗产自始至终未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自然无须征得配偶同意。

2.继承权的法律性质

继承权有很强的身份基础,不能转让,而对于继承权带来的财产利益,继承人也不能因为享有继承权而支配其尚未取得的遗产。因此继承权仅仅是一种资格,是一种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其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继承权虽然有将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特定利益,但是它却无法支配该特定利益,不能对继承权做转让或赠与的处分。继承人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放弃或接受这种资格,如果接受这种资格,那便可以凭借这种资格去取得遗产。既然如此,继承权作为一种资格,仅为继承人享有,而非继承人夫妻共同享有,继承人当然有权利单方放弃该种资格,放弃继承权。[3]

(二)放弃继承后的连锁反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继承。”以及《继承法》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以得出,我国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期间——即是从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一段时间。当只有一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遗产分割这个时间点了,而当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就会存在遗产分割这个时间点,也就同时意味着会有放弃继承权的期间,因此在这段期间继承人的配偶是存在着对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从遗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此种情形下便存在“放弃继承权是否会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这个命题。所谓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其具备三个要件:未来取得某种完整的权利有一定的确定性、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具有期待利益并受法律保护。[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学者认为据此规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期待权,均可以予以确认。[5]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将直接侵害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权,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须征得配偶同意。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未能使夫妻共同财产增加,而绝不是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配偶对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仅仅是一种希望,不是一种期待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未侵害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权,配偶不能以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综上,继承人在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时,应预先对放弃行为进行综合考虑,避免出现解决不了的连锁反应。当然,这是一个理论实务中均异常复杂的问题,因此如何达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与继承人配偶利益保护的平衡,仍是一个须不断探索,不断借鉴,不断创新的过程。

[ 参 考 文 献 ]

[1]高洪宾.转继承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1985.3.

[2]柳經纬.论接受继承的推定[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6.1.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2.

[4]郝燕.The Study Of Expectant Right[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5]于伟.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探究[J].法学,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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