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 《南赣乡约》中的特色“禁讼”文化

2017-06-06 13:49袁田田
卷宗 2017年5期
关键词:扰民乡约王阳明

袁田田

摘 要:王阳明的心学,并非是主观唯心主义,而是强调修养“人心”使之成为合乎“中”的标准的“道心”,是从传统儒学与实践经验总结出来适应于现实社会的人生修养和经世致用之学。其在《南赣乡约》中创造性地注意到江右地区争讼中土客矛盾和官民冲突的症结所在,并能从其心学“致良知”的角度对症下药,这一传统与和谐社会理念暗合。汲取其中积极因素,建设和谐城乡与服务型政府,无疑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关键字:致良知;土客矛盾;官民冲突;禁争讼

1 《南赣乡约》的背景

正德十年(1515年)南赣匪乱严重,官府顾此失彼,局势十分混乱。翌年,王阳明受王琼推荐临危受命,巡抚南赣。在平定暴动时,阳明感慨“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认为一个地方的动乱是由于“民俗之善恶”,而“民俗之善恶”是由于“积习使然”,是由于百姓有无发明“本心”。他举乡约立族规,以“禁争讼”、“睦宗党”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正是为了使人发明“本心”、“去恶存善”,最终达到治下安宁的目的。可以说,行《南赣乡约》与阳明心学“致良知”思想一脉相承,是对“知行合一”的具体运用。

2 《南赣乡约》中“禁讼”的内容

(一)缓解土客矛盾,调解治安争讼

土客矛盾算是江右特有的地域问题,明代闽粤流民在向赣南移居时,因其“无籍之民”的政治处境和“化外蛮夷”的族群背景,被南赣土民排斥。客家为了解决生存问题,侵占土民粮田,双方暴力争斗,伤亡惨重。阳明在顺利平叛后,为了缓解土客紧张关系。一方面,切实满足百姓利益诉求,将客家所占土民田产及时归还。另一方面,阳明从“致良知”角度出发,教人发明本心之良善,“格心之不正”。比如《南赣乡约》第十二条规定:

“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份,有不听者,呈官治罪。”[1]

在这里,阳明劝诫土民,要修养合乎“未发之中”的良知去应付客观事物,放下旧恨偏见,做到“无所偏倚”的“中”。因为客家已经归还田产,改过迁善,所以土民要能不计前嫌与其和善,不得再因旧恨寻仇,以致土客争讼。《南贛乡约》在第十三条还规定:

“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南赣乡约》从“灭心中贼”的角度出发,不忘对新民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觉醒自身的善念,痛改前非。告诫新民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自甘堕落,留有旧习。不论是教化土民要摒弃旧念、宽以待人,还是教化客家要迁善改过、为善去恶。《南赣乡约》能够教人发明“本心”善念,“灭心中贼”,是真正从根源上解决了南赣土客居民矛盾,这样远比其他地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来的彻底有效。

(二)缓和官民冲突,杜绝扰民争讼

正德十四年,宁王反叛,江右地区兵戈骚动,很多官差借着下乡办公的名义,做着雁过拔毛、劳民伤财的恶行,百姓被一拨拨的官差索要财物,苦不堪言。《南赣乡约》没有止步于一棍子打死式地严令禁止百姓告官,而是找到百姓为什么会告官的源头,创造性的注意到官差扰民问题。在《南赣乡约》第十一条中,特意以明文赋予百姓监督官员的权力,规定了:

“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2]

这一规定真正依靠百姓的力量,也减少了百姓举报官吏的后顾之忧,因为他们有名正言顺的权利去监督和举报鱼肉百姓的官吏,使其不敢再肆意行扰民之举。而且在《巡抚地方疏》提到,在助民修田导致官衙受损后,阳明否决了重建官衙的提议,而是将闲置的“机房改为巡按衙门”“委官相度,趁时修理”。这种减少市政重复建设、减少因公扰民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官民阶级矛盾,百姓少受官差扰民之苦,自然就不会去告官。

3 对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一)和谐城乡关系关键在做好基层宣传教育,增进双方认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交流问题摆在眼前。现今一些大城市居民常有“本地人”自豪感,鄙视进城务工人员。进城人员又保有原有的不文明习惯,比如随地吐痰,说脏话,公众场合大声喧哗等,造成城乡矛盾颇为激烈。我们应借鉴《南赣乡约》处理土客矛盾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城乡居民的思想工作,增进双方了解与认同,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城市居民应端正思想,每个人都是城市的建设者,不应鄙视进城人员。同时进城人员也要摒弃原有的陋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更好地融入新城市生活。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应做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如今我们常看见政府官员倚仗权力欺压百姓的新闻,造成官民仇视的现象。我们可借鉴《南赣乡约》解决官差扰民的案例,切实保障百姓实际监督政府官员言行的权利,减少出现百姓举报官员的后顾之忧,对官员形成约束力和震慑力。更关键在于,政府活动不应加重百姓负担,减少官员因公之名吃拿卡要和打白条以致经营者入不敷出的现象。政府机构还应以利民便民为要,精简一系列繁冗的办证手续,切实帮助企业家进行生产活动。毕竟,切实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之策。

4 结语

乡约族规是乡民自治的重要和有效形式,在中国乡村实行了数千年,直到今天,仍在农村有其影响力。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在“禁争讼”问题上,创造性的注意到了官差扰民的问题和土客居民的社会治安矛盾,这正是两点特色之处,也是我们如今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以及和谐城乡居民关系可以借鉴的地方。但现如今却处于很冷清的尴尬地位,甚至农村本地居民都不清楚,国家政府和各大高校在各地区乡约族规的传承和改进也不够重视,流于形式,着实让人惋惜。

如今社会族权渐渐瓦解,政权也出现腐败,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管理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更要求我们要加强教化。如果我们能够在弃其私法残暴的封建糟粕的基础上,取阳明心学的《南赣乡约》中道德约束、教化乡民之精华,并得到国家的肯定,得到学者的认同和宣传,相信对于更好的补充法律管辖之不足,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的人际关系、城乡关系,一定大有裨益。

注释

[1]明 王守仁(著),《王明阳集》卷十七,别录九,公移二,《南赣乡约》

[2]弓兵,即在各要道设关卡盘问过往,查验文引之吏;机快人,即缉盗的捕快

参考文献

[1] (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M].杜语,编.北京:线装书局,2013.

[2] 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M].台湾学生书局,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十二月.

[3] 张占力.明代家法族规与家族保障探究[J].兰台世界,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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