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辉 姚江
空调安装工坠楼受伤
时间拉回到两年前的2014年11月1日,林栋梁准备次日乔迁新居,其女儿帮其与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电话联系搬家事宜。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了搬家费用500元和相应事宜,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是一家夫妻店,平时靠网络和在报纸上打广告宣传自己接洽搬家业务。接到林栋梁家的搬家业务后,搬家公司安排了搬家的人。因为需要空调移机,11月2日上午,搬家公司老板娘又按照公司原来所留的电话,打给从事空调拆卸安装业务的四川人李安盛,通知其一同出工去林栋梁家拆装空调。李安盛到了林栋梁的家里后,就根据搬家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将空调一一拆下。搬家公司另派的三人负责搬东西。
中午,三个搬东西的人安置好家具和其他家电后先行离开。12时30分左右,李安盛着手帮林栋梁安装从旧居移来的空调。林栋梁的女儿担心地问:“你一个人就可以吗?最好再请一个人来。” 李安盛大包大揽地讲:“我一个人就可以的,我一向都是一个人。”李安盛一个人顺利完成了以往的每一次装机和移机工作,所以,他是充满自信的,甚至有点盲目自信了,以至于要爬到5楼外面安装空调,连安全带都没有系。林栋梁看其莽撞行事,提醒其注意安全,要求其系上安全带,李安盛说着“没事的”就爬到楼外去了。
刚搬家事情本来就多,李安盛在忙着装空调,林栋梁自个到室内忙着整理新搬来的物品了。说时迟那时快,忽然阳台上传来一声惨叫,林栋梁心里暗叫不好,忙不迭地奔到阳台。只见窗外已经不见了空调师傅的身影。林栋梁探头到窗外往下看,赫然看见李安盛趴在楼下,身旁还有一大滩血迹。
林栋梁连忙拨打120,李安盛很快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李安盛被转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右眶骨骨折、右眼球萎缩。治疗期间,李安盛的妻子于红丽向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借款5万元用于治疗。2014年11月10日,于红丽与林栋梁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确认:李安盛受搬家公司指派安装空调,林栋梁支付李安盛2万元。
诉求搬家公司和业主赔偿
于红丽向搬家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治疗,也收到了林栋梁支付的2万元。但与高达2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相比,显然远远不够。搬家公司和林栋梁都拒绝再付钱。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安盛无奈之下于2015年4月14日诉至常熟市法院,请求判令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与林栋梁共同赔偿755869.56元。
李安盛诉称,2014年11月2日,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为林栋梁提供搬家服务,他受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的雇佣并按照其指示为林栋梁进行空调的拆卸和安装。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他不幸从五楼摔落受伤,于2014年11月25日进行了手术,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住院期间,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对其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与林栋梁共同赔偿755869.56元。李安盛同时认为,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对其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林栋梁对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指示选任过错。
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认为,李安盛与搬家公司并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为搬家公司提供劳务,搬家公司只是为李安盛介绍了工作,因此搬家公司不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特别指出,李安盛对于此次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李安盛的具体诉请金额不认可。恳请法院驳回李安盛的诉请。
林栋梁也在庭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李安盛与他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他不应该成为被告。而他与搬家公司之间只存在搬运及承揽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雇佣劳动关系,同时他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赔偿责任。李安盛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他对李安盛的具体诉请金额也不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安盛的诉请。
在审理中,法院向李安盛进行了询问。李安盛陈述,以前自己为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干过活,是干完活以后搬家公司给钱结账的,不签订合同。李安盛称自己没有营业执照,但有职业上岗证。根据有关规定,安装空调是高处作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持有办理特种行业操作证。法院要求李安盛提供,但直到宣判前李安盛也未能提供给法院。
审理中,李安盛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安盛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护理期为四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同时,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转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安盛为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鉴定费用共计为3672.02元。
无特种行业操作证自担六成
常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李安盛主张的赔偿费用依法认定为694828.52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安盛与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两被告是否对李安盛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指出,李安盛与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之间属于承揽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与林栋梁之间属于搬家服务合同关系,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搬家业务应当包括家庭中空调的拆卸和安装。结合本案证据,李安盛是从事空调拆卸安裝业务的,其根据搬家公司的指示到林栋梁家独立进行空调拆卸和安装。李安盛并非搬家公司的固定职员,也不从搬家公司按时领取工资收入,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无需接受搬家公司的管理,李安盛是在搬家公司部承揽到的搬家业务中提供拆卸安装空调的劳务成果,事后两者结算费用。李安盛主张与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该院难予支持。
针对搬家公司是否应对李安盛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安盛未提供特种行业操作证,不具备安装空调的技术条件,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在选任人员时未选任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存在过失,同时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在李安盛一个人单独从事高处作业时未对其进行警示和提醒安全要求,其应当对李安盛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安盛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亦有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才导致李安盛从楼上摔下受伤,李安盛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林栋梁是否应对李安盛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也给出了答案:本案中,李安盛在完成承揽合同时,林栋梁属于受益人,林栋梁在发现李安盛一个人单独从事高处作业,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未对李安盛的行为进行禁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林栋梁应当对李安盛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对李安盛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林栋梁对李安盛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安盛自行承担60%的损失。据此,常熟市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应当赔偿李安盛经济损失208448.5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5万元后,尚应赔偿158448.56元;林栋梁应当赔偿李安盛经济损失69482.8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2万元后,尚应赔偿49482.85元。
李安盛、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和林栋梁均不服常熟市法院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分别提出上诉。除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苏州市中级法院另查明:李安盛事发前脚立于空调支架上,因支架瘫软坠落。该支架系由李安盛从别处移来。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对李安盛、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和林栋梁三方按照60%、30%、10%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酌定,能够基本客观地反映各方过错,本院不予调整。上诉人李安盛、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林栋梁上诉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点 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通过家政相关公司谋求家政类服务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共同选择。作为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家政工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事故的报道时有耳闻。家政工出事,谁来担责?如何界定委托人、家政公司、家政工三方的责任?
本案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要界定责任,首先要确认三方互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李安盛依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的指示,从事指定的工作,对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与李安盛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不具有解释力。结合工作所得形式,李安盛并非按期领取固定工资,而是于工作任务完成后与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结算费用,法院将其界定为承揽关系应属适当。从工商登记看,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的经营范围为搬家、保洁服务,并无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选项,且其系以自己名义与林栋梁缔结合同关系,而非以中间人身份出现,故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主张其系提供介绍服务缺乏事实依据。林栋梁因与李安盛个人并无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故不应确认双方具有合同关系。高空作業系专业性较高的工作,李安盛作为经常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对作业安全条件及正确的作业方式有足够的认识。李安盛事发时未系安全带,并因自己安装的支架不牢导致跌落,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因选任不当,提示不明,对事故发生负有部分责任;林栋梁系李安盛工作场所的实际管理人,在没有适于作业的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放任李安盛继续作业,发生风险,也负有一定过错。故对李安盛、常熟市千千搬家保洁服务部和林栋梁三方应按照60%、30%、10%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