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借条的是与非

2017-06-06 22:33子木
检察风云 2017年5期
关键词:美凤结婚证补偿费

子木

她把他视为男神,她为他人间蒸发,可结果只换来一纸假结婚证。河北邢台市的王女士和她的“丈夫”郝先生共同生活四年后爱情过了保质期而分道扬镳。情缘尽,纠纷起,那么王女士手中的借款凭证究竟是正常借款,还是郝先生对她的感情补偿费?王美凤虽然赢了官司,但颜面尽失,还伤透了心:“从开始我认识他,他就没有跟我说实话……弄了假结婚证骗我,所有的亲戚朋友都知道我和他结婚了……结果我成了‘小三。”呜呜的哭泣声,凄凉而悲痛……

两情相悦,女白领爱上已婚男

2008年12月某日晚,几个年轻人正在银喜鹊歌厅的包间唱歌。一个身材高大、阳光帅气的男子走到王美凤面前诚邀她一起演唱《我与你》。美凤受宠若惊,但她还是大方地与这位刚结识的男子站到了台上。曲终人散,两人互留了手机号码。煲了两天电话粥,王凤美对在市政府工作、市中心有房的郝洪刚爱慕、崇拜之情油然而生。几天后,小郝约美凤去爬山。两人陶醉在大自然的美景中,畅谈理想,她激动地献出了自己的初吻。

1985年11月出生在邢台市区的王美凤,父母都是国企职工,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大学毕业后,王美凤在一家外企上班,月收入3000多元。从那时起,郝洪刚无微不至地照顾着美凤的生活,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同居后,美凤如痴如醉地爱着小郝,她似乎把生活里所有的欢乐、哀愁以及人生走向全部都放到了小郝身上。2010年年底,王美凤想领证结婚,可小郝却总回避这个话题,有时还故意躲避她,这些反常举动引起了王美凤的怀疑。据美凤回忆说:“一次我出门偷偷跟踪,结果发现他走进银河小区的一户人家。我敲开这家人的门,‘爸爸,来客人了!一声稚嫩的‘爸爸,让我明白眼前这个自己深爱的男人居然是有妇之夫……我的头都大了,瞬间泪奔。”

这件事对王美凤打击至深,她似乎看破红尘看破爱,消失了好长一段时间。小郝打爆了她的手机也联系不上。一个月后,王美凤带着余痛回到邢台,下班途中偶遇小郝。小郝跟在她身后追着发誓:自己爱的是美凤,一生一世对她好,保证跟妻子离婚给她名分。郝洪刚的一番甜言蜜语让王美凤决意分手的心动摇了,她不由自主地上了小郝的车,两人又和好如初。

感情受骗,领假证共同生活

据王美凤回忆:“2011年3月,小郝拿给我一份他与妻子的离婚判决书。我信以为真,高兴了好些日子。两个月后,我和小郝一起来到桥西区民政局。当时办理结婚证的情侣很多,我俩照好合影相后,郝洪刚让我去他车里取包。等我回来时,他说已找关系办好了结婚证。我扫了一眼红本本,顺手放进了包里。”

两人商量好不举行婚礼,只是旅行结婚。仅有的几个至亲好友来家祝贺,算是婚礼仪式了。双方父母也没有见面,王美凤甚至连公婆的面都没有见过,她有些失落,但转念一想未来日子还长着呢,日后再见也不迟。于是,她很快释然了。

婚后,小郝同以前一样买各种流行服装和首饰给美凤,也给她一些零用钱。但是,王美凤不久发现“老公”并不在市政府上班,也不是公务员,自己竟然一直蒙在鼓里。可如今木已成舟她只得无奈地把委屈埋在心底。

小郝虽然不是公务员,可三年来他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对自己也很好,过得也算幸福。可她总觉得丈夫有很多秘密,最让她想不通的是:这么多年自己竟然从没见过公婆。每逢春节,她提出要去看看公婆时,小郝總是找各种借口推辞,他们还为此吵过数次。

2015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原来,小郝曾给美凤写下两张收款凭证:一张凭证上写着:“借本金5万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归还。”另一张写着:“借本金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这张5万元借条小郝已拖延了5个多月,美凤讨要数次无果。有次,两人为这笔借款吵得很凶,还厮打在一起。小郝报警后,两人都被“请”进派出所。美凤称:“当时小郝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先后从我这里拿走15万。因为他总骗我,我不相信他,所以拿这笔钱的时候,我让他给打下两张借条。”郝洪刚却说:“我没借她钱何来还钱之谈。当时,我要分手,她不分手,还总是到我单位闹……这两张借条是我念在过去三年的感情给她的补偿费,可她现在有其他男人了,我不想再给她这笔钱了!”

因为是民事纠纷,民警只做了笔录便让两人离开了派出所。两个月之后,两人的感情降到了冰点,已无法挽回。美凤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这才发现结婚证竟是假的。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然而,这张“假结婚证”到底是怎么来的?两人各有说辞,谁也拿不出相应证据。这样一来,两人四年的“夫妻”生活变成了非法同居,也就不必再履行离婚手续了。

终审判决,借款有别感情补偿

2015年10月,美凤把郝洪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鉴于案情并不复杂,决定采取独任制审理此案。庭审当天,王美凤没有到庭,只有她的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而被告席上坐着郝洪刚与其代理人。

美凤手中的这两张收款凭证是怎么来的?原告律师指出:“2014年11月13日,被告郝洪刚称开公司需要资金向原告借钱。当时,原告从自己父母那里拿来一部分加上自己的积蓄凑够了15万给了被告,是现金交易。在这两张凭证上还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和红手印。”随后,原告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及被告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

郝洪刚承认这两张凭证是自己所写,但辩称:“我没有与原告办理过结婚证,更不知道结婚证情况。王美凤认识我的时候,就知道我是有家庭的,也明白我与她是同居关系。我提出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我单位吵闹,在原告的要挟下,我才打下这两张补偿费借条,可当时的日期是2014年10月3日。原告现在这两张借款的日期都是2014年11月13日,当时我在外地培训,不可能打借条,也不可能收到15万元借款。我被迫离婚后,发现原告与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我也是受害者,现在我不想给她这笔补偿费了。”

庭审中,双方辩论异常激烈。郝洪刚向法庭递交了二人吵架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他辩称,此证据既能证实自己与王美凤是同居关系,又能证明王美凤曾到公司抢走他的公章。

对此,原告的律师认为该出警记录与借款是两码事。到底谁说的是事实?情感补偿费能转化为债务吗?经过三个多小时法庭审理,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分析两张收款凭证内容后一致认为:原告的两张凭证符合自然人借贷收款后出具的收款凭证习惯,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诉求不应支持。随后,桥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郝洪刚偿还原告王美鳳本金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郝洪刚不服判决,以一审法官无视双方同居关系,错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明显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小郝托好友调解但最终无果而终。

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对郝洪刚又提供的电话录音等三份新证据没有采纳,最终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借款凭条是双方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凭证,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郝洪刚主张王美凤未履行出借义务,与其出借条的行为相矛盾。在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下,应认定借款是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邢台市中级法院驳回郝洪刚的再审申请。

法槌落下,但留下的教训深刻:爱情和婚姻是严肃的,爱要遵循规则,因冲动而轻易同居是对彼此的不负责任。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 评

借条具有特殊属性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情感补偿费”显然损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由此类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法官为何没有认定这两张借条是“情感补偿费”呢?首先,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来说,出借人提供借条,足以认为其已承担了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的,应当提供可以推翻借条的相反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足的不利后果。其次,这两张借条上记载了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借款人、时间等事项,并没有记载“感情补偿费”等内容,郝先生也没提供见证人等证据佐证这两张借条与“情感补偿费”有关。最后,法官除审查借款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还会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做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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