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欢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了近20年。今年国标委发布2017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自3月23日,GB 5296.4—2012不再强制执行,标准编号改为GB/T 5296.4—2012。
降为推荐性标准的GB/T 5296.4会给检测行业和纺织服装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在麻纤维检测论坛上,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李治恩,曾谈到GB 5296.4降为推标后将会面临的一些问题。近日,《中国纤检》记者在北京采访了李治恩主任,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交流。
《中国纤检》:GB 5296.4标准从制定之初到现在,经历了哪些重要发展阶段?近期,国家对强制性标准转化,规定了两年过渡期,原因是什么?
李治恩:GB 5296.4标准的发展主要经历几个阶段:1987年,国家首次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87《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998年8月2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版,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31日,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今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自2017年3月23日起,《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GB 5296.4—2012由强制性标准正式变更为推荐性标准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两年过渡期主要是针对企业,对检测机构作用不大,主要考虑有些企业在GB 5296.4没改成推荐性标准前,已经在产品标识打上了GB 5296.4强制性标准,所以可以继续使用两年,不代替。但两年之后就必须改成加T的推荐性标准。
《中国纤检》:在您看来,GB 5296.4由强制性标准变成推荐性标准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李治恩:国家这次清理整顿标准只把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安全性的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清理后在纺织服装行业的强制性标准里只剩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两项标准。过去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是强标,标准里所规定的都是必检项目,现在变成推荐性标准后,就变成了可选项目。推荐性国家标准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企业在使用中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生产情况、技术要求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
这次国家强制标准整顿,把GB 5296.4降为推荐性标准,也是考虑服装的使用说明对人身安全涉及不多,同时也是为企业减负。未来,企业可以继续使用GBT 5296.4,也可以使用企业自行起草的企业标准,但服装使用说明的某些内容如水洗标等有可能不再是统一制式,会呈现百花齐放的形态。
《中国纤检》:GB 5296.4变推荐性标准后,纺织产品的使用说明要不要标注?应该怎样标注?
李治恩:我认为仍需标注。GB/T 5296.4作为基础标准,纺织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仍然可以参照执行,但同时也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执行。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是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标识内容,即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廠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要执行相应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
《中国纤检》:在强制性标准变成推荐性标准之后,还需不需要检测使用说明和怎样检测的问题上,您怎样看?
李治恩:这要看抽查商品中明示的产品标准里,有没有引用GB/T 5296.4。过去因为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现在则要根据明示产品标准情况决定如何检测。GB 5296.4由强制性标准变推荐性标准,也是为企业松绑,是否继续执行GB/T 5296.4,由企业自主选择,现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已经非常容易,且无须备案,只要发表声明就可以,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产品标识要求太严格其实也没必要,标识无非就是要告知消费者这件产品的一些信息,所以留给企业的自由度应大一些。在GB 5296.4作为强制性标准时,使用说明要求还稍显刻板。但在现阶段情况下,企业还是得小心翼翼,如果标错就有受处罚的风险。不过随着标准逐步放开,这类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中国纤检》:GB 5296.4在行业内的应用性和知名度非常高,在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的这些年,都存在哪些问题?
李治恩:在GB 5296.4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时,缝制水洗标是服装生产的一道工序,印错或缝错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很多麻烦。比如把S码水洗标缝到M码衣服上等等,经常为这类事情受到处罚。GB 5296.4降为推荐性标准后,企业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企业标准,把这道工序省略,不再缝制水洗标。
其实GB 5296.4所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也是消费者需要了解的相关产品信息,并不复杂。但在检测执行时,检测机构把它复杂化了,所做要求过多过细,有些矫枉过正,比如维护符号,只要标注正确、清楚即可,不一定非要按先后顺序排列;再有标纤维名称比如麻,要求必须标出具体种类,其实实际检测中,麻纤维非常不好区分,检测者需要具备相当的经验,做起来费时费力,且风险很大。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均规定纤维名称只标大类即可。当然如果企业有特殊需求标细类也可以,就是不要一刀切,要给企业选择的空间。
《中国纤检》:企业在起草企业标准时,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或限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治恩:目前国家没有这方面限制。过去遵循的是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企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但近几年,有些企业为规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降低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对这方面的漏洞,国家应该加大治理力度。
另外,企业要提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加以重视。制定企业标准,事先应该对国家有关标准起草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选派有一定专业能力和标准起草能力的技术人才担此责任。而不是随随便便想怎样就怎样。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也应给企业相应的技术培训,对企業进行指导。过去,起草企业标准需要备案,现在声明就行,相对来说更方便。
《中国纤检》:GB 5296.4变推荐性标准后,检测机构自身要面临哪些改变?
李治恩:GB 5296.4强制性标准毕竟执行了这么多年,在检测机构的意识中,已是根深蒂固,很容易延续从前的习惯,把GB 5296.4作为统一标准依据,所以会需要一段时间调整。GB 5296.4是强制性标准时,大家都按强制性标准执行,相对比较简单,变推荐性标准后,标准不再统一,检测机构需要在检测时,需要现场了解产品标准要求,再做检测。工作量更大,检测更加繁琐。从长远来看,检测机构相关检测的业务量和收入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但也可以通过,开拓新项目、提升服务质量等方法吸引客户,弥补这方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