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相关认定审查工作,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监管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全面落实棉花国家标准。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棉花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宣贯,开展技术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收购、加工、检验中的技术疑难问题,提高企业质量管控能力和自我评价能力。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采集企业落实标准、规范生产承诺信息,督促企业对照承诺内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自觉性。落实GB/T 18353(《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对棉花加工设备的底线要求,依法查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推动企业升级加工设备、优化加工工艺,不断提高加工质量。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中国纤维检验局要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新形势新要求,制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地方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巡回检查、抽样检验、标识核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质量责任。继续加强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条件的检查,敦促、帮助企业依据棉花加工工艺流程相关规范,制定重点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查企业是否对进厂籽棉进行质量检验、分等级存放和加工,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分拣排除异性纖维和有害物质;检查企业皮棉包装、标注标识是否规范,标识是否与实物质量相符;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建设籽棉、皮棉存储场地,杜绝外部环境、存储方式对籽棉、皮棉质量的影响。
三、加大质量问题追溯和责任追究力度。结合棉花产业链条长、主体多、各环节利益诉求不同的特点,要对接上下游产业,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归集棉花生产、加工、销售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消费者等各方质量信息,以棉包条形码为载体,打破信息孤岛,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棉花质量问题追溯机制,加大质量问题追溯力度。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要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问题的质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事实清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棉花经营者的责任。保持棉花执法打假高压态势,确保棉花质量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建立棉花质量监测和预警机制。以公证检验质量重量数据、监督检查信息为基础,结合农业种植、气象预报、市场价格、纺织需求等信息,探索建立棉花质量监测数据库。对基础数据信息进行全面挖掘,分析我国棉花质量状况,定期发布棉花质量公告、监测信息,为加工企业把握棉花市场质量现状、找准自身发展定位提供帮助,为纺织企业掌握国棉质量、合理安排生产提供服务,为制定和调整棉花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加强棉花行业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进行预警,建立信息报告和预警通道,加强对棉花产业质量的宏观管理,有效控制棉花加工企业质量风险。
五、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各地质监、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棉花加工企业的排查力度,全面完善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健全棉花加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评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对企业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银行信贷、合同履约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推动质量信用与企业融资、品牌创建、政府补贴等挂钩,加大对加工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失信惩戒作用。加快推进棉花加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进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诚实守信。
六、推动大包型棉花企业发展。对大包型棉花加工企业,要引导其继续按照改革要求使用逐包编码等技术开展生产加工,提高棉花加工企业技术含量。加强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发挥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与棉花政策性贷款挂钩、防范信贷风险方面的作用,促成好的大包型棉花企业能够优先得到资金保障,以利于其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继续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继续在大包型棉花加工企业实施公证检验,持续完善以公证检验数据为核心、以棉花大数据平台为基础、以成包皮棉逐包编码技术为手段的棉花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棉花经营企业参与以棉花期货和电子撮合交易为代表的现代市场贸易,以公证检验数据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促进诚信经营、公平交易。鼓励大中型纺织企业应用国产棉花自动配棉系统,根据公证检验品质结果和纱线质量要求合理选择调配原棉,稳定成纱质量,节约原料成本,提高纺织企业生产的精细化、集约化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质监、发展改革部门,在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后,要结合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