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
互联网企业是信息消费的内容供应者、应用创新者,也是信息消费平台的提供者。随着互联网普及率过半、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企业在信息消费领域扮演的角色发生重要变化,面临着信息消费产业链上下游环节日益加剧的竞争,同时,也产生了信息安全、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困境。在信息消费产业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了解互联网企业信息消费的地位、特点、问题,对推进信息消费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网民数量继续稳居全球首位。网民数量与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为各类互联网创新应用的成果普惠提供了有力支撑,成为公众的信息消费的基础。
信息消费的主力军
在信息消费价值链中,运营商、设备商、互联网企业等各方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性。相比传统运营商,互联网企业话语权不断增强,地位日益提升,以BAT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企业仍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面临着新兴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独角兽企业对信息消费市場的蚕食鲸吞。
互联网企业是信息消费的内容供应者、应用创新者,也是信息消费平台的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消费主要表现在内容消费和电子商务两个方面。
内容消费方面,形成了视频、音乐、阅读、游戏等多元化的消费形式,营造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感官体验和消费服务,消费信息量日益增大。
电子商务领域,互联网购物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生活消费方式,成为信息消费的主要内容,互联网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形成了庞大的线上线下产业链,吸引大量消费内容。据了解,2016年“双11”,天猫商城当日交易额超过1207亿元,其中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
艾媒咨询CEO张毅表示,互联网企业是信息消费的主力军和推动者,它提供的大量内容及巨量信息成为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互联网企业为信息消费提供技术支撑和平台基础。互联网企业与电信运营商两者,成为信息消费最大的贡献者。
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热潮进一步释放,移动化、智能化不断增强,包括手机视频、云存储、移动商务等在内的信息消费业务得到有效拓展。
其中,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领域,互联网企业的服务支撑逐步渗透到传统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双创”行动的深化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快速成长,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型消费模式不断涌现。
信息消费主战场
互联网企业在信息消费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表现在技术、产品、服务、用户等许多方面。
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构成了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技术承载和推动力,促进了生产方式、商业模式创新。2016年开始,人工智能成为各大互联网巨头的必争之地,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把更多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产品中。
在移动社交、支付、娱乐、交通、旅游等生活服务领域,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展开跨领域、跨平台的竞争。2015年的“并购潮”中诞生了大量同行业、跨行业的并购;2016年底,支付宝进入“社交圈子”与微信的竞争;2017年微信“小程序”发布引发独立APP的生存危机。此外,在流量经营时代,众多视频聚合平台之间的竞争也必将日益加剧。
专家认为,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信息消费的主战场,互联网企业不仅面临着同行之间的竞争,也面临着来自数字化转型中的运营商的冲击,以及众多新兴独角兽企业的颠覆。因此,如何寻求差异化定位十分重要。
四大问题限制信息消费
互联网企业信息消费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信息安全、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和企业自律等。
信息消费受限于信息安全。近期的勒索病毒,以及长期以来的个人信息泄露、信息诈骗等问题,使公众在互联网信息消费时面临较大的顾虑。
市场秩序问题限制了互联网信息消费。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P2P互联网金融等平台,面临着较多的用户投诉。
知识产权分析师常尊艳指出,随着近年来芯片等专利诉讼案件的发酵,科技型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然而,涉及原创内容的互联网企业面临较多的版权、著作权保护问题。
张毅表示,与电信运营商不同,互联网企业在企业自律方面,整体来讲是比较差的,遇到的问题比较多。但是在挫折中前进,在挫折中定规矩是必不可少的过程,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
未来,互联网企业的有序发展对信息消费产业的壮大有重大意义,因此,需要主管部门在有效监管、完善立法和正确引导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