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东
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同时,也让我们认清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进行刑事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此,我国在修改三大诉讼法之后,将电子证据也列为了证据当中,对以后进行控诉和举证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 完整性 关键技术研究
现阶段,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处在高速发展时期,计算机和网络早已应用到军事、科技、政治等各个方面,同时也对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这种犯罪形式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损失,甚至会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
1 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1.1 计算机犯罪的现状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一直呈递增状态,计算机犯罪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网络寻找犯罪对象,联系同伙、准备犯罪工具、实施犯罪;
(2)通过计算机传播色情淫秽物品,实行“黄毒”犯罪;
(3)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侵犯他人财物,四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
1.2 计算机犯罪的危害
计算机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巨大社会危害性几个特点,在实施计算机犯罪时,受害人根本不了解情况,在不知不觉中经济和信息被犯罪分子所截取,严重威胁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越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甚至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又因为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使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案件的侦破有很大的难度。
2 背景研究
由于计算机犯罪的频发以及造成的危害性巨大,这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在上海、广东、北京等地成立了专门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网络警察队伍,国内各省市的公安机关也有相关的部门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除此之外,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研究小组,利用高科技软件,对计算机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进行记录,并加以取证,希望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3 电子证据的关键技术研究
3.1 取证模型的建立
电子证据的存在无疑对打击计算机犯罪分子有了很好的保证,但如何取证,而取证的程序到底是什么,怎么样的取证程序才能有法可依,为了电子取证的程序具备法律效力,国外有很多的科研小组根据不同的条件提出了不同的取证模型,相对比较出名的有,法律执行过程模型、基本过程模型、综合过程模型等等,但这些模型普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是針对某种特定的因素才能执行,缺少取证的通用性和灵活性,因为针对性强,取证程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统一取证方法。
3.2 取证的关键技术
根据所取证的犯罪对象不同,电子证据取证可以分为基于网络取证和基于主机取证两大方面,基于网络取证的对象是计算机网络中相应的服务的日志、报文信息和审计信息,而基于主机取证的对象是存放在计算机内存、程序、硬盘等信息。根据时机的不同可分为实时取证和事后取证,主要的取证技术可以分为检查类、呈堂类、识别类、分析类、收集类和保存类这六大类。
在取证方面,美国等网络技术发达国家比较权威,毕竟有着二三十年的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经验,也开发了很多实用的取证产品,比如,Encase产品就是由美国Guidance软件公司开发的,这个软件适用于在Windows系统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不停机的情况,对系统运行的数据和环境生成映像文件,之后对这个文件进行调查,发现犯罪证据;美国的电子证据取证公司还开发了一个名为DIBS的产品,属于数据备份系统,通过独特数据调查技术,保证了证据复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英国的一家公司则开发了在Mac、PC和Unix等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收集系统,主要功能是将犯罪分子所使用的计算机硬盘逐个扇区的进行复制和粘贴,形成一个复制文件,然后对这个复制文件进行审查,帮助办案人员寻找犯罪证据。
4 保证电子取证的完整性
4.1 必须具有合法性
(1)电子证据与与其他证据一样,所收集的证据必须要合理合法,而与其他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的科技性比较高,当有病毒入侵或受到破损时,千万不要私自进行修复,应该交给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这样就不会使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在签订合同时,要用书面的形式进行,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合同书等能充分表现内容的形式才可列为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很多人认为,即便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电子证据也都可以当做证据来使用,其实不然,当获取证据的方式会造成社会危险,以及侵犯到了公民权益的时候就不能称之为证据了,因此一定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4.2 电子证据必须要具有客观性
即通过客观事实来反映事件发生的可靠性,表明了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而不是通过主观猜想杜撰的,电子证据只要是真实可靠的,就可以当做法庭证供。
4.3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定
(1)电子证据失真性比较强,就是说电子证据具有很强可变性,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相关技术可以进行修改,这就会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对此,要在专业的技术人员认真审查后及时进行封装处理,对所接触的人及时进行记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
(2)在存储过程中要小心谨慎,在进行证据交接时要进行严格检查,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修改或损坏的情况,在进行查看时要考虑载体的安全性,如果载体存在病毒等,会使电子证据造成严重损坏,甚至失去证据本身的价值。
(3)在进行证据审查时,经常会进行数据传输,在传输过程中,电子证据也非常容易被截取甚至毁坏,系统自身的故障以及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传输方面出面问题,因此在进行数据传输时要严格检查系统设备以及保密措施的安全性。
5 结束语
电子证据的提出和使用,对我国的司法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计算机犯罪事件的日益增加,而这种新型的犯罪形式,无论是在案件侦破上还是证据提取上都有很大的难度,而电子证据的提出,让计算机犯罪有法可依,在经过合理合法的调查取证后,严惩犯罪分子,当然,损失也是惨重的,这也要求新时代的网民,要自觉遵守与维护网络秩序,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积极监督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上网环境,为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保障。
参考文献
[1]戴莹.电子证据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3):73-77.
[2]刘志军.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几个关键技术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2.
[3]刘潇一.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D].郑州:河南大学,2013.
作者单位
1.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 410011
2.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 4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