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导刊》:看来流通领域已在“互联网+”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极大地推动了新常态下流通领域转型升级。在现实中,“互联网+流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王微:不容忽视的是,在“互联网+流通”创新进程中,还存在流通主体创新能力不高、创新资源要素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不健全等方面的约束。
一是商业模式创新仍处在探索阶段,尚不成熟。整体而言,当前“互联网+流通”创新仍处在探索实践阶段,大量新型商业模式尚不成熟,缺乏足够的市场需求支撑,尚未实现盈利和合理的投资回报,主要依靠在资本市场上估值溢价吸引投资,以“补贴返现”等方式推广创新和培育市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过度依赖资本市场持续性的融资“输血”、“烧钱”的做法,一边不断烧钱一边继续融资,容易造成商业模式单一化和发展模式的同质化,越来越陷入“规模不经济”的怪圈。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创新企业的亏损甚至倒闭。以发展迅猛的O2O为例,2014年约有31.5%的O2O企业关闭或停止运营。
二是物流等基础设施存在明显“短板”。我国物流业发展在基础设施能力、运作效率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短板”,不能适应“互联网+流通”创新的发展要求。一方面,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不高,现代化的物流基础设施有待加强。例如,目前多数物流园区缺乏综合性交通基础设施及多式联运作业系统的有力支撑,物流信息、知识创新、设备租赁等共性服务平台严重不足,难以有效整合物流资源。生鲜冷链、跨境电商、农村电商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基于信息化的应用创新和集成创新还不普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例如,在农产品生鲜电商发展方面,由于我国缺乏产地预冷设施、冷链运输和配送体系,生鲜产品难以实现全程冷藏保鲜和运输配送,无法提供生鲜商品的品质保证,消费体验相对较差,极大地阻碍了生鲜电商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城乡、地区间流通设施发展不均衡。与城市、东部地区相比,农村、中西部地区的物流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末端“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百米”的物流配送网络不健全,已成为制约这些地区“互联网+流通”创新的重要瓶颈。由于缺乏有效的物流资源集聚和足够的运输组织固定场所,导致农村、中西部地区物流服务水平不高、整体流通效率偏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城乡、地区间双向流通体系的打通和运行。
三是人才、资金等要素投入缺乏保障。一方面,创新人才严重短缺。在“互联网+流通”创新实践中,企业对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运营的专业人才需求与日俱增,而当前中高级美工、网络运营、手机应用程序开发等相关技术人员匮乏。根据对全国97个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信息的调查,2015年四季度,在建筑、房地产、制造业企业用人需求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企业用人需求同比增长了23.7%。特别是随着大数据等技术深度应用的展开,很多企业要求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到具体业务领域,目前电子商务、大数据深层开发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而既懂技术、又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尤为紧俏。由此加剧了企业间对高端人才的激烈争夺,高薪“挖墙脚”屡见不鲜,甚至影响到企业创新的稳定性和培养培训人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缺少持续稳定的金融保障。“互联网+流通”创新引发了新一轮创新创业潮,由于缺乏抵押物,创新前景还有较大不确定性,大量小微初创企业既难以从规范的商业银行获得融资支持,也难以达到资本市场和各类创投基金的融资要求。许多小微初创企业采用民间借贷、第三方保证或非自有资产担保的方式,导致融资成本高居不下。与此同时,近年来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成为小微初创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但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问题频发、短期行为普遍,不仅影响创新融资稳定性,也加大了经济运行的金融风险。
四是局部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首先,一些获得资本市场多轮融资的互联网企业和电商企业,更多关注用户数、访问量、点击率等业绩目标,采取补贴、返现、低价等方式,追求短期内迅速做大市场,造成线上商品、服务价格远低于线下水平,从而线上线下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乃至恶性竞争。这种依靠资本和技术优势的低价竞争行为,不仅严重地削弱了实体商业的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且也极大地抑制了大量尚处初创阶段的创新企业,不利于“互联网+流通”的加快推进。其次,由于发展初期遵循“放水养鱼”的原则,C2C、O2O平台上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的网店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一些自然人商户销售额早已超过每月3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但由于税务部门无法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导致这部分商户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造成与其他经营主体特别是实体流通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第三,互联网领域出现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部分互联网企业或电商平台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对商户收取高额流量费、广告费,或者对规模较大的商户实施限制性措施。导致近年开设网店的综合成本快速上升,甚至与一些地区实体企业的经营成本不相上下。这种状况抑制了实体流通企业拓展线上渠道和业务的积极性,对电子商务和网上零售的健康发展已构成一定负面影响。
《新经济导刊》:在“互联网+流通”创新进程中,除了流通主体创新能力不高、创新资源要素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不健全等方面的约束,是否也有亟待解决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
王微:的确如此。“互联网+流通”存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主要包括有几方面:
首先,现行流通管理体制机制不适应创新要求。一是现行流通管理模式还不能适应“互联网+流通”创新的新要求,一些监管部门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一些部门虽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但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监管,社会共治的理念还未有效形成,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保险金融等中介服务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互联网+流通”创新使得监管的强度、难度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加,但由于监管职能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相互沟通和协调机制不畅,出现了新的监管隐患和盲区。例如,在餐饮O2O蓬勃发展背后,由于缺乏监管规则和执法依据,一些部门疏于对商户实施必要的資质审核,导致网络上存在大量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商户,不少“黑餐馆”转向外卖订餐业务,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三是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滞后。“救火式”、“运动式”的传统监管方式,罚款、停业、集中整治、吊销证照等常规手段,已无法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经营和创新的合规性,难以从源头上维护市场秩序。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监管机构自身运用互联网的能力不高,缺乏基于互联网监管的平台和政策工具,难以有效针对互联网及各种电子商务创新的开展监管。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不适应“互联网+流通”创新和变革的要求。以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为例,虽然该法律明确了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处罚依据,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法律缺失。目前新兴商业模式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互联网+流通”创新在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网络诈骗、盗取用户隐私、刷单伪造交易记录、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时有发生。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等有待完善。目前,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移动电子商务服务、O2O等“互联网+流通”创新活跃领域,现有标准和规范覆盖率不足、滞后性严重,既影响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优化竞争和营商环境。相关标准的形成、实施机制还未理顺。在标准制定方面,由行业协会主导、以企业最佳实践为引领的标准化形成机制尚未建立。例如,由于冷链物流缺乏温度标准和对接规程,导致存储、运输、配送各个环节难以有效衔接。在标准实施方面,基础性、通用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强制性不足。四是大数据开放共享制度和机制尚不明确。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很多有效的交易和运行数据分散于多个行政部门,并且各类信息及数据无法互联互通和实现共享。对于互联网企业在运营中获取的海量数据及其开发、使用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导致有市场价值的海量数据基本上由互联网企业占有并封闭在企业内部,既无法为政府监管、社会共治提供支持,也无法与其他市场主体实现合理分享和开发,不利于流通企业借助大数据实现创新发展。
再者,社会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流通”创新领域的信用管理和应用还较为落后。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在推进涉企信息公开,但数据收集的范围和数量仍较为有限。一些政府信息平台还未建立规范的动态信息披露制度,部门之间信息互不联通,缺乏共享,使得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也制约了市场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此外,政策缺乏系统性,碎片化特征明顯。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及其积极作用日益重视,并出台多项扶持政策。仅在2015年,国务院就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 )、《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等多个文件,并在全国9个城市率先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与此同时,各部委也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流通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或行动计划,例如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等等。整体来看,各级政府已出台的“互联网+流通”创新政策缺乏系统性,碎片化特征较为明显。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例,仅近两年国务院、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就出台了几十项鼓励和扶持政策,虽然调动了各方面的发展积极性,但由于政策制定部门缺乏有效地统筹协调,导致通关、商检、税收政策之间衔接度欠缺,无法形成政策合力,甚至出现相互交叉和冲突的问题。另外,地方政府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措施,也造成全国范围政策实施的尺度宽严不一,不仅使企业在开展跨地域经营、经营全国性业务时面临较大困扰,还导致部分企业钻政策漏洞、套补骗补等问题。
以“互联网+”为契机
加快流通创新的主要思路
《新经济导刊》:互联网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全面推动流通事业向纵深发展。从战略上看,“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内,我国应该如何主动作为,进一步以“互联网+”为契机加快流通创新?
王微:按照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总体要求进行战略谋划,以明确思路,加强对新时期流通创新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尽快形成以深层次、多样化、大范围、全方位创新为动力的流通新格局,持续推动和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渠道、新组织、新模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着力营造公平、透明、规范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拓展流通发展新空间,推动流通产业结构升级,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全社会流通成本不断下降和流通效率持续提高。
第一,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促进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加快电子商务对各类商品流通活动的全覆盖。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环节、不同行业的流通特征和要求,加快多多样化、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探索,促进“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在流通领域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流通领域“互联网+”的应用水平。促进电子商务的业态创新,鼓励综合电商、自营电商和各类垂直电商等多种方式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细分化的市场需求,创造多样化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加快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及物联网等多种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探索。
第二,鼓励线上线下互动创新,拓展流通发展新途径。支持各类实体流通企业加快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采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手段,通过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展示、商品销售、消费服务等创新活动,实现实体流通的“在线化”。鼓励线上线下互动,加快探索“互联网”与实体流通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构建“网店结合”、全天候互动、高效便捷的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流通主体的比较优势,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加强合作互动,不断改善消费体验、增强聚客能力,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实体流通企业和网络流通主体的经营效率,让众多流通企业分享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发展的创新红利。引导跨界资源整合,特别是鼓励电商企业、平台企业与实体流通企业进行合作、联盟和兼并重组,实现信息、顾客、商品、服务、配送等线上线下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拓展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市场空间,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强化配送和售后等服务,提升电子商务发展质量与整体水平。
第三,推动上下游环节对接,打造基于互联网的全新供应链体系。鼓励电商平台发挥引领作用,加快拓展供应链服务,引导带动供应链企业、商户实现互动和一体化发展,创新定制化等新兴商业模式。鼓励传统批发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环节延伸,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由商品批发、代理向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转变。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和电商企业强化源头采购,保障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增强消费者在实体店的客户体验;批发企业要努力增加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比重,提升服务的附加值。大力发展第三方供应链管理,在更大范围促进流通领域的商品资源整合和物流体系优化。在继续推动流通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外包物流服务的同时,着力促进第三方供应链管理等管理方式的创新,以在更大范围实现运输、仓储、加工等物流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体系和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实现物流产业整体效率和竞争能力的提升。加快发展以冷链为代表的专业化的供应链体系。面向农业主产区、制造业集聚区及大型城市的产地集配体系和城市公共配送体系,面向鲜活农产品的冷链物流体系,面向粮食、煤炭、钢材、成品油等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物流体系。
第四,加快电子商务服务的专业发展,打造新型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加快新型流通服务的专业化发展,重点支持电子支付、信用、物流、检验认证、大数据共享等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发展,进一步完善電子商务及流通领域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流通技术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流通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的应用服务,重点针对电子商务模式开发、大数据应用、冷链、流程追溯、安全防范等现代流通技术推广和应用,进行共性技术、标准化、公共服务手段等方面的研发和创新,为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方式创新。
第五,加快提升流通领域信息化水平,用网络技术改造传统流通企业。加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流通企业。在继续提升内贸流通企业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用信息技术、互联网设施改造传统流通企业,提升信息化、互联网化应用水平。支持流通信息化的深度应用,更加注重推动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电子商务创新,形成具有较强是否带动作用的技术产品、软件和系统平台,为更多内贸流通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加快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地理位置服务及导航、生物识别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内贸流通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重点推动在认证、交易、支付、信用、配送、追溯等流通环节的应用和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装备远程监控、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技术服务市场,为更多内贸流通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互联网+流通”创新补齐短板。加快建设流通大数据平台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大型流通企业、批发市场等主体积极参与,加快建设专业化的流通大数据平台,在更大范围促进流通领域大数据集成和共享,为流通创新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撑。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针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加快电商物流基地、冷链、城市配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智慧物流,运用北斗导航、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物流通道网络,建设智能化仓储体系、配送系统。
第七,加快建设面向“互联网+”治理体系,释放流通创新活力。结合“互联网+”发展的趋势与特点,加快建设面向“互联网+”治理体系,为电子商务等流通创新营造透明、规范的创新环境,实现线上、线下公平、衔接的监管规则,释放各类流通主体的创新活力,形成流通创新的强大动力。因此必须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创新。作为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十分艰巨的改革任务,需要加强领导,注重顶层设计,积极研究相关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方案并加快实施和推进,为流通创新发展创造更为完善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