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恋爱关系获取财物应如何认定

2017-06-02 10:21范晓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5期
关键词:车款欠条诈骗罪

范晓秋

[案情]2012年3月嫌疑人李某(已婚男子)在棋牌室与年长自己14岁的被害人王某(离婚女子)相识,李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态与王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2年9月,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012年12月李某以借钱购买货车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18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后李某和王某在朋友见证下分手,欠条被李某撕毁,至于王某何时得知李某已婚的事实及车款、18万元借款是否还清双方各执一词。2013年10月30日王某报案称李某假借谈恋爱为由诈骗其人民币18万元和1辆雪铁龙轿车,2014年1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事实与王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导致王某陷入即将与李某结婚的错误认识,以为交付财物是在帮助未婚夫发展事业。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李某是否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隐瞒行为是否导致王某作出错误判断、轿车款和18万元借款是否还清等情节的认定均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了财物、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恶意等,既遂犯还要求被告人客观上非法占有了财物,而这些情节在本案中均无法证明,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交付财物时李某是否隐瞒已婚事实。王某称李某向其出示过离婚证,为其写过7封以“老婆”相称的情书,并承诺年龄不是问题,自己的父母同意二人交往。王某的朋友刘某也证实李某在2012年王某住院时告诉刘某其已离婚。李某对此予以否认,李某的朋友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将李某已婚事实告诉过王某,王某也表示“不会有事,拿李某当弟弟”。李某和王某双方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均无法采信,7封以“老婆”相称的书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但不能认定李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

其次,王某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存在争议。王某将车辆过户到李某名下的時间是2012年9月24日,交付18万元给李某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双方均承认交往期间二人关系不稳定,7月王某即提出过分手并拒见李某,10月二人还吃过散伙饭,王某能够认识到二人关系的现状仍自愿交付财物,这是基于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还是基于情感支配的由衷付出,此为司法实践中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最后,李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难以认定。本案中能够证实王某将东风雪铁龙轿车出售并过户给李某,且借给李某18万元现金,但李某是否给付车款以及归还18万元借款无法认定。如果李某确已将车款和借款还清,自然无罪。如果能够查明李某确未交付车款,结合事后李某声称已经交付车款的事实,可证明李某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但此为基于隐瞒占有动机和虚构还款情节的行骗,并非基于情感的行骗。如果能够查明李某未还清借款而撕毁欠条,考虑到欠条是能够证明二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以暴力夺取的方式获取并撕毁欠条可认定为抢劫罪,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并撕毁欠条可认定为诈骗罪,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并撕毁欠条可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些分析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因此,应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仅凭现有证据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认定李某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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