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的工作成效与困境

2017-05-30 22:06林勇
大东方 2017年11期
关键词:困境

林勇

摘要: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法院在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试点任务,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在试点过程中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深化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和破解的难题。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成效;困境

一、试点法院在改革中面临的困境

(1)试点法院权限不明确,改革推进较为被动

上级党委给予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权限不明确,具体能够在哪些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这是进行试点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很多问题的改革可能会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等)的规定,如果上级没有予以明确,则在改革过程中会变得非常被动,不利于改革的稳步推进。

(2)“案多人少”矛盾仍较突出

法院工作要健康发展,队伍建设是关键。法院案件量逐年上升,特别是今年来,部分法院受理的案件数较去年同期翻番,而法院编制数又是有限的,只能聘任大量的合同制人员从事司法辅助工作,而其经费保障(含工资)却并未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内,多以办案经费的名义支出,进而挤占了办公等公用经费。此外,对于聘用人员的编制数是否应确定一个标准?按照现阶段人员的配备看,各庭室助理审判员以上的法官每人都无法配备一个合同制书记员,如果要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则必要的助理人员配备存在困难。另外,现有的辅助人员多为合同制人员,人员素质参差,待遇也较低,难以保证聘任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3)法官办案补贴问题

部分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工作》,并提出“人民法庭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但是实践中囿于经费有限而仅能进行有限的探索。

(4)管理考核指标问题

现阶段法院的管理考核指标多而杂,导致审判人员疲于应对,直接影响了案件审判效率。因此,建议法院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调研、甄选,除保留案件审限等必要指标外,对不符合审判规律、不利于各业务庭工作开展和容易产生错误导向的管理考核指标予以剔除。

(5)经费保障标准不足以保障办公条件的改善与升级

如进行科技法庭建设、智慧法院建设等,在经费不足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向财政申请经费,直接影响法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开展,因此,对于一次性大型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能否纳入预算计划。

二、有关对策建议

(1)上级法院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协调各相关部门。

基层法院要进行改革,首当其冲要面临的问题就是改革的权限(或限度)在哪?缺少全面、具体的改革计划与统筹。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要使其不断细入、深化,进而取得改革实效,需要建立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改革事宜的专业机构。通过设置专业机构,对目前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深刻分析和反思,对司法制度改革进行全面具体的计划与统筹,进而确立司法改革方案。目前缺少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改革的机构,导致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改革处于一种较为茫然的状态,影响了司法改革的效果。希望上级法院尽快出台司改具体指导意见,以便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方案细则,推进各项司改工作开展。

(2)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工作中把好法院的进人关,所录用的法官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政治、专业素质。每个地方都有一些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要实现司法职业的正规化、专业化,并不是缺乏相应的人才,而是人事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尽快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明确法官人额条件、遴选办法,以便按定额落实三类人员、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障年底前完成首批法官入额及相应司改工作进度。

(3)针对司法辅助人员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司法辅助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不可缺少的辅助作用,但是,多年来,我们忽视了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专业化的要求,目前聘任的大量合同制人员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其工资经费并未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内且标准过低,难以满足执法办案实际要求。对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重视不够,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流动性大。司法辅助人员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律,这是一个新事物,但我们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为解决这问题,提出司法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措施,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素质和相关待遇,稳定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4)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由于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下,法官审理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故应当保障法官正常履职不受任何个人、行政机关等的不当干涉,为此,应做到:

一是探索建立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是制定实施《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記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内部、外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制度,落实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原则。

三是对于五年过渡期内未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保留法官职务和待遇的前提下,采取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转任司法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确保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事业的平稳过渡。

四是就以政府采购形式招收审判辅助人员,向社会招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审判辅助人员,并申请提高其工资待遇,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人员稳定。

(作者单位:罗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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