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亮
摘要:立法为国,如今,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法治社会已经初具雏形,我国可以说已经成长为一个较为成熟的法治国家。在新刑诉法中,在原有法制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和发扬,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其变得更加的完善和合理。笔者根据相关文献,对新刑诉法中对于证据板块的完善进行解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据制度;法制
新刑诉法作为国内最为重要的法典,仅次于宪法,在法制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新刑诉法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以此来促进更为科学的法制体系的构建,来保障人民的利益。而在新刑诉法中,也确实对旧刑法进行了继承和发扬,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进行了更加公平、更加科学的法制建设。
一、新刑诉法下对于证据制度完善的表现
(1)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新的定位
旧刑诉法中将证据认定为某种事实,而实际上,证据只能作为认证事实的依据,其本身的概念并非与事实同等。如此可见,旧刑诉法中对证据的相关定义,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缺乏科学依据。新刑诉法中,对证据制度的定义做出了相应的完善,将证据定义为用来为案件实际情况作依据的材料。我们从这里就可以清晰的看出,新刑诉法对于其定义更加的具有典型性,充分的尊重了其特殊性,不仅明确了证据的作用,证据的判断标准,也将其表现为案件判断的依据,也正或者因为这种新的定义,让证据本身更加具备合理陛,破除了旧制度中的狭隘性,不再将其定义为事实本身,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补充和突破。
(2)证据法律种类的完善
受到社会形势变化的影响,例如虚拟网络和电子产品的盛行,让原有的纸质证据和其他证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法制环境,电子数据证据也必须要进入到司法程序。因此,新刑诉法将证据的种类进行了扩展,让证据更加的符合现阶段的社会环境。而此举也将证据种类延伸到了八种,将其类型延伸至了电子虚拟领域,将原先的空白板块进行了补充。其次,对于证据类型进行了细化,例如物证以及书证就划分开来了,将二者进行了细化。
(3)进一步确立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旧刑诉法将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方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掌握了犯人犯罪证据,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检察员要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负责;第二类是发起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该当事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三类是指嫌疑犯或被告人本身,他们有为自己辩护而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新刑诉法在旧刑诉法的基础上,对责任方的有关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得刑诉法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环节更加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利益。
(4)非法证据排除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讲刑诉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让法制更加透明、公平,也是避免由于证据制度的确实而导致冤假错案,新刑诉法中将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重新整理,将排除体系进行了重构和完善,以此来避免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而出现的一些弊端。通过对非法证据的重新梳理,将证据环节变得更加科学,例如对DNA证据的采用等。
(5)将证人机制进行了完善
这里集中地表现在直系亲属规避以及对证人费用问题上,第一是案件处理中,直系亲属不被允许进行作证,第二是证人在作证期间需要对真人进行补贴,并且对证人进行保护,让证人拥有良好的作证环境。也正是由于新刑诉法中对于这一板块的完善,让证据板块得到了新得发挥,将举证工作的难度大大的降低了。
二、新刑诉法中对证据制度转变后的应对措施
(1)转变执法观念
首先,要端正态度,进行执法理念的转变,要及时的对新刑诉法做出解读,对于其改变要进行总结和梳理,用饱满的热情去迎接由新刑诉法带来的改变。执法者要严格遵守新制度中的新程序,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展开司法工作,其次,相关的法务人员必须要尽快的对新规进行熟悉,对于证据制度的新规定,例如证据的分类、证人制度的改变以及举证责任的变化等要进行尽快掌握,避免在进行执法时还是按照旧刑法走,造成司法混乱。最后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时,必须要公平公正,秉承法治理念,以此来确保司法的严、谨l陛。
(2)强化证据意识
不管是旧刑法,还是新刑诉法,都强调了证据的作用,强调了证据的地位,这也就直接的要求了司法人员必须要树立严谨的、严肃的证据意识,并且将意识进行不断地强化。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要将证据作为关键点,以证据作为基础来进行工作的展开,凡事以证据为先,保证司法的严谨性,也避免在执法中出现证据确实和个人情绪泛滥的问题。其次,为了提高对证据的掌握,司法机关需要提高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联性,加强司法与侦查的联动性,加强证据链的建设,提高证据搜集和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结语
新刑诉法是对旧法的一个继承和发扬,也是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在新刑诉法中,我们可以窥见中国司法的进步。在這其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转变,可以看到法制的成长和转变,通过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来建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的司法体系,可以看到法制精神的传承和发扬。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