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民主与法治思想观念传入开始,我们国家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日渐深入和广泛。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家庭组成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开始在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这种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现代人追求自由、个性的开放思想;另一方面却有悖于我们传统的社会观念,不被传统社会所接纳。除了在道德上引起了多方争议外,其在法律上也给大家带来了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非婚同居;社会现状;缺陷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释义
厘清概念对于解决一个法律问题其重要性当然不言而喻,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就曾说过“概念乃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顾名思义,非婚同居就是个体之间非经正式婚姻形式组成共同生活体,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仅仅是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进行区别比较,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情况,在现在的法律规范中完全没有提及,非婚同居虽已由来已久,但我国对其概念的解读却仅限于学界学者和读者们的讨论。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社会现状
我国非婚同居人群具有范围广、隐蔽性高等特点,加之同居者对调研访问活动抱有一定的排斥心理,现有公开的数据也许并不能准确的反映出这一人群的整体情况。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类人群青年人和老年人,将他们的数据呈现出来希望能反映出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
1.青年人非婚同居现状
在大学生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大多数为都市白领)中非婚同居表现得比较普遍。有学者在对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闽江学院等五所高校大学生间进行了的一项非婚同居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非婚同居在文化程度较高,思想较为前卫的大学生中得到认可。
2.老年人非婚同居现状
现代的家庭结构模式使得多数家庭老人独居,子女一般并不能时常在老人的身边照料日常生活,这使得丧偶老人的老年生活异常孤独,有再婚意愿的却也面临着财产关系、人际关系、子女问题、文化、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压力,最终再次走进婚姻殿堂的屈指可数。非婚同居这一代表自由和个人主义的产物同样影响到了老年人群体,这一模式不仅能让两个老年人在生活上互帮互助,还能缓解再婚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冲突和尴尬处境。
三、我国非婚同居的缺陷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缺陷与漏洞,甚至一些堪称完美的法典也有其调整不到的社会死角,这是由法自身滞后于社会现象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当然,我国法律也逃不出这一限制。
(一)非婚同居的立法缺陷
如前文所述,非婚同居在我国已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法律有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我国到目前为止针对非婚同居现象出台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1989年《若干意见》、1994年《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下文简称1994年《通知》、2001年的《婚姻法》解释(一)以及2004年的《婚姻法》(解释二),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提及这一问题。
(二)非婚同居的司法缺陷
对于单纯的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婚姻家庭中常出现的家庭暴力行为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同样可能出现,对于婚姻关系而言,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这种情况在非婚同居中出现的话,当事人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从而可能使受害一方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这一问题的解决最后又会回归到双方当人事身上,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解除。从案情我们可推知,男方必会对女方纠缠不休,一拖再拖,处于较弱势的女方的权益必然是得不到保护的,即使退一步说,法院受理了当事人诉讼,将双方的冲突矛盾拿到法庭上来研究解决,但是具体怎么解决,解决的方式、标准在法律规范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构想
如前所述,非婚同居在我国已经愈演愈烈,由这一社会现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现有关于规制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在现实操作中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解决好由非婚同居所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我认为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考虑。
(一)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所涉及的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同居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关系。基于形式要件的要求,非婚同居关系不会变成婚姻关系,但其所涉人身关系在很多方面与夫妻之间是一致的,对于这些方面,非婚同居的立法当然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此,对人身关系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抚养义务。非婚同居既然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当然应该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要求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扶养费用。
第二,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这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借鉴英国与法国的相似规定,即相互之间并不具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或者遗嘱的形式进行继承。
第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非婚同居期间,非婚同居双方对于共同孕育的子女,双方对其负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共同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用。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之后,若该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用,并具有相应的探视权。
(二)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承担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财产分割方面。同居双方财产分割方面可采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对其进行,受我国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约束,非婚同居双方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债务承担方面。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各种目的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陈玉玲.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研究[J].福建论坛,2006(12).
[2][英]凯特·斯丹德利著,屈广清译.家庭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3]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
作者简介
张志祥(1991-),男,汉族,贵州铜仁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