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布
根据当前腐败多样化、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及时修订、制定了党章、准则、条例,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工作要求与任务。这是一场关乎人心向背,一场输不起的变革与斗争!中纪委根据党中央要求结合党章、党规细则与当前形势明确了监督执纪问责就是纪检监察部门在这场变革、斗争中的第一主业、专职方向与内容,并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职责中“监督”的首要性和重要性。为把精神贯彻好,职责履行好,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转变职能、明确职责,才能保障执行到位,从而担负起当代纪检监察人的历史使命。
第一,要充分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职责。当前的纪检监察部门可分为纪委职责与监察职责。纪委职责是协助党委抓党性、党纪、党风、党的教育,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察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协助党委抓好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教育与管理。纪检、监察虽是两块牌子但为一套人马且合署办公,所以其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党员也包括非党员,既包括领导也包括非领导,既抓党纪也抓制度,既要监督也要问责,既要执纪更要守纪。
第二,要充分领会纪检监察工作的“三转”精神与工作导向。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工作第一职责,纪检监察工作要通过实现“三转”来保证第一职责履职到位。其一,将监督执纪问责确定为纪检工作的专职方向与履职内容,并体现了纪检监察职责中监督的首要性和重要性,即“转职能”;其二,要以当前纪检监察工作职能的转变相应转变纪检工作的方式,从以问责和破案为重心向以加强监督、加强纪律底线防守形态化的转变,即“转方式”;其三,纪检监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作风也要相应转变,其自身更要严守纪律,己正方能令人,即“转作风”。
在实践中纪检监察要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是有“规矩”要遵循,即包含了所有成文的“规矩”;其二是监督“规矩”是否遵循;其三是对未遵循“规矩”者予以问责。三点要素缺一不可。当党员、非党员,领导、非领导出现了违规违纪,或者组织与集体出现业绩不佳、人心不齐、队伍不稳、作风不正、执行不力、纪律不严等现象,我们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三转”精神,主动深思、细究是“规矩”没了,还是监督丢了。要敢担当,主动作为,缺啥补啥,协助党委解决管理、治理的困难与问题,做遏制不良、弘扬正气的光明使者。
第三,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转变监督执纪思路和方式,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求,将监督执纪问责渗透于“四种形态”当中。主动运用监督执纪“四種形态”,对发现的问题动辄则咎,通过组织提醒、函询说明、诫勉谈话等,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拉起“第一道屏障”;对核实后发现轻微违纪违规的,采取纪律轻处分与组织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守住“第二道屏障”;对少数干部员工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防止滑向犯罪深渊,筑牢“第三道屏障”;对冲破屏障、触碰底线的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者,坚决立案审查,问题查证属实的,尽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
为防止“不拿村干部当干部”“管得住县官,管不住现管”“小官贪腐”,建议不以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级别来设定“四种形态”的覆盖范围,创新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任用的有权党员干部的覆盖,更彻底地落实好“从严治党”的全面性,实现监督无禁区、用权就监督。
第四,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协管好巡视、巡察工作。要向党委加强汇报、沟通,积极协助巡视、巡察组配齐人,制定办法,拿出方案,完成任务。引导巡视、巡察组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中纪委对巡视工作部署的动员讲话精神,发挥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的作用,协助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巡视、巡察。当前开展的巡视、巡察制度,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党建涣散、党风不正导致违规违纪,甚至阻碍发展、失去民心。要引导巡视、巡察组在实践当中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庐山真面目,深度分析问题的背后是否与被巡视、巡察行的党风、党纪不正、不力有关,保证“两个从严”的严、紧、硬与长期性,为实现抓党建、促发展排障奠基。巡视与巡察的区域范围虽有层次的不同,但要努力做到巡视、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最终达到上层至基层的全贯通,为此要引导巡视、巡察组在巡视、巡察中发扬党的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心实意与群众打成一片,全面接受人民的监督,想人民之所想,解人民之所难。只有得到群众的支持、配合,才能将党的巡视、巡察任务完成好,并最终以群众的满意度检审巡视、巡察的效果。巡视、巡察组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形成震慑。与此同时,也要明确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将严肃问责。
第五,要按照中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需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的要求,防止“一叶障目”,保护“大片森林”。各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干部选人用人工作全面履行起监督责任,监督选人用人程序,自身也要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在选人、用人时,应当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在书面意见上的“双签”制度。
第六,要学好并正确地掌握、运用党章、党纪、准则、条例,掌握好“监督执纪”与“执纪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做好监督执纪问责的基础,也是履行监督职责所应具备的基本功。当前修订、制定的“大小规矩”与过去各类“规矩”在规定、标准、表述上均有些不统一,我们有责任及时参照当前党中央、中纪委、中组部的最新“规定”,与时俱进地对“本辖”内的“办法”修正补漏并做到“条例”运用正确、恰当。例如当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党内谈话制度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是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重要手段。但因谈话包括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谈话函询、约谈函询、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谈话提醒等多种形式,虽然目的主在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范畴,但一些谈话的形式还和被谈话人的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监督执纪人根据不同的情节、不同的性质来决定不同的谈话内容。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对党内监督执纪人责任、能力的考验,没有一副硬朗的身躯是打不出一块好铁的!
第七,要明白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人,问责、追责、移送司法不是执纪的目的,也绝非初心。为此纪检监察人员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尽职责早教育、早觉察、早谈话、早处置线索,还要善于使用“监察建议书”,全力支持党委守牢底线。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践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需要强调的是,监督执纪问责虽以预防为主,并不代表追究为次,对教育无效,依旧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追究是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从严治党又纳入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所以强化责任追究既不是纪检监察人员自找麻烦、更不是刁难他人,也不应存在不严肃的功过相抵或讨价还价。
第八,要在自身认识到位的基础上依据最新的党章、党纪、条例、准则、办法,结合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按照有权就有责的原则,明确纪检监察自身的工作职责、具体内容与根本目标,并以此检审与考验自身是否履职到位。
(作者系农行青海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