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翀
摘 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进程中带来的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赋予了政府部门新的角色定位和工作模式。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巨大的改革红利,但后续监管法律还不完善。本文拟对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后续监管 厦门
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b)-136-02
1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基本要求
2013年10月,厦门市在福建省率先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改革确立了立法基础。改革大幅度提高商事登记的便利性,给厦门营商环境创造出更强的竞争力,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质相分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1]。原需要先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登记主体,现改为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再到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即原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取消注册资本行业门槛。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3)推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市场监管机制。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工作,其他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关监管工作。
(4)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商事登记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行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社会共同监督的多层次、多方位市场监管模式。
2 各职能部门后续监管主要做法
2.1 配套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登例》配套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定义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依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接收、上传、退回、转发商事登记信息的工作方法和时限、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监管及审批工作、跨部门共管机制以及有关保障措施等内容。
2.2 实行行政审批事中监管
各职能部门从商事登记信用信息平台签收商事登记主体的基准信息,监管方式从原先只有在商事登记主体申请行政许可时才开展资格审查,转变为在商事登记主体登记的第一时间就纳入监管范围,同步发送通知单给商事登记主体,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经商事登记主体申请,各职能部门审核发放相关行政许可证。运用电子化手段,按照实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原则,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上传商事登记信用信息平台。
2.3 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
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各职能部门建立各自监管范畴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使用监管系统或监督平台,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或日常监察。运用电子技术,“双随机”抽查可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对异常名录中的商事登记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对未达到条件或者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商事登记主体有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发出预警提示。监管由前端许可改为全程监管,由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
3 后续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商事登记主体登记信息需过滤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低门槛”激发了市场创业热情,但营业执照办理手续简便、申报便捷同样导致了同一系列问题。登记勾选经营范围无限制导致市场商事登记主体“虚高”,不经营、不办理或无法取得许可资质等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商事登记主体大量涌现。以内资企业为例,2014年新增商事登记主体3.38万户,同比增长100.2%%[2];2015年新增商事登记主体4.18万户,同比增长23.76% [3]; 2016年上半年新增4.64万户,同比增长29.32% [4]。新增商事登记主体每年保持高增幅,同期办理“先照后证”的,则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以厦门市人社局为例,截至2016年上半年,从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接收数据1900户,签收726户,错件重复件退回1135户,退件比例达60.63%[5],办理相应许可的仅44户。一些商事登记主体经营范围勾选了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却未能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这些“虚增”商事登记主体涌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范畴,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造成行政成本过高,浪费行政资源,监管任务更加艰巨。还有部分商事登记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抢跑”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的事项,“无证经营”给后续监管带来压力。
3.2 信息平台功能须再拓展
少部分商事登记主体存在登记信息不实现象,部分商事登记主体电话打不通,电话号码为空号,邮件无人签收,退件显示该处无此单位。《条例》规定,此类商事登记主体属经营异常,但目前无反馈端口传送此类信息至商事登记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平台。此外,各职能部门接收商事登记主体信息后须推送至区级、直属单位和监管部门。但目前的信息平台尚无此系统功能,无法实现信息通过平台推送并留下流转记录,因此也就无法体现时效监控。
3.3 监管职责需进一步制度化
随着政府审批由前置转向后置审批,关于监管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政府监管流程、监管程序缺乏法律保障[6]。各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监管分散化、存在监管盲区或者部门合作不协调。
4 强化后续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技术支撑,拓展信息平台功能
一是使该平台能过滤登记信息,完善商事登记主体退出机制,将一些“僵尸”企业[7]排除在外。二是开通信息互传通道,实现各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对接和日常监管联动,提供平台保障。三是推动信息平台共享,加快政府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对接行政审批平台、电子证照库、监管系统等平台,开发出与各职能部门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系统功能,实现信息通过平台推送并留下流转记录,体现时效监控。
4.2 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双随机”监管工作机制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移,完善各职能部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宽进”后的“严管”职责,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8]。让政府监管执法讲“规矩”不“任性”[9]。完善“双随机”监管工作机制,“双随机”监管范围应更齐全,监管内容对应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商事登记主体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违反法律法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应有更加明晰的规定;“双随机”监管程序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合理设计“摇号”程序,合理确认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使用最低行政成本实现最大范围的监管。双随机”监管结果运用应更全面,对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商事登记主体及时向社會公示,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4.3 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加快建设商事登记“大数据”“政府云”,提高商事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推动商事登记主体和市场的“自治自律”,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有效调动公众监督商事登记主体行为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督格局。
参考文献
[1] 陈海疆.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4(9).
[2] 2014年商事登记主体登记数据分析报告[R].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7-10.
[3] 2015年商事登记主体登记数据分析报告[R].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1-14.
[4] 2016年上半年度内资商事登记主体登记数据分析[R].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7-6.
[5] 厦门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后台数据统计[Z].
[6] 艾琳,王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视角解析——兼评广东省及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2014(1).
[7]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J].科学发展,2014(12).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EB/OL].中国政府网,2015-8-5.
[9] 施京京.让政府监管执法讲“规矩”不“任性”[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