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忠
摘 要:“营改增”实施以来,对各行业减低税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避免了企业的重复征税。本文主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阐述“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相关业务的核算。
关键词:应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未交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c)-141-02
1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原来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实行“营改增”的基础上,原全部营业税的纳税人如建筑业、房地产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 主要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需设置一级科目:“应交税费”,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
同时,该科目下在原来开设“应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的前提下,视情形加开四个新增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销项税额”等。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需再开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十个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需设置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需要设置专栏。
3 相关业务的核算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的分年抵扣。需使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政策依据,对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2016年06月16日,北京意祥服装有限公司向北京中荣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取得专票注明价款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55万元,款未付。
第一年会计核算,如2016年6月核算如下:
借方登记科目有:固定资产——厂房5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22500。贷方登记科目有“应付账款——北京中荣房地产开发公司”5550000。
本月该厂房应抵扣的进项税额=550000×60%÷12=27500(元)。以后各月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均作处理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金额27500元,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方金额27500元。
第二年会计核算,如2017年06月20日,上年6月份购进的厂房待抵扣税额220000.00记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记入18333.3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方记入18333.33。
本月该厂房应抵扣的进项税额=550000×40%÷12=18333.33(元)。以后各月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均作处理与2017年6月会计处理相同。
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购进入库的货物的情形。第一步: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暂估价格计算未来可抵扣的金额,首先记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的借方。第二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如购进的是存货,将该科目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购进的是不动产,则将该科目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2016年10月28日,某公司购进包装物一批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款项未支付。随货同行的材料清单列明的该包装物销售价格为10万元,估计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为1.7万元。该公司应作如下核算:
借:周转材料10万元;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11.7元。
下月初,取得相关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全部款项以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公司应作如下核算:
“应付账款”借方1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1.7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方1.7万元;“银行存款”贷方11.7万元。
企业出售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注意: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影响企业损益。一方面冲减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已扣摊销,另一方面计算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有差额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首先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然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公司领用一批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消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20000元,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
贷:原材料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单位职工,应当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按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行为,虽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从税法角度应视同销售,须计算应交增值税。
例:某啤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3月24日,企业以其生产的啤酒作为福利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该批啤酒市场售价总额为55000元(不含税价格),成本总额为400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49350;
贷:库存商品 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55000×17%)。
安装设备领用自产产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记入“销项税额”处理,而不是作为“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产品未流出企业,不能记作收入,而是直接结转成本。
例:2017年8月8日甲公司外购一台需安装的设备,2017年12月安装设备时,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2425元,计税价格为25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850;
贷:库存商品 24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
安装设备领用自产产品的销项税额=2500×17%=425(元)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为两阶段,一是企业预缴增值税时,首先记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然后在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月度终了,有两种情形,一是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同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二是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涉及到的部分新科目,及相应的经济业务核算,对相关人员学习“营改增”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Z].
[2]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Z].
[3] 网中网会计实训平台[Z].
[4] 233網校[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