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鹏飞
摘 要:互联网金融行业从2013年开始兴起,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观点分为两派。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必要组成部分,正是金融风险在融资和定价过程中的传导使得金融交易被完成,市场投融资主体得到满足自身风险需求的回报。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应当被放在同等的地位上,风险的管制需要市场主体自我规范、法律体系规制和外部监管有效干涉。本文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对于这些风险的应对、管理措施,并对中国当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监管机制进行对比。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市场 风险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c)-017-02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由谢平在2012年提出,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从2013年开始兴起,因此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观点分为两派。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会成为在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融资方式、金融业务装上互联网的包装,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为传统金融服务,从这两种观点单独看其中任何一点都有其偏颇之处。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传统金融的外衣,其互联网特性赋予了它颠覆传统融资方式、支付方式等金融要素的能力;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水平不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完全独立于传统金融体系的金融模式,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与传统金融机构寻求密切合作,以期获得更为迅速、健全的发展。
1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1.1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必要组成部分,正是金融风险在融资和定价过程中的传导使得金融交易被完成,市场投融资主体得到满足自身风险需求的回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体现为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缘于我国不完善、不健全的信用环境。如部分传统金融机构会为P2P平台等网络金融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而一旦发生事故,产生信用危机,会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对传统金融体系如银行系统造成巨大伤害。
1.2 经营风险
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中介平台,所发挥的市场作用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体现为银行“吸收存款”的职能,这与《商业银行法》的具体规定有所出入。而在2017年上半年,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宣布与四大互联网金融巨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达成战略合作。互联网金融巨头在寻求作为金融中介的新模式,并且让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监管的规定,積极配合国家的管理;而传统商业银行也引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的发展与传统业务升级作准备,如图1所示。
1.3 合规风险
以与互联网支付平台类似的P2P借贷为例,其同样起到了去中介化的效果。虽然P2P的成长使市场的资金融通效率更大提升,但是其本身存在的风险也较大。P2P平台影响部分资金的流向,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部分失灵;而更大的问题是对于P2P集资的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不完善,使其成长无法得到健康环境的保障。一直以来,部分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坏账率居高不下。多数贷款者因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盲目投资,造成资产损失。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会产生更多类似于P2P的缺乏监管的事物,其不可预测性要求法律及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1.4 技术操作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导致的交易失误屡见不鲜。如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事件,2013年光大证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以明显低于市值的价格卖出国债,造成其较大损失。因操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风险可以由系统中预先设置的预警设施进行防范,如设置交易最大限额,对交易进行限制。同时,较安全的网络防护设施应当被采用和增强,网络资产的安全关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全体的资产安全,黑客攻击、网络崩溃等技术事件应当被有效避免。
1.5 市场流动风险
网络平台因监管力度不足,常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使其融资杠杆较高,易产生无法偿付的风险。一旦无法偿付,大规模资金撤离互联网平台,同时会发生互联网平台跑路或倒闭的事件。同样地,如果银行体系上调利率,使网络金融平台的利率不再具备优势,则大规模资金回到银行,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挤兑,也易造成金融平台崩溃,无法及时满足消费者对资金的需求,且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2 互联网金融各方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应当被放在同等的地位上,风险的管制需要市场主体自我规范、法律体系规制和外部监管有效干涉。
2.1 市场主体:增强市场主体避险能力
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不受到适当且充分的监管时,易在金融市场及各微观主体之间传导。由于互联网环境给予了风险被扩大更多的可能性,互联网的信息传递效率使得金融信息的传递极为迅速,同样使得关于金融信息的反馈更为及时。所有主体在面对市场波动时的反应更快,因此细小的波动会引起更大的波动,即波动的杠杆率上升。同样,技术风险造成的安全隐患决定了人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一旦某机构安全漏洞产生,则其会很快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这也意味着其失去了金融最重要的信用。
金融风险管理的根源还是各主体的自律和对自身的完善。金融机构需要一方面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以采用更为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另一方面开发丰富稳健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市场上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技术的应用应更多地关注于如何用技术降低经营风险和产品,改善自身经营的效率与产品价值。
2.2 立法机构:增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
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界限还不是很明确;金融市场不完善,且监管主体监管力度不足,传统的金融监管有潜在的监管风险,社会市场信用体系仍需市场及其主体进行完善。立法机构应当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尽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加强整个市场信用体系的搭建,信用体系关乎互联网金融的大局的稳定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已有几年,但仍是新兴产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许多企业的内部风险意识不够充分,风险管理制度不是很完善,存在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所以相关企业需要联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2.3 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措施
虽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其具体风险的形式也不尽相同,互联网金融虽然有其风险方面的特性,但其规避风险的核心与传统金融同样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等金融要素都会有其自身的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而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出现了混业监管的现象。当互联网金融承担传统金融的功能时,就应与传统金融被同样的金融监管机制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如果经济实质相同,也应使用同样的监管条例。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已对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提出了较高的市场准入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机构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其拥有较高的资产净值,同时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来管理好其资产,保证其投资不盲目,操作更为安全。对于融资者而言,要求融资者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典型如私募基金的一系列准入条例;同时,对涉众型融资进行了严格规制,融资的目的和真实用途受到严格监管。
参考文献
[1]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2] 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J].环球金融,2014(12).
[3]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4] 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 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