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桂芹
摘 要 基于对科学传播概念的讨论,以及传播学领域和科学传播领域已有的相关研究理论,如“主体客体化”、“中介主体化”、“受体主体化”、“增强主体意识”、“主体多元化”及“参与主体”、“第四主体”等,结合新时期科学传播面临的机遇、挑战及特点,联系新媒体对科学传播的影响作用和创新主体的科普责任等热点问题,围绕当下包括科学博物馆在内的科学传播领域的迫切主体需求,探讨并试图构建多元化视角下的开放型科学传播主体结构。
关键词 多元化视角 参与主体 新时期 新的主体需求 科学传播主体结构
1 再论科学传播概念
对于科学传播的概念,虽然争论似乎在消退,但并未达成一致,因此对概念的澄清还是必要的。中国的科学传播事业目前从大的类别看有三大阵营并存,按照历史久远程度排序是“科普”(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技传播”(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科学传播”(21世纪以来)。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它们都有特定含义,分别代表了中国科学传播的三个群体、三种模式。[1]当然除此大类别的划分之外,尚存在着其他一些分支类别的名称,比如科技新闻、科技教育、科技交流等。以下,主要按照三大阵营的特点展开讨论。
1.1 关于“科普”
“科普”即“科学普及”或“科学技术普及”,而国外在科学传播领域的常用术语是“Science Communication”(科学传播)、“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公众理解科学)和“Public Communica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科技公共传播)。“科普”一词已被收入197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并有专门法律规定,从而逐步成为国内三大阵营中影响最大、流传最广的一个概念术语。按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对“科学技术普及”涵义的规定是“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2]显然,此概念更强调面向大众的普及与传播,普及的内容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四科”。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出:“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据此,科普作为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其内容应该在《科普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由原来的“四科”拓展为“四科两能力”。
1.2 关于“科技传播”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科领域开始关注并研究科学的传播与普及问题,如社会学、人类学、传播学、科技哲学、管理学,等等。其中,传播学领域是重要的代表之一,形成了当代中国科学传播的第二大阵营——“科技传播”,其影响随着1998年传播学与新闻学并列成为正式学科之后更加凸显,而且伴随国内传播学的发展,新闻逐渐被看成是传播的一个类别。“科技传播”领域的专家学者致力于传播学研究,一般以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的“5W”(who, say what, in which channel, to whom, with what effect)模式框架为核心,重视媒体运用的技巧和策略,关注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高效地传播;当下尤其专注于研究新技术条件下新媒体的运用,比如微信、博客等;按照媒体类型相应出现了科技新闻、科技出版、科技期刊、科技广播、科技电视、科技翻译、科技写作七个方面[3];也有学者直接把“科普”纳入“科技传播”的范围[4];其研究主体主要是在工科院校从事传播学研究的学者*和从事科技报道的新闻工作者。1988年成立的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及其1999年设立的分支机构“科技传播研究会”(目前中国唯一的以“科技传播”命名的学会)汇聚了众多相关领域的学者,通过每年一次的年会和《科技传播》期刊进行关于科技传播的学术交流。
1.3 关于“科学传播”
主张运用“科学传播”概念的专家学者基本来自于科学史和科技哲学领域。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范式”理论的出现,后现代思潮开始兴起,科学已经被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科学史和科技哲学(广义)领域兴起了对科技的社会研究,形成了“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理念和进路。它关注科技的社会维度和政策维度,将科技置于具体社会情境而祛神圣化,倡导批判性、反思性和人本主义思想,推崇科学与人文的融合,探索科技的民主化和公众参与性,推崇后现代的、具体的社会情境性研究。[5]正是在科学技术的产生被置于社会情境的过程中,科学传播也被纳入了社会具体语境中,并被纳入了科学史和科技哲学的研究视野之内。在中国,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这些理念启发了科学史和科技哲学领域对科技活动的社会语境的研究,进而出现了立足于社会大系统对科学传播的探讨,对“科学传播”一词的使用也开始增多。如吴国盛在1999年召开的“科学史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提出科学史学科应关注科学传播问题,在2000年召开的武汉电视台“科学之光”栏目开播五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用“科学传播”代替“科学普及”概念,认为“科学传播”是“科学普及”的新形态,是公众理解科学运动的扩展和延续,是科学共同体与公众的双向互动,学术基础是科学史、科学哲学,目标是融合科学与人文,实现公民文化建设。[6]再如,刘华杰认为,科学传播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科技内容及其原层次分析和探讨在社会各主要行为主体(如科学共同体、媒体、公众、政府及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双向交流的复杂过程,它指除了科技知识生产之外与科技信息的交流、传达和评价有关的所有过程。[7]
1.4 本文的界定
综上所述,并结合当下不同阵营的融合趋势,本文认为,不同的概念使用,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对应着不同视角或理念的侧重,或者基于使用习惯的原因等,但是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和学术交流国际化的需要,必要时应该追求概念的统一性。笔者基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司有和、吴国盛、刘华杰、任福君及翟杰全等人的研究,赞同使用科学传播(或科技传播)概念。本文使用的“科学传播”,具有广泛意义,囊括了“科普”、“公众理解科学”、“科技教育”、“学术交流”、“技术传播”、“技术的扩散”、“技术转移”、“农技推广”等十几个用词。其涵义简单而言,即是在现代化的多元主体背景下,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载体或渠道,达到科技及其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2 评析已有科学传播主体理论
对科学传播主体的研究基本是通过在大众传播学的主体理论基础上不断地进行拓展并逐渐融入新的思想而进行的。发展至今,相关研究理论呈现出一定的发散性,但总体上却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内容及基本观点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主要集中于下述三个方面。
2.1 媒介“主体化”及受众“主体化”理论
在传统中,无论传播学领域,还是科技传播领域,多数关于主体的研究均以“5W模式”为理论基础,基本限定于主体与受众对立的二元模式框架之内,其思想根源是当时主客二元论的哲学思想。随着哲学中主客二元对立关系的逐渐消解,传播学及科学传播领域也同样进行着主客体关系转型的思考,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提出了“主体客体化”、“中介主体化”、“受众主体化”、“提升主体地位”、“增强主体意识”、“主体多元化”及“参与主体”等说法,并且展开了围绕这些主题的研究。这部分研究基本没有脱离“中介主体化”和“受众主体化”的思想,只是观点的强弱有所不同。
其中,关于传播媒体的研究越来越活跃,尤其是针对新媒体。一般认为,大众媒体已经由传统的传播中介转变为传播主体,而互联网传播中,公众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大的主体性;也有更极端的研究者认為,受众已经获得了主体性地位,或者说变成了主体,在传播中达到了双方的平等互动与交流。当然,笔者并不赞同“公众已变成主体”的极端观点。
对笔者启发较大的是已有理论的主流方向。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传播中的受众已经开始了主体化,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具有了一定的主体性、创造性和能动性,而这种主体化还处于持续进程中,需要缓慢地过渡。他们呼吁受众的主体地位要不断得到提升,主体意识要不断增强。孟丽娜认为,在当下,科普的主体已经走向了多元化和媒体化,受体也转向了利益化、主体化与休闲化。[8]黄时进认为,当下科学传播已经发生了转型,从传统的单向科普转向了现代的双向交流模式,受众已经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理解与支持的纯粹客体。[9]此外,汤书昆、朱效民等学者也研究了科普主体的多元化或职业化趋势。
还有一种别具特色的“参与主体”理论。这种研究采用“参与主体”的说法,比较巧妙地避免了对于公众或者媒体是否作为主体的不同看法的争议,反映了各个“参与主体”在科学传播实践中的参与特征。较典型的是任福君与翟杰全的研究,他们把科技传播与普及纳入了人类整体传播范畴之内,认为对应参与者(即参与主体)是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具有博弈色彩。这些参与主体包括科学家群体、公众、媒体组织、政府部门、工业机构和专业组织等,它们在不同的动机下共同参与科技活动,构成了非线性的互动网络。[10]他们还将这些参与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处于传播者的位置,包括科学共同体、政府和工业部门;第二类处于受众的位置,指的是公众;第三类属于科技传播与普及的“第三方”或“中介”,目前在具体传播活动中也扮演了一定的传播者的角色,包括传播媒体、科普设施和专业组织。笔者更加关注的是其对于公众主体性的定位。两位学者相对保守,仅将公众作为参与主体,其理论仍然没有脱离传播者和受众两个基本层面,仍将公众限定于受众的范畴内,不过他们却赞同“公众主体化”的观点,同时也赞同公众分化的相关理论(如“公众分层理论”),不再把公众视为“无知的”、整齐划一的科学外行,而认为公众是异质多样的,具有不同程度的对科技活动的参与性和主动权。
2.2 对主体利益动机的讨论
这类研究讨论了传播活动中各个参与者的目的及动机,反映了传播中的利益机制。但需要注意,这里的“利益”不同于经济学中的利益概念,而是涵盖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包括具体社会语境中的价值判断。
这类研究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针对个别主体的研究,比如专门针对政府、科学共同体或媒体的传播动机及传播目标进行的研究;另一部分是综合化的研究,当下主要关注转型期多元化主体网络的利益机制和各主体的博弈关系。翟杰全讨论了科技公共传播的主体及其传播动机,认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引发了传播动机的多样化和传播关系的复杂化。[11]赵喜桃研究了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在转型期的变化及其对传播主体的影响。李伟伟研究了各类科技传播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责任缺失现象,提出了对四大类科技传播主体(政府、科学家、媒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的责任进行强化的策略。
更有特色的是基于“立场”划分的主体理论。该研究发端于刘华杰的“三阶段三模型”理论,此理论与“立场”问题紧密相关。承继2003年和2007年的研究,刘华杰于2009年通过与经济学系统作类比提出了“三个主体”及“三种立场”之说,认为“科学共同体”处于政府和公民的中间层。[12]进而在2011年,刘华杰又提出并阐释了一个新主体——“第四主体”。由此,他基于政治学视角提出了“文明精英”的立场,它既不同于政府立场,也有别于科学共同体立场,而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核心理念的立场。[13]刘华杰的主体说引发了一系列后续研究,李大光等对超越利益追求的“第四主体”提出了质疑。但笔者并不想卷入讨论“第四主体”的存在与否,而目的在于,总结出学者们已经提出的科技传播的主体类型、范围及特点等。
我们认为,刘华杰的“主体”理论与“立场”及经济概念的结合影射了科技传播背后的利益机制,赋予了主体以不同的利益诉求。李真真也指出了刘华杰所要揭示的科技传播实践活动的利益相关性,进一步讨论了这种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不同,认为经济学中的厂商及消费者的利益均可用简单公式表达,而科技传播中的主体立场则较复杂,其关键要素不单是利益诉求,而且包括了价值诉求。[14]同时她还对“第四主体”进行了评价,强调科技传播之动因以及学术研究的实践性、实证性。另外,田松也认为,“立场问题把后面隐藏的利益机制明确地凸现出来。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科学传播也是与利益相关的。[15]
综上所述,这些理论给予了我们非常重要的启示,即不同的主体对应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而且这种利益追求是经验性的、情境化的、复杂化的,不同于简单的经济学的利益概念,它承载了一定的价值判断。我们应该在具体社会语境下分析科技传播主体的动机与目的。
2.3 本文对科学传播主体的观点
总体而言,已有的科学传播主体理论,为我们的主体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考框架。我们能够总结出,如今科学传播主体已经走向了多元化、个性化和复杂化,既存在个体形态的主体,也存在群体形态和组织形态的主体。另外,虽然研究者所使用的“主体”概念不尽相同,但依然存在着一个主流方向——多数“主体”概念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均指在科技传播中具有一定能动性、创造性和参与性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笔者借鉴上述这些传播主体理论,同时结合新时期科学传播的特点,赞同在不同具体语境下选择使用两个不同的术语“主体”和“参与主体”。所谓科学传播主体,是科学传播行为的发动者,是科技信息、技术成果等的传播者及其把关者,是整个科学传播活动中真正积极主动的因素,在科学传播实践中能够参与其中,是具有一定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体、群体或组织。
笔者更赞同使用科学传播“参与主体”的概念,理由有二:一是采用“参与主体”的说法,比较巧妙地规避了对于公众或者媒体等是否作为主体的不同看法的争议;二是当下科学传播主体呈现出了明显的多元化、个性化和复杂化状态,出现了主体的客体化、客体的主体化的现象,二者渐渐走向平等,且不断进行交流互动,用“主体”一词无法客观地反映各个参与者在科学传播实践中的参与特征。
3 试论新时期的多元科学传播主体结构
新时期背景下,随着国际科技环境的改变,随着我国各项事业发展和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需求变化,以及科学传播领域自身的发展演化,本来就交叉不能截然区分开的不同科学传播阵营逐步走向融合。科学传播主体在变得更加多元化的同时,不同主体处于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之中。参与者(即参与主体)在不同的动机下共同参与科技活动,构成了非线性的互动网络。根据新时期新特点,笔者把“参与主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处于传统传播者的位置,包括科学家群体、科学共同体、政府和专门组织机构等;第二类处于受众的位置,指当下具有一定主体意识、主体地位,能够以互动交流方式积极参与科学传播活动的公众;第三类属于传统科学传播的“第三方”或“中介”,当下在具体传播活动中也扮演了一定的传播者的角色,包括传播媒体、设施和专业性中介组织;第四类是较具特色的科学传播的新兴力量。本文不再对前人讨论过的公众、媒介等的主体性加以论述,而是关注新时期新形势,主要聚焦于当下的新变化并加以分析。
3.1 三大阵营主体逐步走向融合
起初,科普的实践者主要來自科协系统工作人员,理论辩护者来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属的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成立于1979年)以及中国科普研究所(成立于1980年),科技传播的实践者及理论辩护者主要是科技新闻记者和传播学者,科学传播的实践者及理论辩护者主要是科技史与科技哲学界学者。三大阵营对应着三大会议,即全国科普理论研讨会(由中国科普研究所主办)、全国科技传播研讨会(由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主办)和全国科学传播学学术会议(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传播与科学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近十多年来,科学传播的理念已经产生了很大影响,当代中国科学传播的三大阵营正处在剧烈的互动和融合之中。
大多数科普领域和科技传播领域的专家学者都逐渐或多或少接受了科学传播的理念和名称。关于这种融合我们能够找到很多例证:其一,在三大阵营会议中,出现了许多代表交叉参会的现象;其二,无论是科技刊物还是工作文件,经常出现“科学传播与普及”、“科普传播”等较为怪异的字样;其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逐步接受了“科学传播”或“科技传播”的说法,在主办国际会议时均采用“科学传播”或“科技传播”而非“科普”,也有时中文名称用“科普”,而英文则用“科技传播”;其四,200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与清华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成立了中国科协—清华大学科技传播与普及研究中心,表明其对于“科技传播”的接纳;其五,由时任中国科普研究所所长任福君等主编的《中国科普研究进展报告(2002—2007)》(2009年版),开篇即把“科学传播”作为科普理论的新进展予以述评;其六,2007年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订协议,为北京市的科普工作担当顾问并参与培训科普工作者;其七,201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把“十大科普事件”评选活动改称为“十大科学传播事件”。另外,近几年很多科普领域文件也常常出现“科学传播”字样,比如“科学传播专家团队”等,不再一一列举。
3.2 新时期创新主体的传播责任更加凸显
近些年来呼吁科研人员、创新主体从事科学传播与普及的声音日渐高亢,而且也有官方文件出台。尤其在“科技三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后,基于多年“科研科普结合”的有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在国内科学传播与普及领域掀起了更大的热潮。在2016年6月22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刘延东副总理明确提出了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考核评价和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科普服务效果评价工作。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书记徐延豪也多次强调,要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尤其是科技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当好“发球手和一传手”。2017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专门部署团队,出台了《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通过对评价要素、评价方式的规定明确了创新主体的科普责任和义务。其第二条指出:“科普评价旨在充分体现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为科技工作者己任落在实处,充分激发和调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最大化实现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的同时,充分展现其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让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16]
向社会公众积极宣传科研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读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中的新概念、新思路,介绍推广新的应用型基础设施和产品,是新时期科学传播与普及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不但决定了新时期国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也决定了新科技、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工作可以迅速取得成效。因此,高校、企业、科研单位是否基于自身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科学传播与普及工作,对科技创新成果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以鼓励和推进,使得科技创新成果更广泛地惠及人民群众。[17]
3.3 当下信息时代新媒体科学传播异军突起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指的是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博客、微信、数字杂志、数字广播、手机短信、桌面视窗、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在Web 1.0时代,互联网媒体尚未呈现出明确有别于传统大众媒体的特点,主要为“一对多”的形式,而进入Web 2.0时代后,用户生产内容取代专业媒体人员生产内容,双向的、“多对多”的传播取代了单向传播。新媒体的平等、交互与功能多元性为科学传播创造了全新的空间,使其有了新特点,可以说新媒体的出现使科学传播发生了范式革命,较突出地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新媒体环境下,科学传播不再是以往的单向过程,公众有了信息的创造权和话语权。如黄彪文、胥琳佳针对PM2.5议题在微博上的传播进行了研究,其选取2011—2014年间关于PM2.5的微博文本,发现“影响力最高的十条微博全部来自大V原创,而并非官方账号、科普机构或科学家,且网友的转发和评论推动了PM2.5事件的发展”。[18]
(2)新媒体环境下,公众自主需求大幅增加,通过互联网主动搜索科技信息的主体意识明显提升。根据第九次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结果,利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获取科技信息的比例高达53.4%,比2010年的26.6%提高了一倍以上,超过了报纸(38.5%),仅次于电视(93.4%),位居第二。而在具备科学素质的公民中,高达91.2%的公民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获取科技信息,互联网已成为具备科学素质公民获取科技信息的第一渠道。[19]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网民科普需求搜索行为》研究报告发现,“中国网民科普搜索4年来增长178%,移动端搜索指数增长6.28倍”、“31.9%的用户会在论坛、社交网站上交流讨论科普知识”。[20]
(3)尤其是微信、社群网站等的使用,赋予了公众“人人皆可发言”的机会,伴随传播的互动性增加了公众在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性。以手机和App为代表的新媒体可以进行实时问答或即时干预,为科学传播提供了双向交流的可能。[21]微信公众号作为国内新媒体的重要平台在科学传播中的优势已经凸显出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微信的月活跃用户已经超过8亿,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国内关于科学传播的微信公众账号也越来越多。科学松鼠会、知乎、果壳网、略知等一大批影响力巨大的科学类社群网站的出现,吸引了更多人参与到科学传播中来,使得“用户参与科学传播内容生产”、“传播路径社群网络化”、“沟通不确定性与谣言自我澄清”等方面,并提出改造科学信息话语形态、凝聚科学网络社群、培养科学传播意见领袖等传播策略。[22]
3.4 科普社会化产业化进程中的主体变化
建国以后科普被纳入了政府统一管理模式之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重要的科普主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国家的科普责任,在总纲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2002年《科普法》也规定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普事业本身发展的需求,以及西方一些思想的引介,科普出现了转型,“大科普”的理念逐步得到推广,科普走向了社会化、产业化,科普主体也随之发生着巨大变化。
(1)多年来随着科普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研究者的呼吁,科普工作社会化的相关阐述逐渐清晰起来,科普工作产业化格局逐步形成,成为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科普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二条,又分别对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文化机构等单位在科普工作中的行为作出规范。2006年,国务院颁布《科学素质纲要》,明确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十六字方针,要求社会各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根据《科普法》和《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机制,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科普工作,不断探讨科普事业与科普产业并举的道路。2006年,国务院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分管领导任组长,中组部等18个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07年成员单位增加到23个,2014年又调整至33个。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絕大部分的地(市、州)和县(市、区)都已经成立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了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
(2)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认定也是科普社会化的重要举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社会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自1999年启动建设,已开展认定工作多年。截至2016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已达1 080家,其涉及领域广泛,包含了科技场馆、公共场所、生产设施、教育科研和信息传媒机构等,因而有着链接、整合、动员各个行业科技资源力量实现科普转化的优势。
通过上述这些覆盖全国的成员单位以及发展多年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已经延伸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这就意味着社会不同领域相关工作者都必然是科学传播的重要主体。
(3)科普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科普主体力量。简单而言,科普产业是指从事科普产品生产和提供科普服务的经营性产业。随着我国科技服务业、社会公共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科普产业开始勃兴,科普服务的市场主体队伍不断壮大。科普服务的市场主体指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科普服务内容与目标,围绕着这一活动而实现各自利益转化,并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其中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和企业等。投资者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科普基金的管理者、产业者、经营者。在传统的科普服务中,政府和相关部门既是投资者,也是服务者;而在市场机制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实现了身份转化,成为主要的投资者之一和完全的监督者,投资者与购买者同质,即通过购买科普服务产品而成为投资者。[23]《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制定优惠政策,形成科普事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随着政策推进,近些年科普产业发展迅速,业态明显增多,包括科普服务的代理、广告、会展、服务、科普平台开发以及与科普产品相关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维护等多个方面。另外,十三五时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在下大力度推进企业科协的建立,也势必有利于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科普工作。
3.5 其他已有及应有的新生力量
当下正处于良好的科学传播机遇期,自2016年“科技三会”习总书记提出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论断之后,有人称迎来了“科普的春天”。我们要把握机遇,以更宽泛的视野和敏锐的眼光,瞄准需求侧,做好供给侧,挖掘科学传播人才资源,大力推进科学传播主体队伍的壮大与发展。
(1)从需求侧角度,科学传播新的战略机遇期对传播主体提出了新要求。当然新的需求很多,这里仅就几个方面加以阐释。第一,根据《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实施现代科技馆体系提升工程”是十三五时期科普发展六大重点工程之一,要大幅提升科技馆的覆盖率和利用率。到2020年,地市级至少拥有1座科技馆,全国科技馆年接待观众量突破5 000万人次。同时该规划也提出:“推动博物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重点实验室、生产车间等面向公众开放优质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24]但是,这些场馆(包括科学博物馆)需要的大规模专业化科学传播主体何以能够得到满足,在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又何以实现良好运作而达到预期传播实效,也是亟待深思、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第二,我国目前重新修订了义务教育《小学科学课程标准》,这是教育改革的一项非常有意义的重点工程,规定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安排科学课程,并且增加了工程、技术和科学态度等方面的内容[25],导致本来就十分匮乏的科学教师更加无法满足当前需求;第三,2013年以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对科学传播领域带来了很大冲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并将其作为十三五时期科普工作的核心。信息化对科学传播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以往科学传播主体需具备的一般素质之外,还要有相当数量的主体需具备微信、微博的使用技能和内容创作技能。另外,校外科技辅导员也一直是我国科学传播领域的短板,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在当前STEM(或STEAM)兴起的背景下显得更加匮乏。
(2)从供给侧角度,在用好传统人才资源基础上,要注意挖掘新生力量,扩充科学传播主体队伍。第一,主体是知识分子的新社会阶层人士,当前总体规模约为7 000万人之多,促进他们与科普产业的结合也许是可行的路径,这部分群体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第二,全国各级科协、各级学会的科技工作者代表达十万人之多,分布于各地的不同领域,汇集了包括不少院士在内的科技领军人才,其巨大的科学传播潜能有待挖掘;第三,随着“双创”环境的改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创客”,在科学传播方面应该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包括对其创新创业精神的传播;第四,近年来全国博士后和离退休科技工作者数量可观,应该能够为科学传播事业做出更大贡献;第五,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科技基金、科普基金等社团组织以及国际科技社团组织,也可以推动使其成为重要传播主体;第六,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村官”,以及“种地大王”、“农民发明家”等“土专家”,他们有着从经验中习得的乡土知识、技能,更易于被农民接受,其特殊作用不可忽视。另外,还要注意继续加强学会科学传播专家团队建设,动员学科“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加强科学传播志愿者队伍建设。总之,诸多行业科普人才涌现,通过招募志愿者及其他手段,均可以将其纳入科学传播主体范畴。
3.6 新时期多元化视角下的开放型科学传播参与主体结构
在笔者界定的较宽泛含义的科学传播视野下,在新时期环境中科学传播参与主体结构更加复杂。除了传统的三大阵营之外,中介组织、新媒体、企业等都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对科技事务参与度也越来越高,因而由多个单位、部门及不同行业领域的组织、个人,以及广大普通公众构成了一个边界模糊的多元化互动网络体系。显然,该网络体系中的主体不仅局限于早已得到公认的政府、科学家、科学共同体、媒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等。笔者认为还包括科技创新主体、媒体(尤其是新媒体),以及各类“土专家”等诸多有待于进一步挖掘的重要力量。
总体上,党委和政府机构的主导作用依然凸显,同时市场机制发挥着不容低估的協调作用。但该网络体系已经呈现出政府机构与社会力量(市场实体和民间组织)并存,职业性与非职业性并存、专业性与非专业性并存、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事业性与产业性并存的状态。其中,新媒体、民间组织和市场实体在科学传播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众媒体虽然利用率低,但已不再仅仅作为中介,而是具有了一定的主体地位。公众角色更是出现了新的转向。各主体间相互补充,协同推动着科学传播实践的发展,但同时它们的作用发挥还存在着失衡现象,彼此共存于复杂博弈的利益机制(不仅包括经济学利益概念,也包括价值判断)当中。但这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并非本文所述,可以作为后续的研究视角。
需强调的是,科学传播的参与主体网络边界是模糊的、与时俱进的开放型网络。随着科学传播事业的创新和其他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同主体间交叉性和融合性在增强,传统意义上的客体与主体在新时代也在相互转化,无法绝对划清界限。同时随着科学传播新兴力量的不断涌现,该网络必然是敞开的,不断吸纳着新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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