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野光
摘 要:在中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决策,而其中实现村民自治又是实现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关键,尤其是对其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的解决,如法律不完善,民主决策中的村委会与政府之间、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不清等,都应值得我们认真地剖析,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从而为保证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文章对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已经近30年了,但不同的学者至今对村民自治的内涵都有各自的定义,莫衷一是。大家比较认可的表述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不管怎么说,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的引领下,真正地把实行民主放在重要位置,由村民掌握权力,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把全体村民动员起来,为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稳定,为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夯实坚实的基础。
1 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不仅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也为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奠定了基础。可是,村民自治制度尽管作用巨大,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值得大家关注。下面就大家关注的问题做一些分析阐述。
1.1法律不完善,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
村民自治的目的,就是要让全体村民掌握管理村集体公共事务的权利,让村民成为管理者,但现实却有些差强人意,自治权被少数村民掌握,达不到村民自治的初衷。村民怎样才能真正拥有自治权,真正实现村集体公共事务由全体村民管理,是一個值得广泛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一部基本法,做了一些规定,也的确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农村建设和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可是,那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笼统的,没有具体的措施或方法指导,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支持,常常让村民自治陷入尴尬境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当下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契合,这也就导致了村民自治在现实中不好把握,很多事情处理起来也两面受限。
1.2村民委员会与各级政府和村支部之间的关系混乱,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
1.2.1乡镇政府把村民委员会当作了下属单位
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的,这样看来,村民委员会自然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也就不是隶属关系了,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是村民委员会的上级领导。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是由全体村民选举而来,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因此,村民委员会只对全体村民负责,而不必受限于乡镇人民政府,不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更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工作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但现实却有些让人失望,基本上的乡镇人民政府都把自己当成了村民委员会的上级领导者,村民委员会的任何事情都要干涉,特别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村民委员会的一些成员也没能明白自己肩负的职责,完全把自己当成了乡镇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唯乡镇人民政府马首是瞻,对村民的意愿却不管不问,甚至做出有违村民自治的事情,这是严重违背村民自治的初衷的,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1.2.2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关系混乱
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由党员选举产生,村支部的权利是由上级党组织,也就是乡政党委和全体村党员共同授权,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得以顺利施行是村党支部的使命。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是全体村民的代表,权利是由全体村民授权而得。按理,村委会和村支部是两个不同的组织,不应该有什么冲突,但是,当前的农村,很多村党支部都把自己当成了村委会的上级领导,有的地方村支部还取代了村委会,在这样的环境下,村委会就形同虚设,以至于村民的意愿无处表达,也就无人代表村民的利益,村民利益受损的事时有发生。
1.3基层政权被一些家族或者帮派势力操纵
在农村,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村民的家族情结非常严重,都希望自己家族的人出任村干部,好为自己的家族谋福利,因此,一些村干部实际就成了某一家族的代言人,千方百计维护本家族的利益。这种家族情结往往表现在选举中,就是家族抱团拉选票,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与其他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既违背了民主建设的主旨,也导致村民的意愿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和表达。还有就是,一些帮派势力渗入农村地区,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无所不用其极,千方百计威逼利诱村民选举自己的人出任村干部,以便为其非法利益服务,这严重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亵渎了民主,因此必须杜绝此种情况发生,以维护民主建设的权威性。
2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对策
村民自制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以下是我认为当前我们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2.1以民主建设为契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在当前社会发展不断加快的大环境下,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完善、充实、修订,这样法律的精神才能与时代契合,法律才能与时代同进步,共命运。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迅速,为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村民自治制度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基础,必须切合时代发展,适时地加以修订和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建设。比如厘清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最好细化各自的职责和范围,避免再次混淆各自的权责;细化规定,严厉打击破坏和妨害村民自治的行为,有效保证村民委员会行驶自己的权利,为全体村民代言等。
2.2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2.2.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是指导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由于长期以来的固定思维造成了村民委员会是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的错误观念,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是指导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这一状况,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l)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具有独自行驶自治权的权利,不受制于其他组织。
(2)乡镇人民政府要转变惯性思維和工作作风,不能再过多干预村民委员会行驶自己的权利。如果村民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给予帮助和配合,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为农村的和谐发展共同努力。
2.22村党支部要正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1)村民委员会必须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党领导一切,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但领导不等于干预,不等于滥用职权,因此,必须明确村党支部管好路线、方针、政策,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行驶村民自治的权利,各司其职,共同进步。
(2)村党支部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形象,强化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严防少数村委会委员滥用职权,做出有违村民意愿的事情。
2.3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
推进村民自治必须紧紧围绕“四个民主”来进行。
2.3.1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在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就是参与民主选举,这是民主建设的基础,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快民主建设步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实现选举的民主性,让村民真正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3.2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核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村级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依法对村中重大事务享有决策权是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为此,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是要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同时坚持村里重大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资源公开、分配公开,使村级事务决策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2.3.3完善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主要依靠村规民约来管理和约束村民的社会行为,因此村规民约的制订必须遵循合法性、群众性、合理性、公平性4个原则。
2.3.4完善村民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监督就是要把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大事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必须建立健全村事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要力求规范,讲求实效。村里事务公开后,还要组织群众进行评议,并根据群众的要求作必要的说明,对不符合实际、不正确的做法加以改正。
总之,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使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村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村民自治才能顺利推进并健康发展。
3结语
农村村民自治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政治模式,是新时期我们找到的治理农村最好的政治模式,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下去,把村民自治搞好,就会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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