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仁
前不久,重庆璧山爆出一条新闻:该区青杠街道中兴村8组一村民因为土地租赁纠纷,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区政府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是他将区政府告上法庭。由此而引发出“村民与区长‘对簿公堂”的新闻(见《公民报》6月16日报道)。
人们在赞叹这位区长勇当被告出庭应诉的同时,更加赞扬区人大发挥的监督作用。
群众为何对区长亲自出庭应诉有如此反响?其原因很简单,在当今“民告官”案例中,被告方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太少太少。一项权威统计表明,目前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二。
其实,“民告官”并不是新话题,而“民告官不见官”却是经久不衰的“新”话题。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就有所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行诉法,对此又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然而,时下各地“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二: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作祟,部分行政首长认为与平民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丢了“面子”;二是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人大监督缺位,造成行政一把手出不出庭无所谓,没人追究责任。
毋庸置疑,无论是从打造法治政府的角度,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将行政争议留在法庭上解决,都是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而正因为寄托着民众的无限信任,“告官不见官”现象不仅会打击民众依法诉讼的积极性,久而久之更会使民众对法庭乃至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导致“信访不信法”。
窃以为,当下,要破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这一难题,除了需地方行政一把手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政府形象;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机制,规范政府部门行为;完善考核机制,严格处罚逗硬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尤其是要突出人大监督。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运用视察、调研、决定决议等监督手段,督促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做到人大监督不缺位。
值得庆幸的是,行政首长出庭不主动这问题,已引起各级人大的高度关注。最近几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开展对市政府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其中对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率低的情况均提出改进意见。
璧山区人大常委会这次出台的关于开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决议,其中就规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低于80%,并纳入干部考核范围。
总之,要实现“告官能见官”,不仅需要纪律约束、法律保障,更需要人大加强监督。这样,今后“民告官能见官”将不再是新闻,行政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也将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