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亮
笔者认为,虽然虚拟财产具有与实体财产相等同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实践以观,虚拟财产进行公证的条件并未成熟。
一是,现行公证法采用“肯定列举+兜底规定”的方式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作出界定,其中,“肯定列举”的公证事项并未将虚拟财产列入其中。同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的兜底规定,亦不能囊括明示列舉之外的全部事项,其应当根据“同类规则”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严格界定。虚拟财产与实体财产存在本质区别,如此,“兜底规定”中的其他公证事项亦应对虚拟财产作出排除。
二是,网络服务商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时,通常借以网络服务协议形式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服务商或者对虚拟财产的使用和流转作出限制等,此项服务合同经由网络用户确认后即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涉及虚拟财产的使用和流转等,均不应违背双方的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因此,对虚拟财产不宜公证。
【下期话题】
乡镇人大可以评议村委会工作吗?
据了解,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人大曾组织代表,对辖区行政村开展工作评议。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因此,乡镇人大是可以评议村委会工作的。也有人认为,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的监督主体只应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对此,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