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颖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办理公证11项事项中,对虚拟财产公证符合其中第九项“保全证据”和第十一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的条件。同时,虚拟财产并不属于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9大不予公证的情形。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只是存放载体、表现形式和交付方式不同,但同时它还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并具有不同程度的可交换性,所以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因此,笔者认为,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具有法理支撑。
然而,公证虚拟财产不应对其财产价值进行公证。首先,由于目前对虚拟财产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其具体价值,特别是某些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等仅在特定、有限的圈子中流通,缺乏大众认同,无法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再者,虚拟财产价值变动较大,且易受第三方操控。公证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对公证机关而言,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故公证虚拟财产应多为“保全证据”性质的公证。